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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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infringement arbitration in China, 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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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在中国是可以仲裁的。不过,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可仲裁性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虽然著作权可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所有权首先须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然后由法院审查。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预防各方就有关问题提起诉讼吗?

(1)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中国可以仲裁,这经常导致这些纠纷无法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属于《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婚姻纠纷、行政纠纷等不可仲裁的纠纷。

如果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而知识产权所有权人错误地提起了诉讼程序,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告进行解释,并告知原告应当申请仲裁。

涉外商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法院对原告因合同的执行或履行而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具有管辖权,这也是司法共识,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纠纷

如果仲裁协议的范围仅限于合同争议,那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权属纠纷等非合同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合同争议”的定义,中国法院有时候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不过,在现实中,“合同争议”的范围往往存在不同说法。

在北京华宇同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华宇同方公司)诉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康宝公司)案中,华宇同方公司花了近两年时间,才让法院确认对其专利权权属纠纷具有管辖权。

华宇同方公司与康宝公司签署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并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提交仲裁。未经华宇同方公司同意,康宝公司用华宇同方公司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申请了专利。华宇同方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其专利权,但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纠纷应当提交仲裁。华宇同方公司随后申请仲裁,但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该仲裁请求不予审理,认为仲裁庭不是解决专利权权属纠纷的适当机构。

华宇同方公司不得不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确认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在[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1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确认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给出了如下理由:

“华宇同方公司的诉请,并非基于康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康宝公司擅自将华宇同方公司所有的技术申请了专利故侵害了华宇同方公司的权益这一法律关系。因此,华宇同方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已超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虽然“合同争议”的范围有些模糊,但在该案中还是比较容易处理的。如果各方签订宽泛的仲裁协议,则可能将是一个更有争议的问题,法院就此做出过各种不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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