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封闭式投资基金指南

作者: Andrew Wood,Maple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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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灵活、手续简单可能是亚洲基金管理人、虚拟资产企业、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日益青睐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原因。

开曼群岛打造了一流的投资基金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声誉,尽管这一声誉是应得的,但近几年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在封闭式投资基金业内的人气也不断上升。本文讨论了最受青睐的BVI封闭基金结构,以及供全球基金管理人考虑的、与司法管辖区的使用相关的某些法律和监管因素。

BVI有限合伙

BVI投资基金活动再次兴起的驱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2017年该司法管辖区对合伙立法的大规模修订,以及《有限合伙法》(以经修订的为准)的施行。《有限合伙法》取代了长期存在但未被充分利用的国际有限合伙制度,向管理人提供了用于封闭式投资基金,高度灵活、现代的结构化工具。

BVI封闭式投资基金指南
Andrew Wood
合伙人
Maples Group,香港
电话: +852 3690 7490 电子信箱 : andrew.wood@maples.com

由于大量借鉴与BVI竞争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有限合伙产品的不断优化举措,BVI有限合伙现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限合伙产品有了许多共性,包括广泛的合同自由,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运营,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但不参与合伙日常管理。

BVI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还对有限合伙的债务和负债承担了大致相同的无限责任,始终诚信行事的法定义务,以及(有限合伙协议有明文相反规定的除外)以有限合伙利益为重的法定义务。

开曼群岛和BVI的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虽然两个司法管辖区均允许非境内实体担任普通合伙人,但不同于开曼群岛,在BVI,非BVI实体不必先注册为外国公司即有资格担任BVI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与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不同的是,BVI有限合伙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尽管这并不会以与例如BVI商业公司相同的的方式使得它们成为独立法人团体,但却允许在BVI有限合伙资产之上设立担保,而且该担保向BVI有限合伙注册处登记后,即优先于同一资产之上的任何其他未登记或后登记的担保。

BVI有限合伙注册流程简便,只需向注册处提交注册声明(由每位普通合伙人签名),其中应包含法律规定的某些合伙信息、拟担任有限合伙人的BVI注册代理人的同意函以及是否成立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有限合伙的确认书。此外,还应按规定缴纳750美元政府注册费。

与《有限合伙法》一同施行的法规提供了有限合伙协议的范本,如果合伙人未单独订立有限合伙协议,则视为有限合伙在注册时采用该范本。注册过程通常不超过四个工作日。

投资基金监管

根据《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BVI封闭式投资基金,无论是采用有限合伙还是其他形式,如果构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均应接受监管。SIBA将私募投资基金定义为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

收取并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集合投资和投资组合风险多元化之目的;以及

发行基金权益,其持有者有权获得一笔款项,金额按其在该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净资产全部或部分中的权益比例的价值计算。

因此,根据SIBA,如果未开展集合投资或投资组合风险多元化业务,则封闭基金不满足上述定义,也不受监管。BVI日渐用于设立为单一投资者服务或投资于单一项目的基金和“俱乐部交易”,以及在现有封闭基金结构框架内为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持有单一投资项目的集合投资载体,这即是背后的驱动力——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迫切需要建立收购结构并完成投资组合收购的情况下。

除但书条款中的有限例外之外,SIBA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只有得到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正式认可,方可发起设立并开展业务。

为了获得认可资格,私募投资基金的章程文件必须:(1) 规定基金权益要约仅可“私下”向投资者作出;(2) 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以50人为限;而且(3) 仅限向“专业投资者”发出要约,而且每位该等投资者的最低初始投资额为100,000美元。

认可申请程序需缴纳申请费,金额因申请认可时的日历年度具体时间不同而有差异;此外,还应向FSC提交填妥的申请表连同多份证明文件,包括基金章程文件、募集文件(如有),如果无该等证明文件,则必须说明原因;此外,还应提供估值政策。如果所有规定文件都向FSC提交成功,认可程序通常需要五到七个工作日。

获得认可后,私募投资基金需履行各项持续性义务,包括聘请:

  • 一名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士(称“指定人士”)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估值和保管;
  • 一名审计师(不一定是常驻BVI的当地审计师),并应向FSC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账目,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下豁免提交的除外;
  • 一名常驻BVI的授权代表,并授权其代表基金与FSC联络。
  • 指定人士、审计师或授权代表如有变更,必须在SIBA规定的特定期限内通知FSC。

其他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构成了BVI《反洗钱条例》(以经修订的为准)所指的“相关业务”,因此私募投资基金需遵守BVI反洗钱制度。除该制度“了解你的客户”(KYC)要求外,私募投资基金还必须任命一名具有适当资格的洗钱报告专员。

该专员可为基金内部人士,也可外部任命,就反洗钱合规事务与BVI金融调查局联络,并负责确保基金职员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可能采纳的内部报告规程和合规程序。

成立于BVI的封闭式投资基金不满足SIBA项下私募投资基金定义而且不因其他原因而受监管的,严格说来,不受反洗钱制度管辖。不过,根据得到推荐并公认的市场惯例,这种性质的不受监管的基金最好开展投资者引导KYC和尽职调查,一如其受反洗钱制度管辖。

BVI封闭式投资基金,无论是否被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还将分别构成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经合组织《通用报告标准》项下的“外国金融机构”,而这两部法律均已纳入BVI本地立法。因此,此类投资基金应履行相应制度规定的注册、账户尽职调查和账户报告要求。

获准管理人制度

除投资基金自身外,业内对根据BVI的获准管理人制度在BVI设立投资顾问和管理人的兴趣也日益浓厚。该制度起到了对合格BVI管理人和顾问的监管“轻”举措的作用,同时它还按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投资基金的标准维持了适当的监管监督。

该制度包含一套简单的无忧申请流程,适合想要担任基金顾问或管理人的BVI实体,前提是对于封闭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不超过10亿美元,对于开放式基金,不超过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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