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政策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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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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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正式通过中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替代此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为明确《印花税法》下的相关政策以及与执行相关的问题,2022年6月1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2年第22号)(下称“22号公告”),为印花税事项提供执行指南,特别明确了以下几点:

应税凭证的标的 “在境内使用”的含义
不动产 该不动产在境内
股权 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动产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其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标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情形除外
服务 服务提供方或者服务接收方在境内,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的情形除外
  • 印花税纳税人。《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国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印花税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法》笼统地规定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22号公告则详细说明了“在境内使用”应缴纳印花税的几种情形,如第19页表格所示。
  • 印花税管理。22号公告规定了重新确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1. 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调整;以及
    2. 因增值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印花税多缴或少缴。

22号公告还专门针对跨境交易涉及的几个实施问题作出规定。跨国企业在设计交易架构时应考虑到印花税的缴纳。

  • 股权转让。22号公告确认,如果标的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无论是国内或国外)均应缴纳印花税。外国转让人或受让人可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也可指定一位国内代理申报缴纳印花税。从理论上看,在中国境外书立的间接转让协议无须缴纳印花税,因其标的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 有形资产的出售,以及无形资产的许可和服务。22号公告利用了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原则,以卖方/服务提供方和买方/服务接收方的地点来确定应税凭证是否在中国境内使用。公告规定,如果卖方/服务提供方或买方/服务接收方在中国境内,出售有形资产、许可无形资产和服务的凭证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向中国境内公司出售商品或提供许可的外国公司可能要缴纳印花税。笔者在实务中见过外国企业被中国企业要求承担印花税的案例。我们建议跨国企业关注当地做法,查看现有协议是否规定了哪一方承担印花税。

与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相似,22号公告规定了若干免税情形:

(1)资产的使用完全在国外;以及

(2)服务的提供完全在国外。至于如何确定资产的使用和服务的提供是否在国外,公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免税规定的适用应按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分析。

  • 管理成本。根据《印花税法》,跨国企业可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或指定国内代理人申报缴纳。但在实务中,自行申报的方法并不总是直接明了,跨国企业需配合税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方(如银行)制定出实操方案。有大量应税凭证的跨国企业不应低估印花税的管理成本。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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