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抑或签署:孰对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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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在上期《商法词汇》中对“合同”(contract)与“协议”(agreement)二词在中文和英文中的使用进行了探讨。本期,我们将进一步就当事人达成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术语予以分析。

英文术语

英文中,合同当事人“签订”(execute)、“签署”(sign)或“订立”(enter into)合同均是律师比较常用的说法。那么,这三个同义词之间有无差异呢?

对于律师来说,这三个词语通常可以替换使用。但是,它们并非绝对等同。尽管每个术语的具体含义要取决于上下文及其在案例法或成文法中的运用情况,我们仍然可以找出这些词语之间的一般性差别。

“签订”与“签署”之间最主要的差别在于,“签订”指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令合同生效及具备可执行效力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这一行为可能就是单指“签署”合同的行为。但有时也会存在其它额外要求,而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之后方能令合同生效,例如,“见证”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又如,对于契据(或称要式合同)而言,传统要求即为该文件须经“签署、盖印及交付”后才生效(详见下文)。

“订立”和其它两个词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订立”的涵义更加宽泛,可用于书面及口头的合同。如上期《商法词汇》所介绍,普通法系国家和中国的法律均规定,一些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除可用于表示签署合同的动作之外,英文中的“execute”一词有时还可指履行合同或执行其它法律文件(如遗嘱或授权书)的过程。但是,在书面合同语境下,该词通常用于指合同在满足一定的签约手续后而生效。

签署、盖印及交付

上期提到,契据通常以非常正式的方式签订,而且常被称作“盖印合同”,这一称谓源自于契据须经“签署、盖印及交付”的传统要求。

该要求的第一要件——“签署”,其涵义不言自明。唯一须指出的是,对于不会书写或不能签名的个人,传统做法中允许该个人以打叉的方式签署。这一点,与中国传统上以打叉或摁手印画押来代替签名的做法颇为相似。

相比“签署”,该要求的第二要件——“盖印”则有必要做些解释。传统意义上的“印章”自然不等同于现代社会的“公司印章”,而是指当事人为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在文件上加盖的红色蜡封。就此而言,其与在中国使用的红色印章有异曲同工之处,因为印章被认为比签名更能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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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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