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作者: 龙海涛和吴旸,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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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面对国内疫情的反复以及地产行业危机的持续,日趋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资管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随着《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信托新规》)的颁布,服务信托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再次引起市场的关注,其中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更是成为了大家热议的焦点。

新增类别

在过去的十余年里,融资类信托业务及通道类业务一直是信托业务中的主流,但在经济结构调整期及金融去杠杆周期叠加的压力下,此类传统信托业务积累的风险正在加速暴露。

龙海涛,植德律师事务所
龙海涛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自《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颁布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倡导信托业务回归信托本源,在“两压一降”目标的指引下,各信托公司也积极谋划和进行了不同方向的业务转型探索,其中服务信托因其更贴合信托本源,一直是行业实践探索的重要领域。

《信托新规》中明确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别。其中,资产服务信托又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目前传统金融业务不断暴雷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作为本次新增的服务信托类别,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信托公司利用其风险隔离的优势和专业的处置能力协助做好风险化解工作,能大大提供风险处置效率。

如何开展?

截止目前,从法律法规层面,服务信托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在《信托新规》中将资产服务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相较于之前相关文件而言,该定义中明确增加了“风险隔离、风险处置”的内容。

笔者理解,设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最大的目的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提供“风险隔离”和“风险处置”的专业信托服务。

虽然信托产品具备天然的风险隔离属性,但是,信托公司在开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过程中,为了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应该重点关注信托财产交付的确定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以及信托财产权属转移后风险和责任的承担问题。从受托人管理职责和权限的角度来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具备事务管理型信托的特征。

提出问题

吴旸,植德律师事务所
吴旸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那么,信托公司为实现“风险隔离”直接持有信托财产,如何处理受托人的尽职履责与委托人的指令执行之间的关系?信托财产的管理亦存在诸多疑问。大多数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会涉及到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那么受托人代表服务信托持有股权后,如何处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何规避服务信托作为项目公司唯一股东的情形下,当出现项目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后对信托公司的追责问题?

如何实现受托人尽职履责从专业角度管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需对信托财产的权益进行实控的平衡问题?委托人在交付信托财产为实现风险隔离之目的时,如何有效规避因所交付信托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列为执行标的、破产标的等对服务信托造成的不利影响?

可见,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不管是从监管机构颁行监管文件的角度,还是从受托人与委托人厘清各自需求及平衡各方关系的角度,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无论如何,以委托人的权益和需求为出发点,是构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基础。

同时亦需注意,不涉及募集资金行为,不得在信托项下开展负债业务,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这是信托公司开展服务信托不可触碰的四条红线。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海涛、吴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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