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革新

作者: 杨超男,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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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轮审议修改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三大主线之一,与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和股权制度共同构成现代公司法的制度体系。中国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演进历史,与国际上商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经历了由严到宽、由紧到松的变动过程,逐步从注重资本信用向注重资产信用转变。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可谓大刀阔斧,笔者认为,以下内容值得重点分析和讨论。

增加了公司股东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的限制,并明确五年的实缴期限适用于所有公司。
这并非“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而是对于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和未来将设立的公司而言,须各自注意不同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很多会选择进行减资或注销,容易引发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公司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减资或注销需求下频发的纠纷。

Calvin Yang, ETR Law Firm
杨超男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可注意以下几点:

  1. 公司在减资或注销之前必须提前通知债权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确保债权人了解减资或注销的原因和影响;
  2. 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合规的减资或注销计划,并充分考虑公司的资本结构、资产状况、业务发展等因素;
  3. 当纠纷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妥善的措施解决,与各方沟通,并确保纠纷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对于未来将设立的公司,需特别注意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合规性,避免因使用“过桥资金”引发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问题。

增加了公司股东的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书面向该股东催缴出资,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值得注意的是,失权制度的通知主体为董事会,而董事通常是股东本身或由股东提名的,未来实践中失权制度是否能顺利发挥其作用还处于观察中。总之,如何规范失权制度的程序问题以及保障失权制度应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都是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值得研究的方向。

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作出授权,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该项变动引入了授权资本制,使公司不必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而获得对董事会发行剩余股份的法定授权。这种方式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难度,简化了股份发行的程序,提高了公司融资的效率和灵活性,也能回应投资者的制度关切与合理期待,激发投资的热情。同时,这也对董事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例如,如果董事会对公司运营实际状况判断失误,作出不适当的发行股份决定,则反而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引发更多交易困难。再如,当董事会存在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形,后续的内外部追责问题也应得到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无面额股和类别股。
首次规定了“同股不同权”的类别股制度。无面额股和类别股在国际上已适用许久,在国内也有试点,新《公司法》突破了多年来公司法所遵循的“同股同权”原则,体现了中国公司法国际化的趋势。一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金额相等,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且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面额股和无面额股进行转换。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引入允许折价发行的无面额股,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融资效率,改善市场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新《公司法》通过立法正式引入类别股,规定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三种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同时明确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类别股相关未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顺序、表决权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措施。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超男。实习生庄媛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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