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续集的版权保护之殇

作者: Manisha Singh 、Gautam Kumar,LexOrbi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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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电影业享有盛誉,影片年产量高居世界首位。除了北印度的院线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地区的电影行业以其绚丽多姿和剧情构思而闻名。电影已经成为最受人们欢迎、影响最大的传播和娱乐媒体之一。即便是小成本电影也能带来高额回报,因为将观众吸引到票房的是电影的内容。与这种低投资、高利润模式相伴而来的则是多于以往任何时候的娱乐界诉讼案件。

Manisha Singh, Partner, LexOrbis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在“Zee娱乐有限公司诉Ameya Vinod Khopkar等相关方”一案中,原告诉称商业上获得成功的电影《De Dhakka》出现相关的版权侵权和假冒行为,但孟买高等法院拒绝授予禁制令。原告自称该电影知识产权的绝对、唯一的独占所有者,并要求颁发禁制令,禁止被告制作续集《De Dhakka 2》,该续集将侵犯原告在原影片中的版权和商标。

原告依据先前与被告之一签订的转让契约,诉称原告不仅获得原影片的权利,还获得现有和未来的所有其他权利。而该名特定被告已转让了电影底片中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争议涉及该文艺作品的版权,包括标题、人物、剧本、对白以及“De Dhakka”商标。被告辩称,原告认为原影片标题的版权也为续集创设了权利,但不论是关于标题还是续集制作权利的转让和推定,都没有为原告创造任何权利。无论如何,《De Dhakka 2》都可以说是完全基于不同的故事情节和不同的创意。

法院对转让契约进行了解释,并援引了“Narendra Hirawat等相关方诉M/s Alumbra 娱乐媒体私人有限公司等相关方”一案,该案对续集也持有类似论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转让契约中未提及对于续集的权利,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已向原告转让了制作续集的任何权利。法院注意到,在Narendra Hirawat一案中,转让契约仅对原影片的权利做出转让。通过从整体上解释转让契约,法院认为原告仅被授予电影《De Dhakka》相关的权利,而不含对于续集或前传的任何权利。转让契约中明确未出现“前传”或“续集”的字样。

Gautam Kumar, Lawyer, LexOrbis
Gautam Kumar
高级律师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对于“和所有其他现有权利以及将来可能发现或出现的所有其他权利”这一条款,法院解释为“必须参阅该条款中提到的权利。所有未来的权利,即使是关于续集的权利,都未显示已转让给原告的迹象。”法院认为,契约中的特定条款明确指出,所转让给原告的是电影《De Dhakka》的相关权利,没有其他任何权利。法院还参照了契约中的一个时间表,表中明确指出,所转让的电影的总数为一部,所转让的权利仅是该电影底片中的权利。该案也不存在假冒问题,因为争议中的电影是续集,无法作为原影片而被假冒,而争议中的电影既不是原影片的翻拍也不是其复制品。原告既无法确定转让契约中有专门规定表明其对任何续集均享有权利,也不能推定其对任何续集均享有权利,于是法院拒绝授予禁制令。

为避免类似情况,各方应拟定协议、转让和许可,就续集或续集之外的任何权利的转让、分配或创设予以专门规定。可以用来规避续集权利转让的任何手段也应在协议中加以规定。与所有的起草行为一样,当事各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明确协议,避免出现任何模棱两可之处,文件中应将条款限制在已明确同意的范围之内。

Manisha SinghLexOrbi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Gautam Kumar是该所的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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