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诉讼:2016回顾与2017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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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蓬勃发展。仅2016年,公开检索结果即显示法院审结的案件达46起,其中涉及垄断协议16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7起、行政垄断14起。16:17:14的比例表明发生在反垄断各类细分领域内的民事诉讼数量相当,反垄断民事诉讼呈均衡发展趋势。本文简评2016年典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裁判,在此基础上,展望2017年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之发展。

2016年典型案例要点

司法对纵向限制的认定不同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认定。从锐邦诉强生开始,法院即对纵向限制的竞争影响予以综合分析。2016年日进与松下的垄断协议纠纷以及沥国昌电器与格力的垄断协议纠纷与锐邦强生案一脉相承,在认定纵向限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无论其是否与价格有关,法院均认可其具有积极的一面。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只有当相关市场竞争不充分,经营者具备一定市场力量,品牌内限制竞争协议的影响力才可能外溢到品牌间,构成垄断。

黄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黄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因此,尽管发改委严格查处纵向限制,于2016年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对美敦力、通用汽车、韩泰轮胎作出处罚,司法在认定纵向限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却普遍谨慎,与发改委的认定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由于纵向限制普遍存在,而司法采用的认定思路不同于发改委,这可能间接启发实施纵向限制的相关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寻求司法救济。因此,司法对纵向限制所采用的谨慎分析思路对将来可能的反垄断行政诉讼具有一定推动作用。

反垄断民事诉讼日益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实施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路径。2016年,高通对魅族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高通就其标准必要专利向魅族发出的“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反垄断法》且符合其对标准组织的FRAND承诺。

高通本因实施垄断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现却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对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符合《反垄断法》和FRAND原则的确认。该司法确认一旦作出,高通可有效规避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风险。

天元受魅族委托代理本案诉讼,并最终促成高通与魅族的和解。在代理过程中,天元深刻体会到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使中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主战场。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利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亦不断摸索新的途径行使知识产权,在行政执法资源较有限的情况下,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双方维护权益的重要路径。

司法明确消费者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索赔的主体资格。2016年,北京高院对田军伟与雅培公司和家乐福双井店的反垄断民事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虽然田军伟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没有证明雅培公司与家乐福双井店之间具有垄断协议而未获支持,但其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司法确认。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发展,未来中国可能出现更多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

垄断纠纷不可仲裁客观上导致垄断纠纷只能由法院管辖。2016年,江苏高院对天元代理的嵩旭与三星的垄断纠纷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强调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与公共政策的紧密联系,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进而确定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不能作为确定垄断纠纷管辖权的依据。由于跨国公司更容易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关注,中国企业可能更多地考虑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实现其商业诉求。

2017年反垄断民事诉讼

司法对纵向限制作出的不同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定使相关主体对是否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有了新的思考。由于法院裁决与行政执法在纵向垄断认定中的分野,反垄断行政诉讼的提起具备了客观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司法对垄断纠纷的专属管辖使有关争议解决适用仲裁,特别是境外仲裁的约定无效,这为相关主体在中国当地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创造了有利条件,故可预见受垄断行为影响的企业与消费者将愈发敢于通过反垄断法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反垄断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高度复杂,考虑到反垄断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增长而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能成为相关主体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作者:黄伟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他的联系方式:电话+86 10 5776 3888;电邮 hwei@tylaw.com.cn

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韩桂珍、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蓓共同参与了文章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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