一直以来,网络诈骗受害者使用归属令从诈骗者和后续接收者手中追讨被骗资金,对他们而言,这是一种直接的救济方式。归属令经常与缺席审判同时适用,被认为是扣押第三债务人保管财产的诉讼的一种方便的替代方式。
在过去一年中,网络诈骗案件中法院作出归属令的管辖权得到了重新评估。由于对《受托人条例》(第29章)的解释不同,香港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就这个问题作出的一审判决现在有相互矛盾的情况,高等法院的一些裁决驳回在网络诈骗案中授予归属令。但是在这两级法院中,对于该问题的争论仍很激烈。
关键要点
由于判决出现了分歧,因此有关归属令的法律辩论距离达成共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如法院在近期一项判决中指出的,现有一审案件呈现的巨大不确定性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诉指导。
在更高层级的法院解决这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之前,网络诈骗案的受害者在寻求救济时应当重新评估其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借由扣押第三债务人保管财产的诉讼更可能为受害者实现针对诈骗者执行判决。
诈骗者依靠并运用“广撒网”的策略实施诈骗,这样一来,从不同受害者处获得的诈骗所得,有可能会最终进入同一个银行账户。为了在追讨资金的竞争中战胜潜在的竞争对手,并使得救济结果最大化,有效的执行是关键。因此,对于受害者来说,选择正确的执行方式以避免程序中的延误(比如驳回授予归属令的申请)是至关重要的。
扣押第三债务人保管的财产令
在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者会对诈骗者和/或资金的后续接收者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往往不会进行辩护,受害者则可以向法院申请缺席审判。
一旦获得判决,受害者可以针对诈骗所得所存银行申请扣押第三债务人保管的财产令,以扣押银行欠判定债务人的判定债项。依据该命令,银行必须将诈骗者银行账户中的扣押款项退还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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