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内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作者: 欧阳芳菲,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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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需求涌动、监管政策导向利好、内部服务升级的大环境下,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征。保险金信托、资金型家族信托等标准化家族信托架构已不能满足具有复杂需求的高净值客户,能够容纳多元财产类型的定制化家族信托势在必行。股权家族信托作为家族权益类资产的重要保全传承工具,已开始被更多的高净值客户所关注。

典型结构

欧阳芳菲,植德律师事务所,解析国内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欧阳芳菲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目前主流的股权家族信托结构采取‘资金信托+有限合伙SPV’模式。具体而言,委托人先将自有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家族信托,而后受托人代表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委托人本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现家族信托透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目的。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不具有上市计划的有限公司均可以对应设计股权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一期)中首次明确了控制权条线下的信托持股问题,为拟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应如何提前规划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给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除拟上市公司外,股权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既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也可以是中小股东。如果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委托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其均应与公司其他股东就家族信托持股安排事前达成共识。

当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时,如果委托人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还应额外注意拟放入家族信托的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交易方式、一致行动安排及信息披露等问题,并应事先与交易所就拟进行的安排充分沟通。

要点问题

在设立环节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问题。以标的股权的转让人是委托人本人为例,委托人向有限合伙SPV转让标的股权属“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委托人将其个人持有的股权转入家族信托项下并不能构成“转让价格偏低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如果委托人个人取得标的股权的原始投入与标的股权现有价值之间差额较大,则可能面临较高的个税负担。为缓解股权家族信托设立环节的税务负担,实践中也会采取先将委托人持有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SPV或家族信托透过有限合伙SPV以增资的方式取得一部分目标公司股权的策略。

存续期间受托人的管理责任边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资金信托+有限合伙SPV”结构中,受托人一般仅在信托层面就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承担事务管理职责,而对于目标公司股权则由普通合伙人行使管理权利。

虽然受托人不参与有限合伙SPV及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为保护家族信托的利益,委托人应保障受托人在重大事项上的充分知情权,并且在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上不得跨过信托设立时约定的界限。

鉴于《信托法》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约定较为原则化,受托人在股权家族信托项目中应注意清晰界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范围,但不得排除受托人的法定忠实义务。

信托退出和终止后的股权类资产的处置和分配方案在信托设立阶段就应有充分的设计和考虑。终止事件的设定要兼顾信托的稳定性和受托人酌情决策权利空间。当目标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涉及负面舆论事件时,为保障家族信托利益,家族信托将从目标公司中退出,由受托人将所持有限合伙SPV财产份额或者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主体。

极端情况下,如委托人无法配合完成受让,受托人可能会选择终止信托后向受益人原状分配有限合伙SPV财产份额等方式对权益类资产作出处置。

为避免未来原状分配受阻,在信托文件设计时,受托人要充分考虑到退出和原状分配的各种可能情形并与委托人家族做好充分沟通。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阳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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