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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争议解决动态

讼仍是印度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诉讼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因而诉讼当事人开始偏好替代性方式解决争议。本文考察了现有的司法框架,并分析新冠肺炎全球疫情如何打乱了法院系统的常规运作。本文同时讨论了当前的危机是否会导致印度的诉讼和争议解决机制产生长期性的改变。

司法框架

印度的法院积压了大量的工作,2020年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有近3800万待决的案件。这些数据令人生畏,但是近年来法律改革的速度让诉讼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Ashwin Julka Remfry&Sagar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争议解决
Ashwin Julka
Remfry&Sagar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T: +91 124 280 6100; 465 6100
E: ashwin.julka@remfry.com

其中一项改革是着力推动替代性争议解决,包括仲裁、谈判、调解、和解和“人民法院”等。2002年,一项对印度《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赋予法院引导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力,并授权法院制定用以规范调解过程的适当规则。2015年,对《1996年印度仲裁与和解法》的修正赋予了仲裁庭准许临时措施的权力,从而使得替代性争议解决更有效。此外,仲裁程序是有时限的,必须在程序启动的12个月内做出裁决。

2019年8月起生效的印度仲裁法进一步修订,引入了“印度仲裁委员会”的概念,负责推广与鼓励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为与仲裁相关的统一专业标准制定政策与指导方针(包括对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评分)。

印度《2015年商事法院、高等法院商事部门及商事上诉部门法》(2018年修订)是另一项重要的发展。该法致力于提升“在印度做生意的便利度”,包括合同的快速执行、金钱请求的追索以及遭受损害后的赔偿问题等重要方面。该法案也引进了一些全球通行的做法,比如案件管理庭审,从第一次庭审开始直到辩论终结与简易判决之间有六个月的空窗期,在此期间,法院(应当事人请求)可以仅依据书面陈述做出判决。法案在提交诉状、证据披露、证据开示、书面质询与上诉都设定了严格的时限。

法律成本也是法案中的重点,包括对滥用无意义诉讼将进行重罚。事实上,诉讼当事人为实施拖延战术而发起无意义的诉讼是导致困扰印度法院案件拖延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以前,法院一般不会为了震慑效果而判决支付诉讼费用,而《商事法院法》试图改变这一点。法案中规定,如果发现胜诉一方当事人发起的是无意义的诉讼请求,哪怕是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也可以获得诉讼费。法案还特别提到,法院会在为胜诉一方当事人判决诉讼费时考虑“法律费用”和“证人的费用与花销”。

商事法院与商事上诉部门用于审理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事争议——地区法院标准为30万印度卢比(4,000美元),高等法院标准为2千万印度卢比。2018年的修正案也为调解提供了推动力,其中一条规定,如果诉讼中没有预期涉及紧急的临时救济措施,那么当事人必须先用尽机构前调解的解决方式,之后才可以诉讼。

《2018年商事法院(机构前调解与庭外和解)规则》的制定,便是为了规范这种法院强烈鼓励的调解程序。许多高等法院建立了调解中心,许多律师也受训成为了调解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2019年8月通告)修正了《1986年消费者保护法》,目的是更好地解决由误导性广告、电话推销和电子商务引起的争议。有趣的是,调解——这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作为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方式首次登台。法案规定了在县、邦和全国三层级上建立调解单位。

新冠肺炎带来的影响

为了对抗新冠肺炎的扩散,印度政府宣布从2020年3月25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严格的封闭措施。法院最开始仅限极其紧急事项维持运作,并减少律师、诉讼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实体到场。

最高法院重视在前所未有的挑战下保证民众诉诸司法、实现正义的权利,因而在2020年4月6日自主发布了《法院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运行的指导方针》。这些措施是为了保证法院通过视频会议技术能够有力运行,包括给没有私人视频会议设备的诉讼当事人提供设备。

详细的指导方针包括许多方面,比如明确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视频会议录取证据。为了保证“虚拟法院”无缝接轨,每个法院都必须保证一个求助热线维持畅通,用于在庭审期间和结束后解决视频传送与线路问题。随后,针对提起诉讼、电子立案以及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庭审的详细运行程序标准已由最高法院发布,其中最晚的一项发布于2020年7月4日。

这些措施刚开始实施时,新案件的提起显著放缓,案件处置率也受到了严重影响。在2020年4月,印度有82,725起案件立案,只有35,169个案件处理完毕。相比2019年,每月平均立案约140万件,每月处理完毕130万件。德里高等法院的数据显示,远程庭审意味着处理案件的数量只有常规状态的10%。

封锁措施目前正在放宽,实体立案也正在恢复中。然而,有些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和德里高等法院,仍然只采用在线方式审理案件。保持社交距离的规定很有可能会持续至2020年第三季度,因此拥挤的法庭很难重新出现,所以当事人必须准备好以面对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

数字化世界里的司法

自从2004年12月印度政府建立司法电子化委员会以来,全国法院都在逐步采用电子设施。这便是许多法院可以很快为了应对新冠肺炎而转换为线上运行的原因。在判案时使用电子工具所遇到的更大阻碍,来自于司法系统和律师队伍中的传统主义者。

然而,目前的危机应当被看成是一个机遇,使在线诉讼程序成为常态而非特例。在线诉讼中的书面陈述必须简洁而及时,当事人有固定的时间段来进行虚拟的法庭辩论,因无法亲身出庭而被延期(一项常见的拖延诉讼程序原因)将不再发生。在仲裁和调解程序中的在线庭审已经比诉讼中更为常见。虽然虚拟法院不会完全取代实体法院庭审,但如果不珍惜这个已经到来的时机,用在线程序消灭堆积如山的诉讼案件,从长远来看将非常遗憾。

在2020年6月6日,印度政府智库NITI Aayog组织了史上第一次主要利益相关方的会议,以推进“在线争议解决”,在线争议解决指的是一种运用互联网便捷性与方便性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形式。电子商务方面的争议自然是在线争议解决应用的一个领域,尤其是运用于解决大量小额的跨境争议,比如欧盟的线上贸易商必须提供欧盟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的链接。

另一个例子是,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开发的《统一争议解决政策》允许商标所有权人打击域名抢注。考虑到在新冠肺炎过后,争议数量很可能会井喷,尤其是在借款、信用、财产、商务与零售等领域,印度司法部门的成员、政府和法律行业讨论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如何应用于快速解决中小额争议,甚至在这些争议进入正式的印度法院程序之前。这是一项令人振奋的提议,但需要强有力的政策和法规导向的执行方式,尤其是考虑到在线争议解决的提供者可能是私人的、营利性的实体。

所以,目前的危机是否会推动实体庭审向替代性以及在线的审判方式转变呢?笔者希望如此,因为如此有巨大益处。

REMFRY & SAGAR India dispute resolution

REMFRY & SAGAR
Remfry House at the Millennium Plaza
Sector 27, Gurugram – 122 009
National Capital Region, India
电话: 91-124-280-6100, 91-124-465-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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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争议解决动态

菲律宾,针对公司内部争议的专门规则和程序已经建立并在持续发展,但近期有全新的力量推动仲裁作为解决此类争议的替代性方式,虽然有一些潜在的权衡取舍(需要进一步考察并确定对于每一个争议和公司来说的最佳方式)。

加速程序

随着2000年菲律宾《证券法》的通过,涉及公司与其股东、成员、合伙人,或股东间关系的案件,管辖权由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移转至普通法院。

Augusto A San Pedro, Jr Villaraza&Angangco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争议解决
Augusto A San Pedro, Jr
Villaraza&Angangco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T: +63 91 8896 4237
E: aa.sanpedro@thefirmva.com

相应地,菲律宾最高法院将特定的法院分支机构指定为专门商事法院,并颁布了《管辖公司内部争议程序的临时规则》(临时规则),用以规范这些法院处理公司内部争议的法庭程序。

尽管临时规则在规范和加速专门商事法院审理公司内部争议上很有成效,但最近的一些案件却说明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未被完全剥夺审理公司内部争议的权力。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未被排除在审理欺诈指控(虽然这里也涉及公司内部争议)之外,只要是完全为了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以及确保遵守其规则和法规。

在“2016年Pablo B Roman诉证券交易委员会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在一位股东的请求下,维持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任命管理委员会接管公司及其财产的控制和管理权力,在临时规则下这种救济方式曾被广泛认为是专门商事法院的权力。

2019版法典下的仲裁

Augusto A San Pedro, Jr Villaraza&Angangco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争议解决
Dianne Marie V Roa-Oarde
Villaraza&Angangco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T: +63 99 8968 0495
E: dr.oarde@thefirmva.com

不同类型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尤其是仲裁,作为快速解决公司内部争议的可行机制,正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公司内部争议并不在菲律宾《2004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所排除的范围内,也不因其他原因而不可仲裁。所以,公司内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用仲裁替代专门商事法院的法院诉讼程序。这个选项对于同一家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合伙投资人间的股权争议尤其实用,因为这种机制能更成功地保证保密性并维持当事人间的商业关系。

随着菲律宾《公司法(2019年修正)》的颁布,第181节的加入强化了仲裁作为解决公司内部争议方式的地位。第181节明确认可了在非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中纳入仲裁协议,协议涵盖公司与其股东或成员之间由执行公司章程、细则或者公司内部关系而起的争议。考虑到涉及的当事人,第181节下的仲裁合理预期应为国内仲裁,尽管条款本身并未要求菲律宾作为仲裁地。

181节与临时规则

第181条很明确,当公司章程或细则中纳入了公司内部争议的仲裁协议后,法院应当在庭审前会议结束之前驳回该案件。在这个方面,如果将第181节与临时规则进行对比,就会看到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在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或细则中纳入仲裁协议(这会阻碍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时应当仔细考虑这些差异。

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纳入公司章程或细则的仲裁协议对“公司以及董事、受托人、职员和管理人员或经理”有约束力,这说明认为该协议仅仅对股东(作为公司章程或细则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临时措施的可用性

临时救济或许也可向法院申请,因为第181节给予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符合现行仲裁法律”规则的权力。这些现行法律包括: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其规定了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以及《法院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特别规则》(特别替代性争议解决规则),其规定了该项申请应当向地区一审法院提出。在特别替代性争议解决规则下,法院可以准许的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禁制令、临时扣押资金、任命破产管理人,以及扣押、保存、递送或检查财产。考虑到“包括”的措辞,这个清单并不是完整的。组成管理委员会可能也是一种可申请的临时措施。

专门商事法院

第181节

可执行时间

马上可执行

在收到最终裁决15天后可执行

临时措施

提供(1)在法院规则下普通程序中所有可用的临时救济;(2)破产管理,和(3)管理委员会

参考仲裁庭准许临时措施的权力

判决/裁决/临时措施的执行

由法院的法警执行

可以根据现行仲裁法要求法院协助

上诉

在法院规则的第43条下请求上诉法院审理

没有明示

其他要求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181节不仅确认了仲裁是一种替代性方案,它列出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或其他菲律宾现行仲裁法律中所没有的要求:

dispute resolution
Rashel Ann C Pomoy
Villaraza&Angangco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T: +63 99 8968 0509
E: rc.pomoy@thefirmva.com

当事人不得参与任命仲裁员。第181节明确规定,任命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权力应当赋予独立第三方,这和现行仲裁法是相反的,现行仲裁法里的默认机制是将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交到案件当事人手中。

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任命机构。如果指定的独立第三方没有按照仲裁协议的方式和时间任命仲裁员,那么第181节允许当事人请求证券交易委员会任命仲裁员,虽然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规定,在仲裁协议没有提名或约定程序下无法任命的情况下,菲律宾综合律师协会全国主席是默认的任命机构。

仲裁员资格。第181节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员必须获得认证或属于被认证的以仲裁为目的组织”,除了在现行仲裁法下的标准要求之外,还要求:法定年龄;享有完整公民权利;可以读写;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六等以内的血缘或婚姻关系;在争议中没有经济、忠诚义务或其他利益,也没有足以妨碍任何一方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裁决的个人偏见。

上诉的可行性。第181节也提到上诉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暂停裁决执行,并暗示了对于新公司在第181节下的公司内部争议仲裁或许更像菲律宾《第1008号行政命令》或菲律宾《建筑行业仲裁法》下的建筑争议仲裁,在建筑争议仲裁中,仲裁裁决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这和菲律宾《第07-11-08-SC号行政问题》或特别替代性争议解决规则提供的救济正好相反——必须向低一级的法院提出初始申请以求纠正、修改或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上述问题以及它们与现行法律、国内仲裁程序的融合问题,预期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第181节的执行细则来澄清,但目前细则仍未发布。

Villaraza & Angangco Philippines Manila dispute resolutionVillaraza & Angang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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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争议解决动态

台湾的诉讼采用三层级结构的法院系统。一审在地方法院,台湾几乎每个县/市都有一个地方法院(包括大台北地区的三个地方法院)。

几乎所有的争议都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即负责二审的法院。然而,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只有争议金额不低于165万新台币(56,000美元)的争议才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即负责三审的法院。

当事人只能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即未予适用或错误适用了应适用的法律)为由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根据司法院(政府的司法部门)的规定,各级法院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处理案件:一审时限为16个月,二审时限为24个月,三审时限为12个月。

台湾的临时措施

台湾法院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临时措施:(1)假扣押;(2)假处分;(3)定暂时状态处分。

黄帅升 万国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台湾争议解决
黄帅升
万国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T: +88 62 2755 7366
E: shuai-sheng.huang@taiwanlaw.com

债权人可以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申请假扣押,以确保强制执行。只有在债权人充分证明其请求日后不可能执行或极难执行的情况下,假扣押才会被批准。

在无法充分初步证明上述不可能或极难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愿意提供担保,或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可评估债权人将提供的担保金额,并在债权人提供担保后裁定批准假扣押。

法院评估的金额通常是债权人诉讼请求金额或价值的三分之一。然而,债务人也可以提供反担保,金额为假扣押裁定的金额,从而撤销或豁免假扣押令。如果债权人申请假扣押,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债权人就其诉讼请求在法院认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未能提起该诉讼,则法院可以撤销假扣押的裁定。

这个体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同时防止债权人用不成熟的诉讼请求滥用假扣押机制。这种滥用将妨碍他人自由处置财产。

第二种临时措施是假处分,适用于保全“非金钱请求”。比如,在一个不动产产权争议中,债权人可以申请假处分,以禁止债务人在判决前处置该不动产标的,从而确保债权人有能力重新获得产权,而非获得金钱——这种对债权人产权请求的替代性补偿方式。

最后,债权人对于法律关系争议可以申请“定暂时状态处分”。这种方法常见于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议和知识产权争议,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原状,以防止某些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禁令的一大特征是,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在争议关系最终确定前支付一定的款项(比如在劳动争议中,雇员可以要求雇主在法院程序期间支付月薪)。

其另一大特征是,法院在做出裁决前会给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笔者的执业经验中,法院有时会在做出禁令之前要求诉讼对方(即反对禁令的一方)递交一份书状来陈述意见,或者为此举行庭审。然而,在适用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在收到申请后直接拒绝或批准禁令。

台湾的法院程序

由于争议金额和争议种类不同,台湾有不同类型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小额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00新台币),简易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500,000新台币),或者特殊类型的争议(如雇佣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以及普通程序。

在小额和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允许的简化方式,比如法院原则上可以在一次庭审后就结束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下并没有典型的集体诉讼,有共同利益的多方当事人可以在他们中间指定一个或多个人代表多方进行诉讼,该种诉讼法院亦会应诉。

值得注意的是,该种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聘请律师代表他/她的情况下参与诉讼。然而,在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对高等法院判决进行的上诉时,上诉人必须指定律师作为他/她的诉讼代理人,除非他/她的法定代理人有资格作为律师参与诉讼。

台湾的替代性争议解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不是必须的,除非争议属于特殊类型(比如涉及不动产界线争议、不动产租赁、交通事故、医疗、雇佣契约、合伙,以及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议且其标的金额或价值在500,000新台币以下者),这类争议案件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的法院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愿申请调解,申请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当事人需要在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将争议提交至法院)。成功的调解——即争议当事人达成了互相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效力相同。

调解中心。台湾有数家调解中心或协会提供调解服务。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于2003年建立了调解中心,提供自愿、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私人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所有的调解员都是不同领域的专家,协助争议当事人达成友好的解决方案。根据《仲裁法》第45条,调解书和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在台湾和香港提供仲裁服务。由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被台湾法院执行。然而,台湾不被允许成为《纽约公约》成员,所以在台湾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可被执行取决于不同法域中相应的仲裁法标准。

然而,根据《仲裁法》和《纽约公约》精神,台湾法院通常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某法域的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台湾仲裁裁决时采取司法互惠原则,那么台湾法院通常会承认并执行该外国的仲裁裁决。根据《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的仲裁裁决原则上在台湾可予执行。

专业法院:知识产权和商业争议。长期以来,司法院在台湾推广“专业法院”的概念。法院有专门的部门处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劳动、建筑和医药。知识产权法院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而设立的。最近,《商业事件审理法》刚刚颁布,司法院预期会在两年内建立知识产权及商业高等法院。

对于商业案件,知识产权及商业法院只受理公司/证券案件(对于某些争议,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新台币)。知识产权及商业法院是双层级的法院系统,这可以提高法院程序的效率。商业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委托适格的律师来处理诉讼。商业法院程序中添加了专家证人的机制。最后,法院将聘用商业调查官来协助法官判定争议中的商业问题。

Formosa Transnational Taiwan disput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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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争议解决动态

今技术快速发展变化,人工智能取代了许多传统的人类工作,国际贸易和其他商业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而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也需要适应这些技术变化。目前,通过法院解决商业纠纷可能仍然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法院迟早会因为各种不便,不适合审理此类纠纷。凭借快速适应变化的灵活性,调解和仲裁在填补法院空缺方面越来越受欢迎。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更令人信服,虽然各方可能不能完全实现各自的预期,但在此过程中均可达成共识。若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相比诉讼,仲裁的显著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指定中立方解决纠纷。此外,也不必屈从于严格的法院程序规则,而是可以灵活选择不同仲裁程序规则。

泰国仲裁法概述

泰国现行的仲裁法是2002年《仲裁法》,该法主要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根据仲裁法适用的规定,泰国法院将按照其在国际协定项下做出的承诺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

Jayavadh Bunnag ILCT-泰国曼谷常务合伙人 泰国争议解决
Jayavadh Bunnag
ILCT-泰国曼谷常务合伙人
T: +66 0 2679 6005
E: jayavadhb@ilct.co.th

泰国毫无保留地加入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使得在泰国可以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通过仲裁法),164个成员国(截至2020年6月)亦可执行在泰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前提是遵守成员国做出的保留安排)。

因为能够在《纽约公约》成员国执行在泰国做出的仲裁裁决,仲裁在泰国远比诉讼更加流行。因为缺少条约或国际协定,泰国法院的判决在泰国境外无法执行。

因而,各国法院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泰国法院判决,以及是否根据对等、礼让或其他方式执行判决。出于同样的原因,外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在泰国执行。 在实践中,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诉求的证据,但必须重新审理诉讼。

与1987年的旧版仲裁法不同,新版仲裁法在国内和国际仲裁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旧法下仲裁仅限于民事纠纷,而新仲裁法则没有这种限制,它涵盖了所有纠纷,无论其是否源于合同关系。仲裁法还涵盖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同所引起的各种纠纷。

可惜的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并不鼓励在政府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他们要求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在增加仲裁条款之前必须征得部长会议的许可。其背后的原因是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曾在对私人的许多仲裁案件中败诉。

泰国还与许多国家缔结了双边和多边的投资条约。许多条约都包含仲裁条款,私人投资者或东道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条约提起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

泰国的便利化法规

为了将泰国打造为国际仲裁的更佳选择,泰国已经放宽了签证和工作许可相关法律,以便利外国仲裁员和在泰国进行仲裁的当事人代理人。

泰国通常向外国仲裁员颁发“智能签证”和特殊工作许可证,以使其能够履行职责直至仲裁程序结束。通常,被禁止在泰国执业的外国律师可以获得法律豁免,从而在仲裁程序中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

泰国当地仲裁机构

泰国有三个主要的仲裁机构:

    • 泰国贸易委员会仲裁庭;
    • 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
    • 泰国仲裁中心(由泰国司法部主持)。

迄今为止,由泰国贸易委员会(泰国和外国商会联合会)运营的仲裁中心是历史最悠久的仲裁机构。这里也是泰国国际商会所在地。自1960年代以来,泰国贸易委员会一直执行泰国商业仲裁规则。该中心得到泰国贸易委员会的支持,且独立于政府机构。

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司法机关在泰国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成功尝试。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处理的仲裁程序数量最多。尽管该机构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隶属于法院的行政部门并受其监督,但司法机关和法院均不干预仲裁员的审议或裁决。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是仲裁国家和私人团体之间合同纠纷的主要组织。

与泰国司法机关仲裁协会不同,泰国仲裁中心是根据2007年议会法令成立的,但2015年才开始运作。一直以来,泰国仲裁中心致力于促进仲裁综合发展,并跻身国际仲裁中心领域最前沿。它拥有现代化的设施,且地处曼谷繁华地段,交通便利,距离著名的酒店和购物中心仅有几分钟路程。尽管泰国仲裁中心由司法部提供部分资金,但司法部不会干扰该中心制定的仲裁程序。泰国仲裁中心与司法部的联系为它提供了推进法律法规变更的独特机遇,从而使泰国成为更加友好的仲裁地点。

其他仲裁中心

除三个主要的仲裁中心外,泰国还有其他四个中心执行与特定领域或行业有关的仲裁规则。它们包括:

保险理事仲裁中心。该中心旨在解决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证券委员会仲裁中心。该中心旨在解决资本市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

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中心。 顾名思义,该中心隶属于知识产权部,旨在解决有关知识产权事务(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的纠纷,以及由许可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引发的纠纷。

泰国综合保险协会仲裁中心。该中心旨在解决其会员之间产生的纠纷。

结语

长期以来,仲裁被提倡为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仲裁的日益普及主要归因于其灵活性,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

泰国是《纽约公约》的长期成员,由此可在其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同样,在泰国做出的裁决可以在全球164个成员国中执行,但前提是遵守成员国做出的保留安排。泰国的仲裁法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进一步巩固了泰国作为国际仲裁可选地区的地位。泰国还做出了进一步努力来减少某些法律和法规的监管,以便利外国仲裁员和律师参与泰国仲裁程序。

目前,对于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泰国有许多仲裁机构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泰国一直是国际商会和临时仲裁的公认场所。如今它力争将自身打造成为国际仲裁的中心。

Thailand ILCT 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put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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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争议解决动态

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是由迪拜、阿布扎比、阿治曼、富查伊拉、哈伊马角、沙迦和乌姆盖万七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阿联酋的联邦司法系统基于大陆法系,源于伊斯兰教法,并受到埃及法律和法学的影响。

然而,阿联酋宪法允许酋长国退出联邦司法系统,建立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目前,阿布扎比、迪拜和哈伊马角均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而其他酋长国仍为联邦司法系统。

Abdulla Galadari Galadari Advocates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争议解决
Abdulla Galadari
Galadari Advocates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T: +971 55 911 1999
E: abdulla@galadarilaw.com

所有酋长国的法院都分为两级(大陆法院)——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与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此外,阿布扎比、迪拜和哈伊马角还有自己的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即该酋长国内层级最高的法院。在其他所有酋长国,最终的上诉都会进入阿布扎比的最高法院。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阿布扎比环球市场法院是阿联酋的离岸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拥有自己的一套基于普通法系统的法律和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在合同里加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辖权将允许当事人选择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解决争议。类似地,成立于2016年的阿布扎比环球市场法院是基于英国普通法系统的普通法法院,裁决民商事争议。直接适用英国普通法使得阿布扎比环球市场成为中东第一个采用类似新加坡和香港模式的法域。

阿联酋已将自己打造成国际商务的区域性中心,仲裁也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建立于1994年,是一个区域性的仲裁中心,也是迪拜工商会的一部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与伦敦国际仲裁院合作建立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允许适用享有国际声誉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标准、能力和规则受到商业机构和国际投资者的信赖。

如果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的当事人选择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作为仲裁地,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会承认其仲裁裁决并且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是世界领先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也在阿布扎比设立了办公室。

封锁期间的争议

新冠肺炎的传播对世界范围内的企业都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影响。与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而终止合同、延迟交付与到期不付款等有关的问题大幅增长。

Manish Narayan Galadari Advocat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阿联酋争议解决
Manish Narayan
Galadari Advocat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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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manish@galadarilaw.com

阿联酋在2020年4月宣布对商业和公共生活全面封锁,进一步加剧了对企业的冲击。因而,商事争议骤增,争议的当事人对于他们在法律上的选择,以及保持社交距离的规范都十分谨慎。不少庭审暂停,法院和仲裁中心也改变了运行方式。

所以,阿联酋法院和其他法律平台(如仲裁中心)正在进行数字化转型,以降低健康方面的风险,并在封锁和隔离期间保持运行。

阿联酋的本地和离岸法院与仲裁中心都在努力解决司法程序的性质问题所带来的担忧。法院和仲裁中心适应“新常态”的能力,与其便利虚拟庭审的灵活性以及支持数字化基础设施的程度有直接关联。

大陆法院

3月22日至4月16日,迪拜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暂停庭审。4月19日,迪拜法院宣布在Microsoft Teams软件上进行虚拟庭审。

据我们所知,虚拟庭审一直运行顺利。其之所以可以无缝衔接,很可能是因为阿联酋政府部门已经在新冠肺炎爆发前就实现了一些功能的数字化,比如通过迪拜警方网站举报刑事、交通和行政违法,以及通过迪拜法院的网上平台立案。

与迪拜相同,阿布扎比法院于3月30日宣布,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都将通过法院的电子系统以电子方式进行。其他酋长国的法院也采用了一些创新策略:哈伊马角法院正在考虑在电子法院服务系统进行庭审;阿治曼法院为应对新冠肺炎也开始尝试“电子审判”。

离岸法院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所有的庭审都通过电子会议的方式进行。立案通过名为“电子登记”(e-Registry)的电子捆绑平台完成。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遗嘱服务中心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遗嘱登记,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可以在上传的遗嘱上电子签名。

阿布扎比环球市场法院从2018年起开始运行“电子法院”(eCourt)平台,正因如此,其服务没有遭受长时间中断。所有的立案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

仲裁中心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允许通过其门户网站申请仲裁和递交文件。之前已经排定时间的庭审可以推迟,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由仲裁员或仲裁庭来决定。

在仲裁庭和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可以进行电子庭审,或允许延期。和其他领先的仲裁中心一样,国际商会允许通过电子方式申请仲裁。国际商会全球的办公室都在进行虚拟会议与庭审。

在这个史无前例的时期,法院系统和仲裁中心适应远程运作的敏捷性保证了它们的运作大体上不受影响。随着限制逐渐解除,企业运营也回归常态,相信法院系统和仲裁中心会持续进步,将在保留虚拟庭审的同时也进行实体庭审。

根据近期的经验,我们推荐争议当事人积极沟通,并尝试在全新的现实状况下重新就协议条款进行谈判。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一开始可能会带来不便,但如果庭审有足够的技术支持,虚拟法庭或许能够提高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效率。

Galadari Advocates & Legal Consultants 阿联酋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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