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架构简介

作者: 李辉,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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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给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在当前环境下,企业可谓举步维艰,上市公司尤甚。截至2022年7月底,当年共有26家公司依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程序除牌。

本文将对退市架构(包括退市程序和停牌原由)进行概述,并提供一些实务建议。

退市程序

Li Fai, LC Lawyers
李辉
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

《上市规则》的现行退市程序于2018年8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01条(《GEM上市规则》第9.01和9.04条),如果发行人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港交所可随时将证券停牌或除牌,以保护投资者或维持市场秩序:(1)未能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2)未能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或(3)不再适合上市

其他情况包括因重大违规而没有如期发布财务业绩或内幕消息,以及核数师就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上市规则》第6.10条(《GEM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了退市流程,由港交所先刊发公告,列明补救期限。期限届满后,港交所将证券除牌,或者港交所立即将发行人退市,但这种行动仅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补救期限是从停牌日起18个月(主板发行人)或12个月(GEM发行人)。

停牌原由

未能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如因公众持股量不足而停牌,发行人应在合理的较短期限内解决这一问题。发行人应制定行动计划,表明发行人将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将公众持股量恢复至最低标准。

未能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港交所停牌或除牌的一个常见原由就是发行人没有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规定,这一原由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尤为容易发生。《香港交易所指引信GL106-19A》规定了可能造成发行人不再符合这一要求的几种情况,包括业务倒退或终止、进行公司行动后只余极少量业务,或者财政困难,严重损害发行人继续经营业务的能力等情况 。

港交所可在评估发行人定期发布的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披露后要求发行人解决港交所有关其是否符合第13.24条(《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要求的担忧。发行人必须向港交所证明,并使其信服,其有实质业务,且业务是长期可行、可持续发展的。如果发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港交所的疑虑,港交所会通知发行人,表示已裁定其不符合要求,发行人在接获决定函后就港交所的决定刊发公告,并声明将停牌。

因重大违规没有如期发布财务资料或披露内幕消息。因会计重大失当行为或在内部监控方面有重大缺失,以致未能定期公布财务业绩或内幕消息也是常见的停牌原由。比如,没有保存帐目和记录,有关交易的会计记录与核数师获得的信息之间有差异,缺乏信息或证据来证明重要资产的存在或其所有权。

这些违规事项可能带来严重问题,影响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影响公司管理的公正性,造成内部管理的不充分,从而让人质疑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

核数师就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A条(《GEM上市规则》第17.49B条)规定,如发行人在刊发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公告时,其核数师就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证券一般会停牌,直至发行人解决了问题,保证核数师无须再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为止。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GL95-18》列出了发行人可采取措施的例子,包括提供完整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或特聘核数师对单一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总结

通过新的退市架构,港交所证明了其有坚定的决心来保证退市程序的确定性,从而更密切地监督市场。发行人在评估其业务运作时应当有全局观,并定期审查公司的业务运作,识别出可能影响其继续上市合适性的问题。发行人还应在规定的补救期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来解除港交所的疑虑,顺利复牌。

李辉是林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LC Lawyers LLP logo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安永
全球网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成员,并与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成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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