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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全球资产管理这块大蛋糕,香港政府急切地想要分一杯羹。 随着有限合伙基金相关新法律的出台,港府展露出严肃的意图: 吸引另类基金离开离岸司法管辖区和新加坡,并落户香港。 范可明(Mithun Varkey)报道

着《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下称“条例”)的通过,香港在维持及巩固其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该条例于2020年8月31日生效,是吸引封闭式基金在香港注册、离开离岸司法管辖区的重要一步,而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注册则一直是大多数基金管理人的默认做法。

新法允许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沿袭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为在香港注册的开放式投资基金,提供了以公司形式而非单位信托基金(一个多世纪以来沿用的常规结构)进行架构的选择。

《条例》是一项注册计划,允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的基金、家族办公室甚至对冲基金等多种另类资产类别在香港进行注册。

香港金融管理局市场发展处高级经理罗学贤一直在牵头推动这项立法,他说:“为吸引基金固落户香港,《条例》是政府过去几年系列施政的一部分。”

“我们意识到,亚洲的很多基金都是在离岸(尤其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在使用开曼模式,因为它们没有选择的余地。我们认为,香港从这一业务中分一杯羹是讲得通的,”他说。

截至去年年底,香港在管资金约达1600亿美元,有565家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离岸模式在几年内不再可行,那么这些基金管理人将被迫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我们将完全失去离岸基金业务,所以我们的目标是在留住现有业务的同时,吸引新业务。

“我们所做的第一件事,是根据2019年实施的统一利得税豁免规定,将基金层面提供给离岸基金的免税待遇扩大到在岸基金,将免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基金,无论这些基金是在何处管理的。类似开曼的豁免有限合伙(ELP)架构,现在,我们以有限合伙基金为普通合伙人(GP)在香港设立类似架构提供了一个渠道,其本质是集合型基金架构工具。”

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亚洲区管理合伙人陈新说,开曼架构一直是默认模式,问题在于过去不存在可供该行业选用的替代结构。“许多驻中国的基金管理人和以中国为战略重点的基金都表达过落户香港的强烈兴趣。这主要是由于他们正在越来越多地评估备选方案,因为包括欧洲和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开始严肃关注离岸司法管辖区作为避税天堂的地位,”陈新说。

“遗憾的是,香港在过去并没有一部可供私募和风投行业使用的合伙企业法。《条例》使香港成为该行业的一个选择,尤其是当下为了规避逃税和空壳公司传闻,人们都在将金融产品转移到在岸法域的大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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