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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灵活、手续简单可能是亚洲基金管理人、虚拟资产企业、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日益青睐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原因。


《2022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解决方案》特别报告,探讨了亚洲首选离岸司法管辖区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022年,有很多理由对全球投资、增长、生产力的复苏表示乐观。无论是成熟经济体还是新兴经济体,特别是亚洲的这两类经济体,都表现出了令人赞叹的复原力。而且,有了全球金融和投资的助力,它们还在金融科技和数字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进展。

BVI仍然是跨境业务首选 Elise Donovan
Elise Donovan
公司首席执行官
BVI Finance
电话: +1 284 852 1950
电子信箱 : edonovan@bvifinance.vg

做出上述评估时,要关注挥之不去的疫情、正在持续的俄乌危机以及两者改变世界经济前景的可能性。亚洲部分地区仍在从疫情的影响中恢复,而且这一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持续下去。

无论今后会如何,BVI将维持与亚洲经济体的战略伙伴关系。根据Capital Economics统计,最近三十年,BVI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稳步上升,负责居间协调了相当于所有行业跨境负债总额的6%,向各国贡献了超过100亿美元的税款,并在全球支持了数以百万计的工作岗位。

得益于这一投入,BVI现在能够支持业务增长,为跨境贸易提供便利,并使发展中经济体和市场能获得成长所需的投融资。

根据摩根士丹利预测,未来两年亚洲GDP将取得最大幅度的增长,按名义价值计算,将从2021年的33万亿美元上升至2023年的39万亿美元。BVI在这一地区已建立令人羡慕的口碑,而这一潜在增长则为BVI提供了显著的发展机遇。亚洲公司、高净值个人、机构投资者首选在BVI设立公司,成功推动了“亚洲虎”经济模式,支持了数十年的发展、就业和繁荣。

BVI在亚洲的人气建立在过往的成功记录之上,其中包括出色的公司立法、BVI商业公司品牌熟悉度、灵活性、成本效率、税收效率、法律确定性、普遍易于营商、持续创新能力等。BVI的产品和服务得到了庞大的专业人士队伍的支持,而这些专业人士直接在亚洲提供专业服务,易于接洽。

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公司中有近75%在公司架构中纳入了BVI公司(据Capital Economics统计),因此BVI对亚洲企业的支持显而易见,而且在持续发展。BVI金融服务委员会对Fusang Exchange(端对端安全代币和加密货币数字交易所)的认可,是另一个例子。BVI还在继续提升金融科技解决方案方面的机会,出台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并与新加坡国立大学计算学院合作,开设了新的金融科技培训课程。

今后十年,全世界都将迎接即将来临的挑战,同时全球经济也会继续发展。在此过程中,BVI仍将坚定致力于促进全球增长,提供创新的公司解决方案,并始终引领世界各地(特别是亚洲)的发展趋势。

凭借服务亚洲地区三十年的经验,BVI Finance知道,充满活力的亚洲经济需要国际合作。它在促进跨境业务,提供投资流入成熟、发展中、新兴这三类市场的路径方面的作用,从未像今天这么重要。

BVI FINANCE
3/F Cutlass Tower
Road Town, Tortola, BVI VG1110
电话: +1 284 468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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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虚拟资产监管的挑战与机遇

球各地监管机构都在绞尽脑汁地应付如何监管虚拟资产的问题。去年,主要加密货币价格剧烈波动,有人大赚,也有人巨亏,而亏损往往由经验不足的散户投资者承担。

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解决方案 Michael Padarin
Michael Padarin
管理合伙人
Carey Olsen
电话: +852 3628 9006
电子信箱 : michael.padarin@careyolsen.com

着眼于投资者保护,部分在岸司法管辖区(如香港)提议,只准虚拟资产交易所向专业客户提供服务,限制其服务散户。同样,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在中国内地禁止加密货币和相关交易的通知。最近,印尼监管机构也采取措施,禁止金融公司为加密货币买卖提供便利。

同时,虚拟资产企业对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兴趣日渐浓厚。

BVI的吸引力包括:税收中性;受人尊敬的监管机构和对全球监管趋势的快速响应;普通法法律体系;低廉的公司设立和维持成本;投资者对它的熟悉程度。

这些特征为“传统”的公司和金融行业所充分了解;同时,它们也吸引了从事虚拟资产领域业务的企业,因为就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方法而言,除了天然的去中心化特征之外,该领域通常很灵活,充满创新,而且对管辖区域的选择比较自由。

本文考察了适用于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企业的BVI监管体制。

BVI监管

BVI并无专门的虚拟资产或加密货币监管框架,但是预计该司法管辖区将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适时制定专为虚拟资产量身打造的监管框架。

在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指南中,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证实,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是否需要取得牌照的问题将根据现行金融服务立法确定。

有意在BVI成立的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企业,特别是拟从事的活动包括运营加密货币交易所或开展加密货币贷款的,需要考虑相应活动是否属于下列法律的管辖范畴:

  • 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BTCA),以经修订的为准;
  • 2009年《金融与货币服务法》(FMSA),以经修订的为准;或
  • 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

跨境风险

讨论一个司法管辖区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时,不考虑重大的跨境风险是不完整的,因为该风险是虚拟资产去中心化特点所固有的。

一个关键问题是,虽然事实上虚拟资产企业可能受到某个司法管辖区的适当监管(或不受监管),但若其服务针对境外投资者和客户,可能需要跨境注册和监管,因此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产生重大监管影响。

所以,如果企业也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客户提供服务,遵守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规不会使得企业免受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执法行动。企业应始终获取根据此类司法管辖区法律提出的适当建议。

《银行与信托公司法》

虚拟资产企业从事法定货币买卖或代客户持有法定货币存款等活动的,应确保其活动不会无意之中构成BTCA所定义的需要相关牌照的“银行业务”。

“银行业务”是指接受和运用存款的业务,其中接受的存款可随时或在固定期限届满后或提前通知后(通过支票或其他方式)提取或偿付,而运用存款是指全部或部分用于:(1) 发放或提供贷款、预付款、透支、保证或类似金融服务;或(2) 以接受存款之人的名义,并在该人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做出投资。代表客户持有并投资法定货币的企业或交易所,需要考虑BTCA的上述规定是否对其适用。

《金融与货币服务法》

FMSA规范金融业务和货币服务业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解决方案 Daniel Moore
Daniel Moore
顾问
Carey Olsen
电话: +852 3628 9022
电子信箱 : daniel.moore@careyolsen.com

总体而言,金融业务与向位于BVI的借款人提供信贷有关。对虚拟资产企业影响更大的是,2019年该法对“金融业务”的定义予以扩充,在其中加入了“在点对点(P2P)金融科技市场(包括个人对企业(P2B)和企业对企业(B2B)市场)从事国际金融和贷款业务”。

货币服务业务是一个受监管的活动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货币转移业务,该等形式包括电子货币、移动货币或货币支付。

FSC的指南确认,转移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无需取得FMSA规定的牌照。

但是,如果虚拟资产企业代表客户操作法定货币,应留意以上定义,并进行必要咨询,以确保只在持有FMSA规定的必要牌照的情况下才从事受监管的活动。

企业从事的活动若属于FMSA定义的货币服务或金融服务,需持有FMSA规定的牌照,并履行多项义务,包括客户账户隔离,向FSC提交每个财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维持资本来源等。

《证券与投资业务法》

下列活动需要取得SIBA规定的牌照:

  • 买卖、安排买卖或管理投资;
  • 提供投资建议;
  • 提供投资托管服务;
  • 提供投资行政管理服务;以及
  • 运营投资交易所。

因此,SIBA项下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经营的虚拟资产是否构成SIBA所指的投资。

SIBA适用于很多类别的传统投资,如股份、合伙或基金权益、信用债券、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以及某些衍生品。

特定虚拟资产是否会被视为SIBA所指的投资,是一个需要判断的问题。如果虚拟资产属于SIBA所指的投资,则企业需要取得牌照方可从事与该等资产有关的上述活动。

仅用作交换媒介的虚拟资产或其他数字财产,除钱币所有权外无其他权益或权利的,不会被视为投资。FSC的指南确认,此类资产通常不属于监管范畴。

FSC的指南还确认,仅向购买者提供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能力的实用型代币不属于监管范畴。

不过,如果虚拟资产提供了除交换媒介外的其他权益或权利,例如,授予对股份的权利或设立或承认债务,则该虚拟资产构成投资,因而适用SIBA。

有些虚拟资产可向持有人提供其他权益,如以下权利:(1) 对不同协议建议进行表决;(2) 有资格成为协议收入或费用的一部分;或 (3) 参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因此,在从事涉及BVI境内虚拟资产或从BVI境内向外转移虚拟资产的活动之前,应始终进行咨询,以确定虚拟资产是否可视为SIBA所指的需要牌照方可买卖的“投资”。

结语

虚拟资产仍然是一个快速发展、激动人心的市场领域,给虚拟资产企业、投资者、律师、监管机构都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尽管BVI目前并未实行专为虚拟资产打造的监管框架,有意在BVI从事虚拟资产相关业务或利用BVI实体的行业参与者,需要认真考虑拟从事的活动是否会使得这些参与者被归入BVI现行金融服务立法管辖的范畴。

guernseyCAREY OL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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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 IPO的发展

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解决方案 Rachael Pape
Rachael Pape
顾问
Conyers,BVI
电话: +1 284 852 1114
电子信箱 : rachael.pape@conyers.com

2020年以来,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作为传统IPO的替代方案,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权证的前瞻性声明和会计处理表示担忧,2021年SPAC的活跃度有所下降,但如果投资者、风险资本公司和私募基金希望在这个低利率和市场波动的时代高效配置资本,加强投资组合,SPAC仍然是他们的一个重要选择。

考虑到有利营商、灵活、得到国际认可的法律制度,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已被证明特别适合设立有效的SPAC载体。尽管迄今为止多数SPAC活动仍然集中于美国,亚洲的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却已开始表现出对SPAC IPO的兴趣,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探索在中国、南亚进行de-SPAC(SPAC并购交易)的机会。为从这个新市场中获利,香港和新加坡的证券交易所有望取消对募集资金用于非特定用途的限制。

SPAC又称“空白支票”或“现金壳”公司,是为了通过IPO募集资金而新成立的公司,其IPO所得款项将用于收购一家或多家现有运营企业或与之合并。

不同于传统IPO,SPAC模式的独特性在于, SPAC在IPO时不拥有投资组合投资、实质性经营活动或指定用于收购的投资。上市后,IPO的净资本款项通常会存入第三方托管或信托账户,而SPAC则有12-36个月的时间来寻找并完成交易;如未按期完成,SPAC作为风险企业通常必须清盘,并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

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解决方案 Christopher Smith
Christopher Smith
律师
Conyers,BVI
电话: +1 284 852 1160
电子信箱 : christopher.j.smith@conyers.com

就购买SPAC单位(股份和权证的组合)的投资者而言,投资赌的是,经验丰富、通常引人注目的SPAC管理团队快速识别并实现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的能力。此类投资机会称为IPO后“企业合并”。它向投资者提供了运用通常仅限私募投资基金使用的“买断”投资策略类型的机会,而且由于SPAC股份是公开上市的,它同时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就创始人而言,SPAC的吸引力在于,使得他们能募资用于“一般收购策略”,与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实行这一策略相比,SPAC通常更加灵活,更具有经济效益。

SPAC通过IPO募集资金,并确定了合适的目标企业后,将实施企业合并,收购目标企业或将其并入SPAC。被称为“de-SPAC”的这个过程完成后,更为传统的运营企业结构将留存,存续实体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继续作为公开上市公司运营。

SPAC的好处

与传统IPO相比,SPAC提供了一系列潜在好处,其中上市速度快是最主要的,特别是在市场波动剧烈,敏捷性至关重要的当下。投资SPAC并使其上市,不需要对现有运营公司进行IPO尽职调查。因此,它是一种更为快捷的在公开股票市场募资的方式。

在一些情况下,相较于传统IPO的12个月或更长时间,采用SPAC模式,公司可在8-10周内上市,并在此后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收购。最后,由于以信托形式持有大量现金储备,SPAC可迅速行动,相对快速地锁定目标企业并完成de-SPAC。

SPAC,特别是有私募股权支持的SPAC,也拥有经验非常丰富的管理团队,他们负责按预先确定的投资特征寻找目标企业。这一特征与各种投资者保护(如投资者事先审批目标企业的权利,以及在收购前阶段,投资者如果不喜欢SPAC采取的方向,亦可索回投资)一起,大幅度提升了SPAC模式的人气。

BVI的优势

以美国公司为目标的SPAC通常会设立于特拉华州。但越来越多的SPAC,特别是以亚洲或欧洲公司为目标的SPAC,开始使用于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的公司来实现上市。

BVI是一个吸引力日增的选项,因为它的法律极其灵活,政局非常稳定,税收中性,而且得到了全球性交易所如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和另类投资市场(AIM)的广泛认可。

SPAC在BVI的上市流程通常较为精简,而且BVI载体提供极大的灵活性,这使得SPAC可按投资者要求的任何方式精心安排发起人激励。具体而言,设立于BVI的SPAC提供了:

  • 开明、灵活、有利营商的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也得到了世界各地(包括香港和其他亚洲司法管辖区)的成熟投资者、贷款人、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
  • 设立手续所需时间很短;
  • 经营目的或宗旨以及公司资格不受限制,这对承担了大量投资任务的SPAC极为重要;
  • 能定制章程文件,以满足相关上市规则和投资者偏好;
  • 能按特定SPAC的需要,发行不同类型的股份和权证;
  • 灵活的资本维持规则,允许利用各种来源的资金完成分配、股份赎回或回购(如果公司满足相关偿付能力标准);
  • 简单的法定合并制度,使得SPAC能与目标企业合并,在BVI,此类合并作为传统股份或资产购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按SPAC组织章程细则通过的普通决议(简单多数)执行即可;
  • 健全的债权人保护措施,包括对BVI公司设立担保权益予以登记的简单而有效的制度,为借入额外资金提供了便利,而成熟的破产制度被认为对有担保的债权人尤为友好;
  • 能将住所迁往其他司法管辖区(如后期需要);
  • 高度灵活,能量身定制公司治理和资本安排(包括股本权证和赎回规定,这些规定的高效运行对SPAC结构至关重要);
  • 高度灵活,能量身定制双重或多类别投资者投票权,降低了以“否决票”阻止拟议企业合并交易的风险;
  • 无股本或溢价或资本维持的法定概念(从而避免了随之而来的关于面值和股本的繁琐规则和限制)。可快速赎回股份,几乎没有行政繁文缛节;
  • 无BVI收购守则或同等规则,也没有适用于上市BVI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定。这意味着,BVI公司可选择适用并遵守在岸守则和规则,不会产生“双重立法”风险。

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VI公司,可能还有资格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从而可能受益于宽松的美国监管要求和某些优惠(与美国境内发行人相比),包括监管备案(不必提交季度财务报告)、股东征集投票代理权(不必向SEC备案)、审计委员会要求、关于高管薪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披露要求。

今后的发展

结构灵活是SPAC人气爆棚的主要原因,而BVI可在SPAC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协助投资者和公司。BVI SPAC已先行一步,笔者预计它们将继续处于新兴SPAC特征和结构发展的前沿。

尽管与SPAC载体有关的审查、指导和注意事项的增加促使一些评论家暗示,监管可能也会在适当时候随之加强,但是我们认为,SPAC仍将是有人气的载体。英国最近修改了上市规则,力图使英国成为更具吸引力、更加灵活的SPAC上市司法管辖区。笔者预计,今后几年欧洲和亚洲市场的投资者将会表现出对SPAC的浓厚兴趣。

CONYERS
Commerce House, Wickhams Cay 1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电话: +1 284 85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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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封闭式投资基金指南

曼群岛打造了一流的投资基金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声誉,尽管这一声誉是应得的,但近几年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在封闭式投资基金业内的人气也不断上升。本文讨论了最受青睐的BVI封闭基金结构,以及供全球基金管理人考虑的、与司法管辖区的使用相关的某些法律和监管因素。

BVI有限合伙

BVI投资基金活动再次兴起的驱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2017年该司法管辖区对合伙立法的大规模修订,以及《有限合伙法》(以经修订的为准)的施行。《有限合伙法》取代了长期存在但未被充分利用的国际有限合伙制度,向管理人提供了用于封闭式投资基金,高度灵活、现代的结构化工具。

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解决方案 Andrew Wood
Andrew Wood
合伙人
Maples Group
电话: +852 3690 7490 电子信箱 : andrew.wood@maples.com

由于大量借鉴与BVI竞争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有限合伙产品的不断优化举措,BVI有限合伙现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限合伙产品有了许多共性,包括广泛的合同自由,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运营,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但不参与合伙日常管理。

BVI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还对有限合伙的债务和负债承担了大致相同的无限责任,始终诚信行事的法定义务,以及(有限合伙协议有明文相反规定的除外)以有限合伙利益为重的法定义务。

开曼群岛和BVI的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虽然两个司法管辖区均允许非境内实体担任普通合伙人,但不同于开曼群岛,在BVI,非BVI实体不必先注册为外国公司即有资格担任BVI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与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不同的是,BVI有限合伙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尽管这并不会以与例如BVI商业公司相同的的方式使得它们成为独立法人团体,但却允许在BVI有限合伙资产之上设立担保,而且该担保向BVI有限合伙注册处登记后,即优先于同一资产之上的任何其他未登记或后登记的担保。

BVI有限合伙注册流程简便,只需向注册处提交注册声明(由每位普通合伙人签名),其中应包含法律规定的某些合伙信息、拟担任有限合伙人的BVI注册代理人的同意函以及是否成立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有限合伙的确认书。此外,还应按规定缴纳750美元政府注册费。

与《有限合伙法》一同施行的法规提供了有限合伙协议的范本,如果合伙人未单独订立有限合伙协议,则视为有限合伙在注册时采用该范本。注册过程通常不超过四个工作日。

投资基金监管

根据《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BVI封闭式投资基金,无论是采用有限合伙还是其他形式,如果构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均应接受监管。SIBA将私募投资基金定义为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

  • 收取并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集合投资和投资组合风险多元化之目的;以及
  • 发行基金权益,其持有者有权获得一笔款项,金额按其在该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净资产全部或部分中的权益比例的价值计算。

因此,根据SIBA,如果未开展集合投资或投资组合风险多元化业务,则封闭基金不满足上述定义,也不受监管。BVI日渐用于设立为单一投资者服务或投资于单一项目的基金和“俱乐部交易”,以及在现有封闭基金结构框架内为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持有单一投资项目的集合投资载体,这即是背后的驱动力——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迫切需要建立收购结构并完成投资组合收购的情况下。

除但书条款中的有限例外之外,SIBA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只有得到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正式认可,方可发起设立并开展业务。

为了获得认可资格,私募投资基金的章程文件必须:(1) 规定基金权益要约仅可“私下”向投资者作出;(2) 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以50人为限;而且(3) 仅限向“专业投资者”发出要约,而且每位该等投资者的最低初始投资额为100,000美元。

认可申请程序需缴纳申请费,金额因申请认可时的日历年度具体时间不同而有差异;此外,还应向FSC提交填妥的申请表连同多份证明文件,包括基金章程文件、募集文件(如有),如果无该等证明文件,则必须说明原因;此外,还应提供估值政策。如果所有规定文件都向FSC提交成功,认可程序通常需要五到七个工作日。

获得认可后,私募投资基金需履行各项持续性义务,包括聘请:

  • 一名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士(称“指定人士”)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估值和保管;
  • 一名审计师(不一定是常驻BVI的当地审计师),并应向FSC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账目,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下豁免提交的除外;
  • 一名常驻BVI的授权代表,并授权其代表基金与FSC联络。

指定人士、审计师或授权代表如有变更,必须在SIBA规定的特定期限内通知FSC。

其他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构成了BVI《反洗钱条例》(以经修订的为准)所指的“相关业务”,因此私募投资基金需遵守BVI反洗钱制度。除该制度“了解你的客户”(KYC)要求外,私募投资基金还必须任命一名具有适当资格的洗钱报告专员。

该专员可为基金内部人士,也可外部任命,就反洗钱合规事务与BVI金融调查局联络,并负责确保基金职员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可能采纳的内部报告规程和合规程序。

成立于BVI的封闭式投资基金不满足SIBA项下私募投资基金定义而且不因其他原因而受监管的,严格说来,不受反洗钱制度管辖。不过,根据得到推荐并公认的市场惯例,这种性质的不受监管的基金最好开展投资者引导KYC和尽职调查,一如其受反洗钱制度管辖。

BVI封闭式投资基金,无论是否被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还将分别构成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经合组织《通用报告标准》项下的“外国金融机构”,而这两部法律均已纳入BVI本地立法。因此,此类投资基金应履行相应制度规定的注册、账户尽职调查和账户报告要求。

获准管理人制度

除投资基金自身外,业内对根据BVI的获准管理人制度在BVI设立投资顾问和管理人的兴趣也日益浓厚。该制度起到了对合格BVI管理人和顾问的监管“轻”举措的作用,同时它还按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投资基金的标准维持了适当的监管监督。

该制度包含一套简单的无忧申请流程,适合想要担任基金顾问或管理人的BVI实体,前提是对于封闭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不超过10亿美元,对于开放式基金,不超过4亿美元。

SPAC

MAPLE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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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2 2522 9333
电子信箱 : info@mapl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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