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地区争议解决法律动态的对比 – 台湾

作者: 黄帅升,万国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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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亚洲诉讼与替代性争议解决领域新兴趋势的详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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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的诉讼采用三层级结构的法院系统。一审在地方法院,台湾几乎每个县/市都有一个地方法院(包括大台北地区的三个地方法院)。

几乎所有的争议都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即负责二审的法院。然而,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只有争议金额不低于165万新台币(56,000美元)的争议才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即负责三审的法院。

当事人只能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即未予适用或错误适用了应适用的法律)为由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根据司法院(政府的司法部门)的规定,各级法院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处理案件:一审时限为16个月,二审时限为24个月,三审时限为12个月。

台湾的临时措施

台湾法院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临时措施:(1)假扣押;(2)假处分;(3)定暂时状态处分。

黄帅升 万国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台湾争议解决
黄帅升
万国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T: +88 62 2755 7366
E: shuai-sheng.huang@taiwanlaw.com

债权人可以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申请假扣押,以确保强制执行。只有在债权人充分证明其请求日后不可能执行或极难执行的情况下,假扣押才会被批准。

在无法充分初步证明上述不可能或极难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愿意提供担保,或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可评估债权人将提供的担保金额,并在债权人提供担保后裁定批准假扣押。

法院评估的金额通常是债权人诉讼请求金额或价值的三分之一。然而,债务人也可以提供反担保,金额为假扣押裁定的金额,从而撤销或豁免假扣押令。如果债权人申请假扣押,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债权人就其诉讼请求在法院认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未能提起该诉讼,则法院可以撤销假扣押的裁定。

这个体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同时防止债权人用不成熟的诉讼请求滥用假扣押机制。这种滥用将妨碍他人自由处置财产。

第二种临时措施是假处分,适用于保全“非金钱请求”。比如,在一个不动产产权争议中,债权人可以申请假处分,以禁止债务人在判决前处置该不动产标的,从而确保债权人有能力重新获得产权,而非获得金钱——这种对债权人产权请求的替代性补偿方式。

最后,债权人对于法律关系争议可以申请“定暂时状态处分”。这种方法常见于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议和知识产权争议,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原状,以防止某些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禁令的一大特征是,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在争议关系最终确定前支付一定的款项(比如在劳动争议中,雇员可以要求雇主在法院程序期间支付月薪)。

其另一大特征是,法院在做出裁决前会给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笔者的执业经验中,法院有时会在做出禁令之前要求诉讼对方(即反对禁令的一方)递交一份书状来陈述意见,或者为此举行庭审。然而,在适用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在收到申请后直接拒绝或批准禁令。

台湾的法院程序

由于争议金额和争议种类不同,台湾有不同类型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小额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00新台币),简易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500,000新台币),或者特殊类型的争议(如雇佣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以及普通程序。

在小额和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允许的简化方式,比如法院原则上可以在一次庭审后就结束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下并没有典型的集体诉讼,有共同利益的多方当事人可以在他们中间指定一个或多个人代表多方进行诉讼,该种诉讼法院亦会应诉。

值得注意的是,该种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聘请律师代表他/她的情况下参与诉讼。然而,在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对高等法院判决进行的上诉时,上诉人必须指定律师作为他/她的诉讼代理人,除非他/她的法定代理人有资格作为律师参与诉讼。

台湾的替代性争议解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不是必须的,除非争议属于特殊类型(比如涉及不动产界线争议、不动产租赁、交通事故、医疗、雇佣契约、合伙,以及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议且其标的金额或价值在500,000新台币以下者),这类争议案件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的法院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愿申请调解,申请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当事人需要在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将争议提交至法院)。成功的调解——即争议当事人达成了互相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效力相同。

调解中心。台湾有数家调解中心或协会提供调解服务。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于2003年建立了调解中心,提供自愿、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私人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所有的调解员都是不同领域的专家,协助争议当事人达成友好的解决方案。根据《仲裁法》第45条,调解书和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在台湾和香港提供仲裁服务。由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被台湾法院执行。然而,台湾不被允许成为《纽约公约》成员,所以在台湾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可被执行取决于不同法域中相应的仲裁法标准。

然而,根据《仲裁法》和《纽约公约》精神,台湾法院通常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某法域的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台湾仲裁裁决时采取司法互惠原则,那么台湾法院通常会承认并执行该外国的仲裁裁决。根据《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的仲裁裁决原则上在台湾可予执行。

专业法院:知识产权和商业争议。长期以来,司法院在台湾推广“专业法院”的概念。法院有专门的部门处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劳动、建筑和医药。知识产权法院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而设立的。最近,《商业事件审理法》刚刚颁布,司法院预期会在两年内建立知识产权及商业高等法院。

对于商业案件,知识产权及商业法院只受理公司/证券案件(对于某些争议,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新台币)。知识产权及商业法院是双层级的法院系统,这可以提高法院程序的效率。商业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委托适格的律师来处理诉讼。商业法院程序中添加了专家证人的机制。最后,法院将聘用商业调查官来协助法官判定争议中的商业问题。

Formosa Transnational Taiwan disput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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