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在中国执行仲裁裁决

作者: 潘燕峰,耀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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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然而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面临着裁决胜诉却得不到执行的尴尬处境。由于仲裁裁决本质上是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合意而对争议进行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一方不履行裁决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等司法机构申请执行。

执行申请的一般流程

中国系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承诺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

Charles Pan
潘燕峰

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依据被申请地国家的法律。因此,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适用中国的程序法。对于就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程序与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基本相同,收费亦适用同一标准。

中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程序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267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相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认定当事人的仲裁裁决不符合执行条件,则须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并答复后,方可裁定予以驳回;相反,如果法院裁定仲裁裁决符合执行条件,则该仲裁裁决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时效为两年,自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放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执行申请的审查标准

中国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审查标准主要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的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的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条件中,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第(4)项,法院要求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需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那么何谓“执行标的明确”?以下我们借助一些案例给予解释。某中国企业作为建造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项目建造合同。在该项目工程建造过半的时候,建造方停止了建造计划。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并根据合同约定在英国进行仲裁。买方要求建造方配合其完成该项目的建造,该主张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然而,该裁决在中国法院仅得到承认,并没有得到强制执行,因为建造方以仲裁裁决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配合完成该项目,而买方对此毫无办法,最终不得不与建造方以和解收场。

同样的情况也曾出现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作出的裁决当中。在某中国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贸仲裁决中国的进出口公司立即履行合同。而随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该仲裁裁决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由,驳回了买方的执行申请。

浙江省高院在其判决中阐明了驳回买方申请的理由:“……裁决并未明确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因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通过强制一方履行从而达到合同的目的。”

由此可见,“执行标的明确”意味着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决须有给付内容,给付的内容要合法、具体、确定且适于执行。对于要求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裁决,不论是出自于国外还是国内仲裁机构,实践中其执行申请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启示与对策

鉴于以上所述理由,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准备仲裁审理的过程中乃至在拟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合理的执行策略,尽可能避免提出“实际履行”的仲裁请求,否则即
使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申请执行时也很难获得成效。

此外,为保证仲裁请求的各项主张将来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采取一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在中国,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制度虽然不及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例如在仲裁程序中没有诉前保全机制),但当事人如果深谙仲裁制度的特性和要点,至少可以保证避免失误、少走弯路。


潘燕峰是耀良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的顾问。他的业务领域包括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工作逾七年。有关争议解决的咨询,可联系潘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 +86 2151150338 及 charles.pan@yaolia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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