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及业务中加强金融监管的风向

作者: 陈卓和秦专,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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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一般被冠以民间借贷的属性,但年初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其应被重新解读为受规管的金融借贷。为维护金融秩序,金融监管规章可作为判断委托贷款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

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下称“会议”)中,刘贵祥法官从金融民商事审判理念、机制、具体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发表了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的讲话。就委托贷款合同而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公报案例为代表的现行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界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或具有民间借贷属性,并据此认为其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制。

但刘贵祥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将委托贷款“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系对相关监管政策的误读误用,委托贷款属纳入监管的金融业务,应与金融借款合同做相同处理。笔者理解,该观点除对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作出“纠正”外,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针对委托贷款合同及业务的金融监管强度或将逐步加强的风向。

委托贷款合同及业务中加强金融监管的风向
陈卓
合伙人
天元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8 1041 7260
电子信箱: chenzhuo@tylaw.com.cn

现行关于委托贷款中银行义务的规定与加强金融监管风向的适配性。原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委贷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对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角色作出明确,即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仅饰演“中间人”角色,并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其他条文虽亦对银行义务作出部分规定,但仍主要限于对借贷双方合意、主体资质、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层面的审查,较少涉及贷后管理及监督等环节,且所涉部分亦偏向于合同另有约定情况下对委贷方的协助义务。

若将委托贷款合同性质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强调委托贷款的金融属性及要素,出于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考量,或需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委托贷款的金融监管力度,否则极有可能产生潜在的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环境。

然而,除监管部门从宏观层面的监管外,实操层面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运行的监管,仍有赖于银行在业务中的适当参与。换言之,若不适度加强银行于贷后管理及监督中的责任,仅于性质上将委托贷款合同界定为金融借款合同,既未达到视作金融借款以加强监管之目的,亦未突破民间借贷之实,并无显著的实际意义。故笔者理解,现行规定关于银行角色及责任的内容,或与会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风向存在一定不适配性。通过后续监管规定,适度加强银行在贷后程序中的监督责任,是现行规范下相对可行的做法之一。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银行“中间人”角色的实质突破,两者并行不悖。因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故即使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监管力度,银行仍应恪守其角色之本,以协助委贷方为其核心职责,不为诸如《委贷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能“越俎代庖”的行为。

委托贷款合同及业务中加强金融监管的风向
秦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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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37 5311 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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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可能性或将上升。会议中,刘贵祥法官另表示,金融监管规章可作为判断金融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或裁判理由。若将委托贷款合同纳入监管体系以加强金融监管强度,即系加深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与金融秩序的绑定,亦系一定程度上对委托贷款涉及并影响金融秩序稳定的确认。

《九民纪要》中,法院即已显露违反涉及金融安全之规章时合同或将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但在因委托贷款合同引起的纠纷中,仍有法院认为《委贷办法》系部门规章,对其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笔者理解,法院的裁判考虑,一方面或基于《九民纪要》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另一方面或认为委托贷款合同系民间借贷,并不涉及金融安全与市场秩序。

然而,根据前述会议讲话,若将委托贷款视为金融借款以作监管,结合《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即使违反诸如《委贷办法》等规章,合同无效的可能性亦将进一步上升,此即对委托贷款业务开展及合同签署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更高的审查要求。

委贷方与借款方的应对。鉴于现行关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及其“中间方”角色尚未发生显著改变或调整,故监管力度加强后可能带来的义务负担或仍需由委贷方及借款方先行承担。

就委贷方而言,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因违反《委贷办法》等规定而使合同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委贷方于订立委托贷款合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对贷款资金来源的确认,及贷后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督,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就借款方而言,因委托贷款合同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约定或将不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关于上限的限制,借款方需于委托贷款合同订立前,就利息支付等涉及借款方义务的约定加强与贷款方的沟通磋商,以确保有关支付义务在其可予承担的范围内。此外,借款方亦需加强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等行为而承担更高的违约责任。


陈卓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8 1041 7260以及电邮chenzhuo@tylaw.com.cn
秦专是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7 5311 9630以及电邮qinzhuan@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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