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首次承认执行中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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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forcement of Chinese award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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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做出了一项历史性的决定,承认并执行了由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越南司法机构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有关裁决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该案涉及一家中国企业和一家越南企业之间的跨境货物贸易纠纷,此前《商法》的文章(见第12辑第9期)曾详细讨论该案细节以及仲裁庭如何做出裁决。

在本文中,笔者将介绍相关裁决在越南的曲折法庭程序,以及如何最终在该国得到突破性的承认和执行。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2020年9月25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裁定在越南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裁定文号“第1603/2020/QDST-KDTM号”。

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抗辩称,该公司未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寄送的仲裁通知书、关于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关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流程的通知等仲裁文书。

所以,被申请人不知晓越南境外的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是否符合仲裁裁决所在国的法律,也不知道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何效力。被申请人因未收到上述文件和通知,无法举证维护其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反对在越南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

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承认和执行上国仲裁决。2020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对“第1603/2020/QDST-KDTM号”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的裁定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5月24日,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其当时收到了《受理通知》和《仲裁通知》《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以及其他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转寄的仲裁案件材料,并确认其收到的仲裁程序通知均以中文和英文制作,但是因其经常出差,所以在翻译成越南文并阅读时,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程序期限。

2021年5月27日,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9/2021/QD-PT号上诉裁定,推翻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并根据1998年《司法协助条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二审裁定提出抗诉。二审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向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审并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

2022年9月22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职权对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提起抗诉,要求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审上诉裁定,撤销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的决定,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

此后,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请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接受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抗诉。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审裁定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复审程序中认为,越南和中国均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两国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审裁定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复审程序中认为,越南和中国均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两国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被申请人虽然对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的请求提出了异议,却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和《越南民事诉讼法(2015年)》第453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因此,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1998年《司法协助条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的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2015年)》的规定,决定接受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抗诉,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越南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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