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标法不是恶意抢注者的庇护所

作者: Manisha Singh和Omesh Puri,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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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高院审理的BPI Sports LLC v Saurabh Gulati and Anr 案中,上诉人作为膳食和营养补充品行业的一家知名公司,申请改正并以恶意为由成功撤销注册商标。上诉人申请改正商标注册,声称被告以欺诈手段在印度注册了BPI Sports商标。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抢注商标是为了阻止上诉人在印度获得权利。

Manisha Singh, LexOrbis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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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称,其在美国在先采用和使用BPI Sports商标,对该商标享有普通法权利。上诉人认为,该商标已成为其产品的知名来源标识,被上诉人采用相同商标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商品的进口商,从双方之前的业务关系中了解到上诉人的商标和声誉。上诉人认为,即使是使用商标这个单一行为也足以确立普通法权利。为支持其诉求,上诉人提到了往来电子邮件、发票以及其商标产生的国际声誉,其商标已通过各种渠道在印度市场获得认可。

上诉人依据的是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11(3)条。该条规定,如果为防止假冒(即商标之间存在欺骗性相似)有可能阻止在印度使用某商标,则禁止在印度注册该商标。该条款旨在防止误导消费者。如果商标主要在国外使用,主张商标假冒需要证明商标在国外的声誉已蔓延到印度,因为假冒商标涉及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被告的商品就是原告的商品。原告必须拥有足够的商誉或声誉来支持其主张。

Omesh Puri, LexOrbis
Omesh Puri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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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德里高院适用印度最高法院丰田案中确立的原则,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跨境声誉证据缺乏说服力。证据只有一张发票,显示被上诉人进口了带有上诉人商标的商品。其他发票显示被上诉人在美国境内销售商品,并没有显示上诉人在印度境内或向印度销售商品。因此,德里高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印度具有跨境声誉,从而无法确定被上诉人的商标存在假冒。因此,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11(3)条对上诉人没有帮助。

德里高院随后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11(10)(ii)条处理了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虽然该法并未明确禁止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但德里高院有目的地解释了该条款,并分析了商标法中的恶意概念。恶意通常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有意误导或欺骗他人,以及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不公平行为。商标抢注是一种恶意行为,是指在合法权利人获得权利之前注册第三方的商标。

德里高院还提到了域名注册中的恶意行为,包括将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人或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等。在本案中,上诉人控告,虽然其在美国在先注册了BPI Sports商标,但被上诉人仍在印度抢注该商标。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商品的进口商,意图利用上诉人的声誉并阻止上诉人在印度注册商标。德里高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这些行为属于商标抢注,并构成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 11(10)(ii)条规定的恶意行为。德里高院下令将被上诉人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并强调将被上诉人的商标列入商标注册簿是错误的。该判决强调了防止恶意注册商标和保护合法商标所有人权利的重要性,还强调了商标注册中恶意注册的重要性并开创了一个先例。此外,该判决强调了维护商标注册诚信和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行为的必要性。

Manisha Singh和Omesh Puri是LexOrb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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