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纠纷中代位权制度的适用与实践

作者: 遇峰,李陈律师事务所
0
298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其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中国的代位权制度

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确立了中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诉讼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 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设立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而且代位权诉讼对解决国内三角债、连环债以及执行难都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航运纠纷中的代位权应用实例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代位权诉讼对解决一些国际航运纠纷,尤其是租约纠纷的效果也很好。国际航运业务中,一艘船舶被多次转租是很常见的,一旦某一环节的当事人出现问题,不能支付租金或运费,代位权制度会帮助一个租约中的出租人直接向其承租人的债务人(比如转租租约中的承租人)提起诉讼,要求该次债务人将转租船舶的租金或运费直接向其清偿。并且,可以诉前向中国法院申请对次债务人的财产,比如货物等,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使中国法院对次债务人(即使是外国当事人)享有管辖权。

租约一般都会规定当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对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中国海商法也有转租收入留置权的规定。但中国海商法上的转租收入留置权和担保法下的动产留置不同,而且没有诉讼法上的制度配合,因此,对于如何行使该留置权,又如何实现该留置权,目前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难点和不清楚的地方。在我们看来,转租收入留置权在具体适用和执行上,远不如出租人直接向转租船舶的承租人(次债务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更为方便和有效。

比如在我们曾处理的一个案件中,新加坡出租人将船舶航次期租给了一个维京群岛承租人,而该承租人又将船舶程租给一个印度贸易商从印度运铁矿石到中国一个港口。维京群岛承租人陷入困境,无力向新加坡出租人支付近100万美元的租金,而印度贸易商尚欠维京群岛承租人以往多个航次的运费和滞期费近200万美元。当船舶停靠中国港口时,印度贸易商尚未找到铁矿石的买家,其仍持有铁矿石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于是,我们代理新加坡出租人申请诉前扣押了印度贸易商的船载铁矿石,之后在中国海事法院以新加坡出租人名义直接向印度贸易商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我们的客户是一香港公司,其将船舶航次期租给一个希腊公司,希腊公司又将船舶程租给一个中国公司从中国港口运输水泥熟料至意大利。希腊公司未向香港公司支付的租金达240万美元,香港公司根据租约的规定通知中国公司留置运费,并要求中国公司将应付给希腊公司的运费220万美元直接付给他们。中国公司答应不向希腊公司支付运费,但也不同意向香港公司直接支付运费。鉴于这一情况,香港公司首先以希腊公司为被申请人迅速提起了仲裁,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胜诉的裁决,然后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规定,在中国法院执行希腊公司对中国公司的到期运费债权。然而,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审查。考虑到中国公司很可能会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提出异议,采用强制执行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方式,在既判力上和效果上,都不如代位权诉讼。于是,我们调整策略,代理香港公司直接在中国法院针对中国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要求其将220万美元运费直接支付给香港公司,并同时对中国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代位权诉讼为解决连环的国际租约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办法。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设法获得债务人的配合,以获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充分证据。

遇峰, 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陈律师事务所 LC&CO-Logo

上海市民生路1518

金鹰大厦B802A

Suite 802A, Building B

Jinying Mansion, 1518 Minsheng Road

Shanghai, China

邮编 Postal code: 200135

电话 Tel: +86 21 6104 2958

传真 Fax: +86 21 6104 2959

www.lclaw.cn

遇峰 Yu Feng

电子信箱 E-mail: feng.yu@lclaw.cn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