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版:软件巨头的一项例行工作

作者: Manisha Singh 、Simran Bhullar,LexOrbi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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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产品广泛服务于全球众多行业中的用户。随着组织的形式从纸面转向数字化,这种对数字的依赖性和需求量的增加为软件开发人员带来有利和不利的双重影响。一方面,消费者购买软件程序即成为许可用户;另一方面,在未给予创作者应有酬劳的情况下,以分享或出售为目的制作多个软件拷贝,就构成盗版。技术的进步使得盗版者很容易侵犯创作者的版权,而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往往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Manisha-Singh,-Partner,-LexOrbis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作为积极的软件保护措施,微软和Adobe等技术巨头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以确定软件的许可状态。在一次检查中,微软发现了一项侵犯版权的行为,于是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即“微软公司等相关方诉Satveer Gaur等相关方”一案。原告是美国华盛顿州的微软公司、印度新德里的营销子公司——微软私人有限公司、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Adobe系统公司和美国软件公司Quest。被告是印度德里的软件开发公司Chetu及其系统管理员Satveer Gaur。

原告指控被告非法盗用、复制和出售原告的软件程序。原告在收到反盗版网站“商业软件联盟”的信息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商业软件联盟网站会就使用未经许可和盗版的软件程序予以报告。原告在进行独立调查和许可证检查时,发现了一个显而易见的持续侵犯版权行为。

原告列举了发生版权侵犯行为的数种可能方式:

通过复制软件及其包装,刻意误导购买者相信所购买的产品是正版软件;将软件复制或刻录到空白CD或DVD上,但未注明副本是否正版;将几个软件复制到单张CD-ROM上,即“合订版光盘”;超过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允许的数量制作软件拷贝。

Simran Bhullar,-Associate,-LexOrbis
Simran Bhullar
律师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法院申请永久限制被告使用、复制或发布任何盗版或假冒软件,以及违反EULA中的拷贝限制而使用、复制或发布原告的任何未经许可的软件。原告还申请让被告放弃任何与盗版有关的材料,并提供非法获利的账目。最后,原告要求赔偿600万卢比(合79,485美元)的损失。被告否认曾使用原告的软件,并辩称所使用的是其下载的供个人使用的免费软件。被告进一步对法院审理此案的属地管辖权提出了质疑。这是用于为软件盗版案件辩护的通常说辞,因为原告可能很难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在“印度表演权利协会诉Sanjay Dalia”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可以在原告的主要营业地提起诉讼。德里高等法院根据上述判决,裁定驳回被告的缺乏管辖权主张。由于原告和被告的主要办公地点都设在德里,因此德里高等法院拥有管辖权。最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性问题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按照被告侵犯版权的程度,法院判决原告赔偿300万卢比。

多年来,软件盗版之风日益猖獗,已成为企业关注的重大问题。使用不安全的软件会让善意的用户面临网络攻击的风险。涉及软件侵权的知识产权起诉案件也有所增加,司法部门正试图通过判例的方式填补对法律漏洞的指控,遏制软件盗版的威胁。

需要建立适当的法律制度,在不损害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跟上数字世界的快速发展步伐。知识产权法系根据专利法和版权法对软件程序提供保护。这些法律工具有助于确保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软件开发公司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措施,通过及时开展调查来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在这个蓬勃创业的时代,很难进行这类调查。因此,出台更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或将为防止软件著作权的非法利用提供更强的保护。

Manisha SinghLexOrbi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Simran Bhullar是该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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