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完善信托业务监管的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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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consultation on regulation of trust business, 香港完善信托业务监管的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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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7月,香港金管局发布一份咨询文件,就拟制定的《信托业务实务守则》征询意见。守则中包含一般性原则和实务标准,用以规管认可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在香港开展信托业务的附属公司的行为。

征询于2020年10月结束,但守则还没有颁布。下文中列出了这份草拟文件中的要点,供资管界人士参考:

适用。 草案提议,守则将适用于所有在香港开展信托业务或通过附属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认可机构。在本地成立的认可机构应当确保他们的信托附属公司遵守守则。草案鼓励其他在香港开展信托业务的实体采用该守则(香港金管局无权监管非认可机构)。

自愿遵守守则的受托人公司将被列入金管局发布的名单中。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香港金管局将以怎样的形式不时审核名单,以确保自愿遵守守则的实体(因为这些实体不是认可机构,所以不受金管局监管)确守遵守了守则,以及这些自愿遵守守则的实体之后是否(如是,在多大程度上)会接受金管局在咨询文件中建议的其它监督机制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金管局的非现场监督和现场审核。

信托业务的定义。草案中“受托人”和“信托业务”的定义非常广泛,并不局限于狭义定义和通常情况下的含义。“信托业务”包含提供信托财产的管理服务,为某个信托提供管理服务等。

如果在最终的守则文本中,这些术语的定义仍然宽泛,那么会有其他从业机构需要接受更多监管,比如,获得牌照或登记开展《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受监管活动的投资经理,他们可能要接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监管局的监管。

客户的定义。在草案中,“客户”指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但是,“客户”在守则中的不同部分和不同语境中均有使用。这就可能与信托法一般性原则产生冲突,例如,草案规定受托人应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但根据信托法原则,受托人应当将受益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就带来了概念上的困惑,尤其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受益人的情况。很遗憾,监管受托人行业的任务交给了一个在监管家族信托方面没有太多经验的机构。守则终稿中多处的用语是否会更加严密?我们拭目以待。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 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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