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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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位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大陆之外的仲裁地中取得了要求中国当事人支付金钱的仲裁裁决,但是中国当事人没有履行裁决,除非该中国当事人在海外拥有可变现资产,否则外国当事人需要通过中国法院才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对于外国当事人来说,该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执行的强制执行力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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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普遍认为,中国大陆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在近年来有所改善,主要是因为报告制度要求下级法院在决定拒绝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涉外仲裁裁决时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不过,真正的问题在于该机制是如何实施的?中国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处理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首先来看一些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十七个高级法院进行的一项调查,2002年至2006年间,在74件申请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有58件申请被允许(78.4%),不予强制执行的只有5件(6.8%)。自2000年至2011年9月,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报批拒绝强制执行的56项外国仲裁裁决中,最高法院决定不予强制执行的有21项(37.5%)。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的27项仲裁裁决中,有7项不予执行(25.9%)。这些数据说明了中国正在逐步确立支持仲裁的态度以及在司法普遍不愿意干预外国仲裁的进步趋势。

近期的案件反映出中国法院在处理强制执行申请时越来越有经验,分析能力越来越强。从这些申请的裁定情况来看,中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严格条件有明显的遵循趋势,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准据法选择也表现出尊重的司法意愿。根据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及与中国法官的讨论,我们有如下看法:

  1. 在中国大陆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中,来自香港的仲裁裁决保持优异的纪录。在过去五年中,中国法院从未拒绝强行执行过任何在香港或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作出的裁决。这一点意义重大,并增强了香港和港仲作为解决中国相关争议首选仲裁地的吸引力。
  2. 法院内部报告制度得到了广泛遵守,并且有效地促进了中国法院在执行外国和涉外仲裁裁决上的一致性。不过,问题依然存在。当事人有时会抱怨该报告制度不够清晰,从而导致一些延迟。此外,也没有有效的机制供当事人监测案件的进度。我们看到,最高法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每年都会组织各地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并且正在考虑在2015年就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发布司法指南。
  3. 一个可能已经显现的趋势是,中国法院并不太愿意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确认,违反中国法律的指令性规定并不一定会导致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这也是很好的发展。
  4. 中国法院特别强调仲裁程序要严格符合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及任何相关规则和法律。2000年至2010年期间,不符合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中国法院拒绝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最常用的理由。
  5. 中国法院越来越愿意适用外国法律来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中国法院在过去适用中国法律的做法往往使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导致许多仲裁裁决的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6. 在中国法律下,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现在的中国法院似乎准备按照以仲裁地进行判断。

作者:刘侨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助理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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