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起知产诉讼的司法认定

作者: 陈曦,万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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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权利人愈发积极诉诸法律手段来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对侵权人提起知产诉讼,但其中不乏滥用诉权,恶意提起知产诉讼以达到打压竞争者、获得不法利益等目的的行为。

对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三级案由,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了“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

本文笔者将结合执业和司法实践,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构成要件

Chen Xi, Wan Rui Law Firm
陈曦
律师
万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目前对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诉讼通常从以下方面予以考量:

  1. 行为要件,即行为人存在侵害行为,通常为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此相威胁;
  2. 损害结果要件,即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包括直接与间接的损害后果;
  3. 因果关系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提起知产诉讼的行为与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主观要件,即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具有主观上的恶意。需注意,对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主观过错的范围仅限于故意,而不包括过失。这往往是恶意提起知产诉讼认定中的关键,也是难点。

主观恶意的认定

恶意诉讼中的主观恶意指行为人明知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

2004年,最高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如何判断专利权人在诉竞争对手时是否具有恶意,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行为人权利基础的稳定性、权利取得的正当性以及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正当性、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等方面予以考量。笔者总结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主观恶意的几种情形如下:

明知权利取得不具有正当性仍提起诉讼。
在(2017)苏民终1874号案中,行为人明知其注册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2022)皖民终1476号案中,行为人在专利申请阶段,故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隐瞒其在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事实,以虚假陈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明知权利基础不具有稳定性仍提起诉讼。
在(2019)沪民终139号案中,行为人明知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与专利基本相同的产品,该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

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仍提起诉讼。
在(2015)京知民初字第1446号案中,行为人以其已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放弃的方法权利要求,以及修改前的产品权利要求为依据,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缺乏权利基础。

明知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不构成侵权,仍再次起诉,滥用诉权。
在(2018)最高法民再388号案中,行为人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对方当事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仍以相同专利再次提起诉讼;收到对方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后,又再次撤回起诉。

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不正当目的。
在(2019)沪民终139号案中,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系同业竞争关系,其在前案中提出了明显无法获得全额支持的1000万元高额损害赔偿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资金高达1000万元。这会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行为人提起前案诉讼显然具有诉讼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该类案件中不能仅因为前案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权利基础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撤销、法院最终判决知产侵权不成立,或者相对人受有损害结果,就当然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个案审查。

律师建议

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时要以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为依据,在充分评估权利稳定性的基础上,正当行使诉权。在权利范围内,善意、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对于他人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从而对自身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也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追究对方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万瑞律师事务所是三友知识产权集团的旗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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