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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于明年1月29日生效,将落实两地在2019年签订的安排,允许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互认,从而降低重复诉讼的成本。

新条例将扩大香港与内地的判决互认范围,涵盖民商事案件中的金钱与非金钱判决,以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以赔偿方式判给的损害赔偿。

Chris-Dobby
陶哲思(Chris Dobby)

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陶哲思(Chris Dobby)说:“香港作为首屈一指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其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他解释:“当事人可免去在香港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援引外国法律专家证据或在内地重新提起诉讼的不便和费用。”

香港在2008年已经实施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但范围较为狭窄,除了限制只有金钱给付类的判决才符合互相执行的条件,案件当事人还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新条例将取消此类规定。

对于以往没有明确规定互认是否包含例如违约金在内的惩罚性赔偿,新条例中已写明该部分不予认可和执行,但知识产权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除外。

“某些判决被完全排除在新制度之外,例如与仲裁有关的判决。虽然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在内,但这只适用于仲裁地为香港或内地的判决,” 陶哲思说。

除此以外,破产判决不在新条例的范围之内,一些涉及专利争议的知识产权判决也不包括在内。

确定哪一种判决可在香港生效,曾一度有争议。在Chiyu Banking Corp Ltd v Chan Tin Kwun (1996)一案中,法官裁定,申请在香港被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必须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

陶哲思说,内地允许案件重审,很难证明判决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因此“现在条例使用的概念是判决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而非是否‘最终及不可推翻’”。

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兼管委会成员许卓杰说:“这些条款,可以在保证便利和顺畅地执行内地判决的同时,减少两地法律体系差异造成的不确定性。”

由于两地法系不同,判决互认并非自动适用。在香港,案件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申请判决登记,取得登记令后,申请人必须要一定期限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否则登记作废。

许卓杰,-Frederick-Hui
许卓杰

许卓杰说,在香港,如果另一方只有内地地址,申请人要通过内地法院向另一方送达登记令。“此种送达安排的时间比较长,且在送达完成之前无法在香港推进相关执行令状的申请。如果出现无法在内地送达的情况,则会对申请人在香港执行该内地判决造成严重的障碍,”他说。

许卓杰认为新条例的确可以实现减少在两地进行平行诉讼的初衷,“但是由于平行诉讼的发生可能与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采取的诉讼策略有很大关联,未必是基于跨境执行的考量,”因此他预计新条例带来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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