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谈判实务技巧

作者: 胡梅,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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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是诉诸法院或通过仲裁,大部分案件都能达成和解。从纠纷出现到最终裁决,当事人会权衡各种因素,并在过程中不断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一般来说,原则和先例等问题可能会阻碍争议的解决。如果违反内部原则(如“无责任即拒付款,甚至名义付款”),或开创不好的先例(如为被解雇员工支付超出法定要求的赔偿金),当事人不会考虑和解。另一个主要因素通常是市场和业务战略。多年来,许多中国当事人对发展国外业务没有兴趣,所以他们选择不参与海外仲裁。此外,诉讼成本也必须被充分考虑到。在现今的全球化经济环境下,企业可能会面对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如英属维京群岛、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牵涉类似事实和有关当事人的诉讼。由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费用高昂,这类情况促使当事人更愿意达成和解。本文旨在提供一些实务技巧,供大家在仲裁之前及仲裁期间寻求和解作为参考。

关于仲裁前达成和解的五点建议

1. 了解你的 “对手”

Meg Utterback
胡梅

起诉一个零资产的公司将一无所获。在权衡过纠纷的数额及自己能承受的成本范围情况下,务必对对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对方所在之司法管辖区允许欺诈性的财产转移,则必需考虑立即通过采取当地诉讼冻结其资产,从而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没有公司愿意自己的资产被冻结。但要注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你可能需要以债券或信用证的形式提供担保,以取得强制令救济。

2. 当面会谈与“书信战”

“书信战”应该留给那些更可能诉诸仲裁的纠纷。如果成本效益分析告诉你最好在此案件上达成和解,那么请把问题放到桌上讨论。电邮和书信的效果绝对不如当面会谈,长远看可能成本更高。

3. 考虑使用中介人

通常双方当事人与担任中介人的第三方都有一定关系。第三方绝对不能与纠纷结果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此人亦必须了解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文化差异。当事人各方会有选择地告知中介人其立场,并要求中介人担任调解争议的中间人。

4. 考虑正式调解

如果选对了调解员,调解可能很有用,它可以在申请仲裁之前或之后进行。寻找调解员不但要寻找通晓有关法律的,而且要通晓相关行业和/或涉及的文化。

5. 了解“对手”的施压点所在

你了解对手公司的业务计划应该像了解自己公司的一样清楚。他们是否正在考虑 IPO 或其他融资?最近他们是否换了管理层?他们是否有年终报告要求?他们什么时候制定预算?你所希望达成的和解需要什么级别的权限?他们还涉及其它什么诉讼?他们是否计划将新产品投入市场?他们是否参与任何并购活动?了解“对手”情况是获取理想和解的关键因素。

关于仲裁期间达成和解的五点建议

1. 多管辖区申请仲裁

在全球市场上,除了在单一司法管辖区申请仲裁外,我们还有更多选择。通常情况下,各种错综的协议以及企业自身的多个争议解决条款,使得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诉讼成为可能。通过在中国和英属维京群岛扣押资产,同时在香港申请仲裁,可以向被告施压,迫使其寻求和解。这种做法虽然成本高,但可以加快解决速度,最终节约成本。

2. 初期策略

仲裁第一天开庭陈词前,一定要提醒对方当事人意识到其在案件中的劣势,迫其采取守势。如果第一天辩论顺利的话,应该和对方律师一起回顾仲裁庭的反应以及首日双方表现,并向对方律师强调其辩论不足之处。如果首日辩论已经对我方有利,不要害怕提出和解。如果在谈判中坚持强硬的底线,那么建议和解不一定是软弱的表现!

3. 争取仲裁庭的支持

在很多国内外仲裁机构里,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都积极鼓励双方和解。各方当事人必须考虑是否准备让仲裁员担任调解员。如果觉得这样做有些冒险的话,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仲裁机构请求协助或要求第三方调解员介入以协助重启和解谈判。仲裁庭一般都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让各方当事人有更多时间进行谈判。

4. 审时度势,灵活应变

仲裁从申请到裁决通常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才能解决。一年之内各方当事人的动机和策略以至全球经济环境都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方当事人的业务可能继续拓展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可能正在衰退。以前不存在的执法途径现在可能已经可行。一个以前颇具吸引力的被申请人现在可能不再诱人。这些事件可能会改变你的和解标准。处理案件的方法不要一成不变,也不要仅仅根据你的初步评估而行事。

5. 坚持不懈

永不放弃! 通过让对方明白他们败诉的风险以及诉讼费用仍将 不断提高,从而给对方施压,可以促进达成和解。 裁决后的相应策略 不是说获得有利的裁决就表明战斗胜利了。如果被申请人(对方)居住在法制尚未完善的国家,仲裁裁决执行起来将依然困难重重。由于执行通常在是被申请人的国家进行,所以被申请人可能在强制执行时占据优势。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往往以裁决执行具有不确定性而执行程序不可能不拖延,作为谈判筹码,提醒申请人可能得不偿失,以促使申请人和解。明智的申请人应该在裁决前已经对执行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了行动,以协助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意识到裁决的执行是不可避免的话,他将更乐于达成和解。


胡梅是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她的主要执业领域是争议解决、建筑工程及外商直接投资法律事务。有关争议解决的咨询,可联系胡律师。 她的联系方式是 +86 21 2412 6000 及meg.utterback@kingandwo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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