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地区争议解决法律动态的对比 – 泰国

作者: Jayavadh Bunnag,ILCT-泰国曼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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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亚洲诉讼与替代性争议解决领域新兴趋势的详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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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技术快速发展变化,人工智能取代了许多传统的人类工作,国际贸易和其他商业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而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也需要适应这些技术变化。目前,通过法院解决商业纠纷可能仍然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法院迟早会因为各种不便,不适合审理此类纠纷。凭借快速适应变化的灵活性,调解和仲裁在填补法院空缺方面越来越受欢迎。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更令人信服,虽然各方可能不能完全实现各自的预期,但在此过程中均可达成共识。若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相比诉讼,仲裁的显著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指定中立方解决纠纷。此外,也不必屈从于严格的法院程序规则,而是可以灵活选择不同仲裁程序规则。

泰国仲裁法概述

泰国现行的仲裁法是2002年《仲裁法》,该法主要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根据仲裁法适用的规定,泰国法院将按照其在国际协定项下做出的承诺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

Jayavadh Bunnag ILCT-泰国曼谷常务合伙人 泰国争议解决
Jayavadh Bunnag
ILCT-泰国曼谷常务合伙人
T: +66 0 2679 6005
E: jayavadhb@ilct.co.th

泰国毫无保留地加入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使得在泰国可以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通过仲裁法),164个成员国(截至2020年6月)亦可执行在泰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前提是遵守成员国做出的保留安排)。

因为能够在《纽约公约》成员国执行在泰国做出的仲裁裁决,仲裁在泰国远比诉讼更加流行。因为缺少条约或国际协定,泰国法院的判决在泰国境外无法执行。

因而,各国法院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泰国法院判决,以及是否根据对等、礼让或其他方式执行判决。出于同样的原因,外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在泰国执行。 在实践中,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诉求的证据,但必须重新审理诉讼。

与1987年的旧版仲裁法不同,新版仲裁法在国内和国际仲裁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旧法下仲裁仅限于民事纠纷,而新仲裁法则没有这种限制,它涵盖了所有纠纷,无论其是否源于合同关系。仲裁法还涵盖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同所引起的各种纠纷。

可惜的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并不鼓励在政府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他们要求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在增加仲裁条款之前必须征得部长会议的许可。其背后的原因是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曾在对私人的许多仲裁案件中败诉。

泰国还与许多国家缔结了双边和多边的投资条约。许多条约都包含仲裁条款,私人投资者或东道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条约提起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

泰国的便利化法规

为了将泰国打造为国际仲裁的更佳选择,泰国已经放宽了签证和工作许可相关法律,以便利外国仲裁员和在泰国进行仲裁的当事人代理人。

泰国通常向外国仲裁员颁发“智能签证”和特殊工作许可证,以使其能够履行职责直至仲裁程序结束。通常,被禁止在泰国执业的外国律师可以获得法律豁免,从而在仲裁程序中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

泰国当地仲裁机构

泰国有三个主要的仲裁机构:

  • 泰国贸易委员会仲裁庭;
  • 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
  • 泰国仲裁中心(由泰国司法部主持)。

迄今为止,由泰国贸易委员会(泰国和外国商会联合会)运营的仲裁中心是历史最悠久的仲裁机构。这里也是泰国国际商会所在地。自1960年代以来,泰国贸易委员会一直执行泰国商业仲裁规则。该中心得到泰国贸易委员会的支持,且独立于政府机构。

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司法机关在泰国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成功尝试。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处理的仲裁程序数量最多。尽管该机构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隶属于法院的行政部门并受其监督,但司法机关和法院均不干预仲裁员的审议或裁决。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是仲裁国家和私人团体之间合同纠纷的主要组织。

与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不同,泰国仲裁中心是根据2007年议会法令成立的,但2015年才开始运作。一直以来,泰国仲裁中心致力于促进仲裁综合发展,并跻身国际仲裁中心领域最前沿。它拥有现代化的设施,且地处曼谷繁华地段,交通便利,距离著名的酒店和购物中心仅有几分钟路程。尽管泰国仲裁中心由司法部提供部分资金,但司法部不会干扰该中心制定的仲裁程序。泰国仲裁中心与司法部的联系为它提供了推进法律法规变更的独特机遇,从而使泰国成为更加友好的仲裁地点。

其他仲裁中心

除三个主要的仲裁中心外,泰国还有其他四个中心执行与特定领域或行业有关的仲裁规则。它们包括:

保险理事仲裁中心。该中心旨在解决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证券委员会仲裁中心。该中心旨在解决资本市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

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中心。 顾名思义,该中心隶属于知识产权部,旨在解决有关知识产权事务(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的纠纷,以及由许可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引发的纠纷。

泰国综合保险协会仲裁中心。该中心旨在解决其会员之间产生的纠纷。

结语

长期以来,仲裁被提倡为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仲裁的日益普及主要归因于其灵活性,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

泰国是《纽约公约》的长期成员,由此可在其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同样,在泰国做出的裁决可以在全球164个成员国中执行,但前提是遵守成员国做出的保留安排。泰国的仲裁法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进一步巩固了泰国作为国际仲裁可选地区的地位。泰国还做出了进一步努力来减少某些法律和法规的监管,以便利外国仲裁员和律师参与泰国仲裁程序。

目前,对于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泰国有许多仲裁机构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泰国一直是国际商会和临时仲裁的公认场所。如今它力争将自身打造成为国际仲裁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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