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裁定警方“非正式冻结”银行帐户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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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原讼法庭于2021年12月30日对Tam Sze Leung及其他人诉警务处处长[2021] HKCFI 3118一案作出重要判决,裁定警察依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称“条例”)采用的“不予同意处理书”制度违法。

警察通常在调查网络诈骗或其他罪行的初始阶段依该制度向银行发出不予同意处理书(LNC),对警方怀疑所持资金是犯罪得益的帐户进行非正式冻结。

法官提到“打击洗黑钱以及采取有利措施追查和没收犯罪得益至关重要,其必要性毋庸置疑”,同时指出,对警方而言,这个制度是一个“锐利而必不可少的现代武器”,给予他们“反击的能力”。

此案判决限制了警方的这个惯例,也解决了真正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对那些寻求在香港收回损失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犯罪受害者具有重要意义。

从2021年1月到11月的11个月内,香港警务处收到超过500宗、总损失额达14亿港元的网络钓鱼诈骗案。警方已经在开发一款免费软件,帮助企业识别网络钓鱼诈骗,软件不久将发布。

要 点

法庭认可警方可自由向金融机构透露或报告他们调查中发现的可疑事项,但否定了警方利用LNC对资金进行非正式冻结的做法。

法庭给出了判决理由,但没有给救济令。这个判决很可能被上诉。同时,这个缺口也不大可能通过立法修改来弥补,至于这个惯例是否能够或者如何延续下去,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金融机构的压力更大了。他们仅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处理可疑资金。但在涉及网络诈骗或其他金融罪行的情况下,当局不大可能给出明示的同意。

在实践中,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对于金融机构:

i. 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监督执行情况。

ii. 适当的时候报送可疑交易报告(STR)。

iii. 谨慎评估与客户的条款,保证机构冻结资金的能力,即,不处理被怀疑是犯罪得益的资金。

(2)对于企业和个人:

i. 将网络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ii. 考虑网络保险。

iii. 快速识别网络事故和行为,对于金融犯罪的受害者而言,庭外救济方式已受限,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紧急禁令救济,防止资金被隐藏,将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最大化。

iv. 如果成为金融犯罪的受罪者,重新评估有效的挽回损失的策略。

不予同意处理制度

《条例》第25条规定了处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属犯罪得益的财产的违法行为。

《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所处理财产代表犯罪得益,那么,该人应通知相关获授权人。第25A(2)(a)条进一步为处理财产的行为提供了辩护理由,即,如果该人是在得到获授权人的同意时处理财产的,则该人没有犯罪。

立法剥夺犯罪人的犯罪得益,确保任何人在知道或怀疑这些得益时上报。

金融机构知道或怀疑所处理财产是犯罪得益的,通常依第25A条规定通知警方,向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报送STR,收到通知后,警方可能发出同意处理书,授权金融机构继续处理相关帐户。但警方却通过这一制度明确发出LNC,拒绝给予同意。实际情况是,金融机构在收到LNC后出于谨慎考虑,冻结相关帐户,这种做法却是错误的。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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