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方式的利与弊:国际仲裁VS跨境诉讼

作者: 胡红卫和谭劭宣,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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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中国企业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力量,但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跨境商事纠纷。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成了需要中国企业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有着诸多诉讼所不具备的优势。

仲裁优势

Hu Hongwei
胡红卫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3872 2019
电子信箱: hongwei.hu@dentons.cn

可执行性。1958年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目前拥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缔约国,几乎覆盖了所有国际商事活动相对活跃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公约规定,除非在加入时做出了互惠和商事保留声明,各缔约国均应承认和执行一切外国仲裁裁决,确保国际仲裁裁决能在170多个缔约国得到执行。

然而法院判决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并不存在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全球性公约。一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取决于是否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这使得法院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存在较高不确定性。

保密性。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通常都不希望纠纷被公众关注,因此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会将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目前,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对仲裁的保密性作出了规定。在仲裁中,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向外界披露。

相反,公开审理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当事人涉诉的情况及相关判决通常都能在公开渠道上查到。不过仲裁的保密并非绝对,由于仲裁程序常常需要司法程序的协助,比如管辖异议、临时禁令、仲裁裁决的执行。在这些程序中仲裁所涉纠纷的信息,或多或少仍会公开。

中立性。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程序和仲裁员国籍,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律、仲裁语言和仲裁地。特别是通过选择中立国作为仲裁地,当事人可以避开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仲裁还有诸多其他优点,例如意思自治、程序灵活;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较为一致,而各国的诉讼程序则差异很大;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行业经验的专家组成仲裁庭以实现专家裁决。

基于仲裁的诸多优势,在订立跨境商业交易的合同时,仲裁是较为普遍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诉讼的强制执行力更有利于保障非过错方的权益。

诉讼优势

Tan Shaoxuan
谭劭宣
律师助理
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3872 2435
电子信箱: shaoxuan.tan@dentons.cn

及时的权利保障。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最终判决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法院也会在较短时间内做出裁定。这能给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并增加未来判决执行的确定性。此外,在债务纠纷中,如果债权没有实质争议,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直接提起清盘或破产诉讼。清盘或破产申请程序亦是相对快速的,法院通常在短时间内就能安排开庭并作出裁决。一旦裁决债务人清盘或破产,法院会立刻任命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相比之下,国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临时措施的获取可能面对诸多挑战。境外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或临时禁令等临时或中间裁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仍取决于该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纠纷解决效率高。诉讼可以一次性解决涉及多个主体、多个协议的系列纠纷。由于仲裁恪守意思自治,很难吸收未签署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参加仲裁,可能导致平行诉讼的产生,使得纠纷解决复杂化。相比之下,诉讼程序可以一次性解决存在多方当事人、多份相关合同的商事争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和解达成的难度。

不少专家在提到仲裁的优势时,常强调一裁终局制度为当事人节省成本和时间,但实践中,在成本和时间的花费上,仲裁不一定有绝对优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收费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通行的计费方式包括按争议金额收费和按小时费率收费,但普遍比法院高。加之当事人还需向仲裁机构支付受理费,仲裁前期的成本很可能高于法院诉讼,除非诉讼的当事人坚持到底,进行了一审、二审甚至三审。

正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在商事纠纷出现时,仍然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才能在仲裁和诉讼中作出恰当选择。


胡红卫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86 21 3872 2019以及电邮hongwei.hu@dentons.cn

谭劭宣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他的联系方式是+86 21 3872 2435以及电邮shaoxuan.ta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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