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商业贿赂案件应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作者: 曹莉 ,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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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明确表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

目前,除了大量医院院长、书记被立案调查以外,已有部分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被调查。而这种刑事危机,对于企业而言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因此,企业在面临此类商业贿赂案件时,应当立足于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优结果。

“无罪辩护”抑或“罪轻辩护”?

Cao Li
曹莉
高级顾问
安理律师事务所

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案件中,首先需要考虑总体的辩护思路,究竟是作“无罪辩护”抑或“罪轻辩护”,并且充分考虑这两条路径的利弊。

如果确定进行无罪辩护,就应当分析是从哪个角度去论证企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结合在案的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的后果是,如果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采纳,法院不仅会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而且在量刑上也会因为企业不认罪,不对其从宽处罚。

如果确定进行罪轻辩护,那么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企业可能涉及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进行全面挖掘,与检察官、法官展开充分的沟通,让他们能够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从而为企业争取最有利的处罚。但选择罪轻辩护,企业能出罪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无罪辩护”的具体策略

从程序上来看,对于医药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类犯罪,无罪辩护不应仅在开庭过程中提出,而是应当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详尽的辩护理由,如果该无罪意见被采纳,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从实体上看,具体的无罪辩护理由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企业行为的性质不宜认定为贿赂类犯罪。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必要的商业营销。但是合理的销售支出和商业贿赂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医药企业在购销环节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犯罪。以“福利式”会议赞助为例,如果并非是虚假的学术会议,且无掩盖非法利益输送的目的,那么就可以认为医药企业的赞助行为不是犯罪。

第二,如果医药公司在案发前已经建设好完备的反商业贿赂刑事合规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指引、操作标准来明确企业员工何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的违规行为,明确行为红线,构建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防火墙,那么员工个人的行贿行为就不应当让企业本身来负责,从而有效避免员工个人行为归责于企业的情况,这也成为企业无罪辩护的有效理由。

与此同时,无罪辩护的策略中还需要考虑,企业是否一概不认罪。如果企业不认罪,将无法享受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的量刑待遇;但如果认罪,有罪供述则会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此时,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重点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只要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仅是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罪轻辩护”的具体策略

从程序上来看,如果医药企业确实有商业贿赂行为,那么就应该及时让企业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辩护方应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进行量刑协商,让企业在认罪的情况下,享受最有利的处罚。特别是医药企业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问题,应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通过一系列的合规建设工作,争取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合规不起诉。

从实体上看,罪轻辩护理由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应当全面收集医药企业是否具有自首、坦白、退赃、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第二,应当结合案件认定的具体事实进行罪轻辩护,如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是否有一部分钱款不具备贿赂属性应当予以核减,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等是否恰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范围是否过大等。

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曹莉caoli@anl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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