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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下,亚洲各司法管辖区的专利立法也在与时俱进,加大对专利的保护、境外专利申请和提高损害赔偿额是主要议题。但差距依然存在,企业应当看清各个法域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障碍,才能保持优势。

 

制度动向 2022|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大陆

在21世纪前十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预期获得的损害赔偿平均不超过2万美元。这背后有多个原因,包括没有足够的取证途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验有限,以及知识产权涉及面之深和广。

金晓, Jin Xiao, Assistant director of the patent litigation department,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金晓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诉讼部副主任,北京
电话: +86 10 6604 6247
电邮: jinx@ccpit-patent.com.cn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最近更是到了关键点。最高院近期公布了一批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其中一个案件中,侵权人因制造香兰素——最广泛使用的一种香料而被判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1.59亿元人民币(2460万美元),这是最高院史上判决的最高赔偿额。

这一记录也可能很快会被打破,因为这一金额仅是截至2017年底的损害赔偿额。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8年加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权利人可能对2017年后出现的侵权损害要求额外赔偿。

大额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越来越常见。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运营运程中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2020年,超过1.49亿个发明专利申请,2.927亿个实用新型申请和77万个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同时,在2020年,新注册5.761亿个商标。有了这些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更多的维权选择。

另一方面,中国法院也在探索新的方式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计算损害赔偿额。法院邀请技术专家协助法官,此外,在实务中,法庭禁令和证据保全措施也越来越常用。在许多案件中,原告向法庭申请取证或保全证据,其目的不单是获取被告的财务数据,而更是一种诉讼策略,以期获得大额赔偿。

在实践中,即使法庭下发命令,也很少有被告选择提交财务数据,如销售记录或侵权产品的利润,因为易带来对原告有利的结果。举个例子,当被告无故拒绝提交财务数据时,法庭可能会推断原告的索赔额合理。

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越来越常见,越来越受青睐,法庭也因此更有可能发现侵权造成的真实损害,因而此类诉讼中的赔偿金额也会增加。

最高院公布的一些案件显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审理中,为了证明损害赔偿额,往往使用多个策略。香兰素案件中的原告正是如此,既证明原告的损失,也证明了被告通过侵权获取的利润,以及侵权造成的市场份额的变化。

多种策略结合给原告带来巨大优势,因为不同途径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交叉佐证,这样,法官对最后判决的数额也更有信心。这可能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获取大额赔偿的关键。

在香兰素案件中,原告首先证明侵权带来的损失。这一数额的计算简单,但要说服法官比较难,因为,损失可能是多方因素造成,如季节、广告,或(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化。

但损失额可以让法官对损失的规模有一个大致印象,可以将它作为第一个证据。另外,相关数据也容易收集,计算简单。在这个案件中,这一途径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大约是1.16亿元人民币。

随后的证据聚焦于侵权人获得的利润,这个数额被最高院采纳,也引出了最终的赔偿额。原告证明被告的产能是每年至少5,000吨,2015年起增长了三倍。基于此,被告不得不辩称产能为每年约2,000吨,这个数字成为本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基础。

这个数字相较于17,000吨的年产量相当保守,因此被法庭采纳。根据每年2,000吨的产能,加上原告通过诉讼来停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40万元人民币),法庭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约为1.55亿元人民币。

原告的另一个计算依据是市场份额的变化。原告发现自商业秘密被盗后,其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通过市场份额的变化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高达7.9亿元人民币。尽管法庭没有采信根据市场份额的下降计算出的数额,但笔者认为,这一方法计算出的最高数额为法庭计算出的最终数额打开了空间。

在庭审中,原告申请法庭命令,要求被告披露利润,但被告拒绝,这也成为法庭的一个考量因素。法庭认为,被告拒绝披露利润,这使法庭难以确定侵权带来的的具体利润额,和被告的真实利润率。但法庭采纳了原告提供的利润率,据此计算出损害赔偿额为1.59亿元人民币。

在过去,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财务数据,法庭往往会基于证据不足而不采纳原告的计算额,不论取证难度有多大。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案件是一个不小的转变。

一审法庭确实以这个理由拒绝了原告的索赔额,仅判令被告赔偿3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损害赔偿。上诉法院,即最高院将举证责任转给被告,做出了史上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最高额的判赔。

有了最高院的这个判决,可以预见,在今后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无法获取被告的财务数据,法庭会更多地考虑将举证责任转给被告。

从香兰素案件可以看到,今后,专利权人获得高额判赔的最大障碍会逐渐被打破,损害赔偿额会继续增加。

CCPIT-Patent-&-Trademark-Law-Office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10/F, Ocean Plaza,158 Fuxingmennei Street, Beijing 100031, China

Tel: +86 10 66412 3465

Email: mail@ccpit-patent.com.cn


印度

印度的知识产权生态一直在改变,印度也因此吸引着全球目光。与其他管辖区一样,印度的专利法有其独特的规定,本文简要分析这些规定,同时介绍印度专利法领域的最新发展。

境外申请许可

Manisha-Singh,-Partner,-LexOrbis
Manisha Singh
LexOrbis管理合伙人,新德里
电话: +91 98111 61518
电邮: manisha@lexorbis.com

其中一个独特要求就是境外申请许可(FFL)。根据此要求,如印度居民拟在境外申请专利,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印度居民发明人首次在印度境外申请发明专利前,须向印度专利局(IPO)提交该发明的说明文件,申请FFL 。如该发明不涉及国防技术或核能,IPO 在收到申请三周内向该发明人签发FFL。在获得FFL后,该印度居民发明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该发明在境外提交首次专利申请。

第二个途径是,居民发明人不向IPO申请FFL ,而是先在印度提交首次专利申请。如IPO 在六周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后续可在印度境外提交申请。如IPO反对申请人后续在印度境外提交申请,则向申请人签发保密令,禁止后续的境外申请。但IPO很少行使这一权力。如申请人没有收到异议,则可以在六周后提交后续申请。

阶段申请与修改

IPO接受英语文件,因此,在印度进行专利申请时,不需要翻译成本国语言。而日本、中国、巴西和韩国等管辖区都要求翻译成本国语言,相较而言,在印度申请的总成本大大降低。

根据一份预估,翻译成本占专利申请总成本约35%。印度专利法还根据《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了为期31个月的国家阶段申请,而不是大部分管辖区规定的30个月。

申请过程

首先,申请人提交审查请求,申请进入排队等候。当积压的大部分申请处理完后,申请会在审查请求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审查阶段。在第一次审查报告下发后,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回复。如果申请人能够成功解答所有异议,官方直接授予专利。否则,举行听证会,让申请人回答剩下的异议,之后官方再做出决定。如果专利申请没有通过,申请人有两个救济方式,向专利局提交复核请求,或上诉至相关高级法院。

分案申请

在母案被授予或驳回前任何时间,申请人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因官方不会提前发出申请决定的通知,所以,分案申请应尽早提交。只有在母案申请含有数个发明的情况下,分案申请才会被认为有效,分案申请与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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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ginder Singh
LexOrbis合伙人,新德里
电话: + 91 97 1126 2818
电邮: joginder@lexorbis.com

在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母案申请没有主张的发明特点。这些权利要求应当在母案申请的描述中有体现。申请人可自愿提交分案申请,也可以在回答IPO的缺乏统一性的异议时提交。对于自愿分案申请是否会被接受,答案似乎有些复杂。最近几个判例——Procter & Gamble Company与专利与设计管理局、Esco Corporation与专利与设计管理局,以及UCB Pharma与专利管理局——出现了相同的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的其中一项裁决是,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只来源于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这是对分案申请规则非常限制性的解读。但这是委员会在多个案件裁决中透露出的立场,没有被暂缓执行或被质疑,因此,如果分案申请包含有母案申请没有的权利要求,该分案申请可能会被IPO驳回。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可以将为分案准备的权利要求写入母案申请中。

写入这些权利要求的母案申请或被接受,或被驳回,如被驳回,专利局会发出缺乏统一性的异议,或以新加入标的为由发出异议,正如Milliken & Company v Union of India案件中的裁决,而收到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将这些被驳回的权利要求写进分案申请中,提交分案申请。

境外申请的披露

《印度专利法》中的这个要求仍然是许多申请人的痛点,尤其是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大申请人。这个要求有两部分。第一部分被称为第8(1)条要求,根据这一条规定,在印度境外任何地区提交的所有相关或相应的申请的细节必须披露给IPO。相关或相应的申请包括普通优先权或PCT申请的任何后续申请、国家阶段、延续申请(continuation)、部分延续申请(continuation in part),和(或)分案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印度专利申请的同时或6个月内必须提交“表格3”(form 3),在表格中填写关于相应申请的所有必要信息。之后,如果申请人在印度境外任何地区提交新的相应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后6个月内向IPO 提交“表格3”,披露所有细节。

第8条要求的第二部分,即第8(2)条规定申请人应IPO要求提供相应申请中的检索或审查报告和已授权权利要求的复印件。管理者一般在第一次审查报告中提出该要求。但自IPO接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WIPO CASE)系统后,管理者可以通过这个系统获取相应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报告,此类要求也在减少。

使用情况说明

《印度专利法》中的另一个独特规定就是对使用情况说明的要求。最近,政府对专利使用情况说明的提交格式和程序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9日起实施,新的格式和程序将适用于2021年后提交的使用情况说明。年度使用情况说明的提交日期由每年3月31日改为每年9月31日。新的使用情况说明将所涵盖的使用时期从原来的1月至12月的一个日历年改成4月到次年3月的一个财年。在授予专利的本财年无须提交使用情况说明。

对于数个相关的专利,如果某一个专利发明的大致收入或价值不能独立于其他相关专利的收入或价值而计算得出,且所有这些相关专利都授予同一个专利权人,则专利权人可只提交一份使用情况说明,填写“表格27”即可。

共同专利权人可就一个或相关专利联合提交一份使用情况说明,但被许可人须分开提交。提供所生产的和(或)进口到印度的专利产品的数量的要求已废除。使用情况说明中不需要填写当个财年的专利许可信息。

废除IPAB

政府最近废除了知识产权上诉机构IPAB。与《专利法》、《商标法》和《地理标志法》相关的新的上诉将诉至相关高级法院。但最近,议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评论报告建议恢复IPAB。

德里高级法院在7月7日宣布在高级法院内设立一个知识产权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原来由IPAB审理的案件。但德里高级法院还没有公布知识产权庭的规则。其他高级法院也可能效仿德里高级法院,很快将设立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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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疫情当下,经济挑战频现,准确理解专利的价值和风险和高效利用专利对保护公司和利润愈加重要。日本的专利制度在过去几年快速发展,对企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过去几年,日本专利权的作用越来越大,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也愈受青睐。同时,专利侵权的风险大大增加,企业在经营时必须小心评估。通过客观数据可以看出日本越来越重视专利,本文将用客观数据为大家解读日本专利现状。

Hirofumi Tada, Attorney at Law, Ohno & Partners
多田宏文
大野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东京
电话: +813 5218 2339
电邮: tadah@oslaw.org

近况

日本最近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比如,《日本专利法》中有关损害赔偿推定的第102条经过修改后让专利权人能更容易证明严重的损害。第105-2条规定新设立检查制度,让专利权人能更容易收集侵权人控制下的侵权证据。作为一名专利诉讼律师,笔者感觉到法官对专利权人的态度也更友好了。

专利权人的胜诉率

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在过去几年快速上升。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自2014年开始每年公布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统计数据。

下图展示了两组统计数据的差异。图1是2014年至2017年间在东京和大阪地区法院审理或和解的案件中的比率,图2是2018年到2020年间的比率。可以清晰地看到,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在近几年大幅提升。

A-COMPARISON-OF-OF-PATENT-LAW-DEVELOPMENT-各国专利法发展对比-Chart-1-2-Chin

原告诉求得到支持的判决比例在2014年到2017年间是16%,但在2018到2020年间大幅上升到30%。驳回的判决比例在2014年到2017年间是45%,但在2018到2020年间下降到39%。许多和解的结果对原告有利,因此,专利权人的胜诉率远远高于30%。

可以清晰地看到,日本法官越来越支持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人现在的胜诉概率远高于以前,侵权人成功辩护的难度则加大。

赔偿上升

经济赔偿额在过去几年也有所上升。图3是2014年至2017年间在东京和大阪地区法院裁决和和解的案件中不同经济赔偿额的裁决占总案件的比例,图4是2018至2020年间的比例。A-COMPARISON-OF-OF-PATENT-LAW-DEVELOPMENT-各国专利法发展对比-Chart-3-4-Chin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获赔1亿日元(887,900美元)的案件占比从2014年至2017年间的16%上升到2018至2020年间的30%。原告获赔1000万日元或以上的案件占比从2014至2017年间的53%增加到65%。原告获赔低于1000万日元的案件占比从47%下降到35%。

这些数据清晰地显示出近年来原告在判决和和解中获赔的数额一直在上升。

2019至2020年间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裁决已显示出其有意增加损害赔偿额,日本也修改了《专利法》,增加推断损害赔偿金额。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判决和和解中原告获得的经济赔偿额在上升。

重视专利带来的影响

数据显示日本专利权的作用大大增强。这一变化迅速且重大,现在,日本专利的价值以及专利侵权的风险与几年前比大不相同。但这一变化还没有获得充分认可。

现在,如果企业要选择一个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地,日本是一个诱人的选择。日本法院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庭,法官也擅长审理专利诉讼。数据显示,在最近结案的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在增加。对于依赖专利营利的企业而言,在日本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同时,专利侵权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与美国不同,如果确有专利侵权行为,日本法院会下发禁令,不附带其他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这对企业的业务有重大影响。此外,损害赔偿金额也在上升。相应地,在日本营业时,谨慎的风险评估,如可实施性检索和专利无效性评估,显得非常重要。考虑到最近专利越来越受重视,在某些情况下,建议重新评估专利侵权的风险。

OHNO & PARTNERS

OHNO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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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在这场席卷全球的疫情之下,医学技术进步和专利保护显示出其重要性。对于与新冠病毒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是否应当放弃执行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场辩论从未停止,也带出了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一方面,要让更多人受益,以实现全球疫苗接种的目标,另一方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两方之间如何实现平衡。

因专利保护有地域性,因此,专利权人应在所有相关国家注册专利。在资源匮乏的时代,专利权人对于资金的利用必须有战略性。马来西亚作为一个签署了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和相关流程也反映出全球专利领域的趋势。值得称道的是,马来西亚现有的专利制度,无论是1983年《马来西亚专利法》下的机制还是各国际条约和协议下的机制,即使在疫情期间,依然支持着快速的专利审查和无阻碍的专利维权。

马来西亚的专利制度

马来西亚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国,因此,在马来西亚申请专利的流程与其他缔约国一样,这对寻求国际专利保护的申请人而言是一大便利。这样,专利权人可以同时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马来西亚也参与了“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由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9个国家签署的首个区域性专利工作分享机制。这个机制下的参与国的专利局可相互分享检索和审查结果,旨在减少重复工作。有了这个机制,参与国的专利局可节省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而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也更快速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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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mayne Ong
思纪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吉隆坡
电话: +603 2081 3999 (ext. 736)
电邮: co@skrine.com

马来西亚在2011年出台《专利(修订)条例》,加快了《专利法》下的专利审查流程。专利申请人在提交实质审查的请求后,一旦申请进入公众审查意见阶段,申请人即可申请加快审查。加快专利的批准、颁发和授予过程可以减少专利待决的数量。

负责知识产权注册和管理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与4个外国专利局——日本专利局(自2014年)、欧洲专利局(自2017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8年)和韩国知识产权局(自2020年)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PPH)。

在PPH计划下,如果专利申请人在日本、欧洲、中国、韩国的申请或PCT申请获得了有利的审查结果,则申请人可向MyIPO申请加快审查。PPH计划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双向性,即,如果申请人在马来西亚的相应申请获得了有利的审查结果,申请人也可在日本、欧洲、中国或韩国申请加快审查。

在Aspec和PPH计划下的申请不需要额外缴纳费用。对于Aspec申请,MyIPO可能会考虑参与该计划的外国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但不是必须接受这些检索和审查结果。从笔者参与PPH申请的经验来看,如果在马来西亚提交的权利要求与外国批准的权利要求一致,则一般情况下,马来西亚的申请会被授权。

除了参与区域性计划和加入国际条约,马来西亚也在2007年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级法庭。该法庭位于吉隆坡,是一审法庭。该庭的判决可被上诉至上诉法庭,在获得法庭准诉后,还可上诉至联邦法院——本国的最高法院。

疫情期间的维权

马来西亚法院通常举行现场听审,现在则制定了相关流程,支持远程听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虚拟听审大大减少了将外国人带到马来西亚的成本。这一形式带来很大的好处,尤其对于需要海外专家提供证据的专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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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ek Pei Yee
思纪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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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尤其加上专利强制许可或政府使用专利的规定,是否放弃专利权的问题成为了焦点。TRIPS 协议第31条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专利是专利权人在维权时,尤其在欠发达国家维权时面临的一大挑战。马来西亚的专利权人也不例外,因为本国的专利立法将第31条规定写入了《专利法》第十部分和第84条。第十部分规定私营企业可申请专利强制许可,而第84条规定政府有权使用专利。

第31条和专利法允许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让被许可人可以在国内生产专利产品,而第31条修正案(31bis )规定强制许可,并允许马来西亚的专利药品出口。第31条修正案(31bis )没有被写入马来西亚专利法,但对《专利法》和1986年《专利条例》的修改提案建议在未来采用这一规定。

强制许可、政府使用和保障措施

《专利法》第10部分下的强制许可申请由MyIPO处理。第49条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任一种情况下才可做出强制许可的申请:

  1. 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在马来西亚,没有专利产品的生产或专利工艺的运用;或
  2. 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国内任何市场均没有生产专利产品供销售,或者有一些产量,但价格高地不合理,或产量不能满足大众需求。

《专利法》第84条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的部长(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是否允许政府机构或某个指定的第三方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某个专利发明:

  1. 出现了国家紧急情况,或者公共利益要求使用,公共利益尤其指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经济部门的发展;或
  2. 司法或相关机构认为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对专利的使用是反竞争的。

迄今只有两个公布的案件援用了第84条,第一个案件在2003年,涉及三款HIV和艾滋病药的案件,另一个案件,在2017年,允许进口一款丙肝药的仿制药。在两个案件中,政府先与专利权人谈判,给他们陈述的机会。

第84条同时为专利权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专利法》规定,部长的决定,应当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专利权人,第84(3)条进一步规定,专利权人获得“足额补偿”,金额由专利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通过听证会决定(如果相关各方愿意举行听证)。专利权人也可要求修改或终止强制许可,部长可在听取相关方意见后修改或终止强制许可。

此外,第84条并没有赋予政府无限的专利使用权,政府对专利的使用受制于以下条件:

  1. 专利发明仅可用于授权目的;
  2. 专利权人不被阻止行使他们的专利权;以及
  3. 专利权的使用主要用于供应马来西亚市场(这一限制不适用于第31bis条的情况)。

第84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可上诉至高级法院推翻部长的决定,因此,在面对政府的征用时,专利权人并非完全束手无策。专利权人可能会担忧第31bis条下的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但法条也规定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条款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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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台湾科技发达是有目共睹的,其科技研发和集成电路供应链的实力就是例证。最近迅猛的科技发展让台湾成为了焦点。根据台湾产业研究机构科技网(DigiTimes)2021年9月的统计数据,在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只有台湾的科技公司在上市公司中占比超过60%。台湾科技产业的重要不言而喻。在资本和科技市场稳步加速前进的背后,相关法律制度是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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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雨岚
万国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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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yulan.kuo@taiwanlaw.com

外地投资者如果想来台经商,了解台湾的专利法和其他智慧财产(IP)保护措施必不可少。

背景简介

台湾的专利主要有三种,即,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设计专利。

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产业利用性要件的科学思想创作即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二十年届满。对于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考虑到获得许可证需要一段时间,可相应申请延长其专利权期间。

新型专利是对物品上的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新型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十年届满。

设计专利是对物品的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算十五年届满。

台湾的专利制度根据互惠原则向外地人士开放,即,如果台湾居民可享受外地人士所属地区的专利保护,其他地区人士也可在台湾申请专利保护。

Taiwan energy law
汪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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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专利法》,只要外地公司能证明其合法持有台湾专利,那么,它不需要获得台湾政府的企业认可,即在台湾公司登记处注册,就可申请台湾居民享有的权利救济。

对于专利侵权,台湾《专利法》仅规定了民事救济方式。如专利权人证明第三方侵害他/她的专利权,专利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物品,以及从事侵害行为时所用的工具器具,并要求损害赔偿。

智慧财产局

由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审查申请,授予专利,以及再审查与专利保护相关的其他申请。专利举发程序也由TIPO负责。

对TIPO的决定不服者应首先向上诉审查委员会上诉,上诉结果仍不满意的,再寻求司法救济。TIPO在2020年发布相关法律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对TIPO决定不服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如修正草案被立法通过,它将大大缩短举发程序和后续的上诉程序的时间。

智慧财产法院

台湾在2008年成立了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IP法院),专门审理IP案件。IP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具有非专属管辖权,对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对于专利侵害诉讼,当事方既可在IP法院起诉,也可在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起诉。

谢祥扬
万国法律事务所合伙人,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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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只能由IP法院审理。除个例外,对于IP法院的大部分专利判决,当事方可上诉至当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中呈现的法律问题。

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IP法院可指定一位技术审查官帮助法官理解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大部分技术审查官都是TIPO的资深专利审查员,他们熟悉专利事项,经验丰富。

技术审查官通常坐在庭内听取诉讼双方的辩论。他们如有问题,只要法官认为这些问题恰当且必要,可直接询问当事方。有了技术审查官的协助,IP法院的法官更有能力研究专利事项中的技术问题。

侵权民事诉讼

尽管举发应向TIPO提出,但侵权诉讼方(通常是被诉侵权人)可以用涉案专利无效作为抗辩。当被诉侵权方做出有效性抗辩时,IP法院将调查抗辩的实质内容,考虑专利是否有效。

如IP法院认为专利权应撤销,法院将裁定专利权不可实施,并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举发和诉讼同时进行,IP法院可自己行决定专利权是否应撤销,无须等待TIPO的裁决。

根据IP法院公布的数据,在2008年第三季度到2021年第二季度期间,在被告提出有效性抗辩的专利侵权一审案件中,有50.69%的案件的裁决是专利权应被撤销,因此不可实施。因此,专利权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有必要重新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要想在专利诉讼中获胜,第一步是应对可预想到的专利权有效性抗辩。

索赔

如专利权人成功证明侵权的存在,并回击了有效性抗辩,则可获得损害赔偿。台湾《专利法》规定,在请求损害赔偿时,专利权人可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择其一计算损害:(1)因侵权活动遭受的损害额和/或利润损失额;(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益;(3)依授权实施该发明专利所得收取的合理权利金。

如专利权人证明侵害行为属故意,可获得损害额以上的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的三倍。

根据IP法院公布的一项研究,在专利权人胜诉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中,IP法院裁定的损害赔偿额接近胜诉专利权人请求的数额。在其中一个一审案件中,IP法院判赔20亿台币(72,000,000美元)。

对于维修免责的争议

最近,几个重大的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讨论的焦点在于台湾《专利法》是否应导入汽车维修免责条款。

台湾现行《专利法》没有该免责规定。对于是否应加入这一规定,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反对者认为,台湾法律已经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给予专利权人所有救济显得极其不适当的情况下,法官可做出必要调整。2020年,已有立法委员提交《专利法》修正案,要求导入汽车维修免责条款。对于后续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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