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私募基金的持续性义务

作者: Elizabeth Kenny,Loeb Smith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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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效的开曼群岛《2020年私募基金法》为2021年修订版(《私募基金法》),其中规定,某些住所设在开曼群岛的封闭式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应在接受资本承诺后的21天内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提交私募基金注册申请,申请获批后,方可接受投资者出资,从事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法》还规定,符合私募基金定义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另类投资载体应向CIMA注册:(1) 根据私募基金章程文件设立,做出、持有和处置完全或主要与私募基金业务有关的一项或多项投资;而且 (2) 其成员、合伙人或信托受益人全部为私募基金成员、合伙人或信托受益人。

私募基金运营

Elizabeth Kenny
高级律师
Loeb Smith Attorneys

根据《私募基金法》第3部分,一经收到投资者出资,私募基金即应遵守下列要求:
估值。私募基金必须实行资产净值计算政策,阐明适当、一致的资产估值程序。估值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每年至少一次,频率与私募基金持有的资产相称;而且(2) 私募基金的估值频率应与私募基金章程文件以及向投资者提供的营销资料保持一致。
私募基金资产估值必须由以下之一完成:(1)具有在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即未列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名单》的司法管辖区)从事估值业务的适当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或(2)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运营人,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控制关系之人(关联人)。

基金资产的保管。除不切实际且不相称的(如因资产类别)外,私募基金必须:(1)委任托管人以私募基金名义或为私募基金利益,通过独立账户持有所保管的基金资产;并且(2)核实私募基金是否持有其他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根据私募基金提供的信息以及可获得的外部信息备存其他基金资产的记录(所有权核实)。

私募基金未委任托管人的,必须通知CIMA并委任下列人士对私募基金资产进行所有权核实:(1)行政管理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 (2)管理人或运营人或关联人。

如果私募基金委任关联人进行所有权核实,所有权核实职能必须独立于私募基金投资组合管理职能,必须正确识别、监测并向投资者披露潜在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的所有金融资产必须与从事托管或所有权核实之人持有的资产隔离,并单独核算。但是,这并不禁止机构经纪业务或托管安排,如果该安排按照已确定的公认行业惯例,允许托管人或分托管人通过一个合并客户综合账户持有该私募基金客户资产以及其他客户资产。

现金监测。私募基金必须委任下列之一对私募基金进行现金监测:(1)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 (2)管理人或运营人或关联人。

受私募基金委任履行现金监测职能之人应:(1)监测现金流量;(2)确保所有现金均计入为私募基金开立的现金账户;并(3)确保投资者就投资权益向私募基金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已收讫。

凡是私募基金资产估值、所有权核实和/或现金监测并非由独立第三方负责的,CIMA可要求私募基金聘请独立第三方对相关职能进行核实。
证券识别。经常交易或持有证券的私募基金必须备存证券代码记录。

报告义务

私募基金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委托经CIMA批准的审计师对账目进行年度审计,签发审计报告,并向CIMA提交基金年报。经审计的账目必须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Elizabeth Kenny,开曼群岛Loeb Smith Attorneys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loeb smith cayman

LOEB SMITH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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