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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数十载的长足演变和国际化进程,中国的仲裁行业已一步步走向成熟。当下,领先机构开始重新探研仲裁本质,拆解其作为传统诉讼替代形式而赖以蓬勃发展的根本优势,以实现争议解决服务的全面升级。

以当事人为中心似乎已成为业内共识,并以此作为规划前行道路的基准。仲裁规则和实践亦不断升级迭代,包括首席仲裁员选拔创新、早期驳回程序和紧急仲裁员等机制均得到提升与试炼。

时至今日,领先仲裁机构的数据在任何市场都能令人眼前一亮,而他们仍在为满足日益复杂的国际争端需求而不懈努力,力求将中国打造成全世界当事人首选的一流国际仲裁地,与仲裁“亚洲世纪”的到来不谋而合。

本独家系列文章中,我们邀请了中国法律市场的七家顶级仲裁机构分享真知灼见,就中国内地、香港和整个亚洲不断蜕变的仲裁环境提供宝贵的专业见解和独特视野。


继往开来的国际化之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不仅增强了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更惠及大众,使国内外的仲裁参与者均享受到国际水准的仲裁服务。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下称“北仲”)自2002年就以国际化作为发展方向,经过20年的努力,已成为一家“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本土仲裁机构”。本文将以北仲为样本,回顾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历程。

仲裁规则的国际化

Jiang Lili
姜丽丽

北仲自成立以来11次修改完善仲裁规则,使其不断与国际接轨。2015年,北仲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及临时措施制度,以便保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跨境、跨法域的保全和执行利益。2017年,北仲受理了中国内地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仲裁案件,该案顺利获得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执行命令。

截至2023年6月底,北仲共作出六个紧急仲裁员决定,其中四个支持了申请人的临时措施申请。2022年版的北仲仲裁规则在以往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了网上开庭方式;新增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可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并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效力。

收费办法的国际化

北仲在探索国际化发展过程中一直积极推动仲裁费用改革。2019年起,北仲施行的收费标准正式将仲裁费用明确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并在裁决书中分别列明对应金额。这一区分增强了仲裁费用构成的透明度,有利于当事人了解仲裁费用的具体用途,也有利于提高仲裁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就仲裁员报酬而言,北仲还允许当事人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进行计算,为当事人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提供便利。实践表明,适用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最高可节省当事人一半以上的仲裁费用。在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中,北仲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允许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仲裁机构。

案件来源的国际化

在锐意创新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跨境仲裁案件当事人愿意将北仲选为争议解决机构。2002年北仲受理的国际案件仅19件,到2022年已达到221件,20年间国际案件增量达十倍之多。

近三年,北仲每年受理的国际案件数量均突破200件,单个案件最大标的额约为81.8亿,其中适用境外法律或国际公约的案件为30件,仲裁语言非中文的案件为37件,外国仲裁员参与办案312人次,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的案件九件。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北仲国际化的成果,也为北仲的规则和体制创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品牌塑造的国际化

北仲积极在国际仲裁舞台发声,努力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自2013年起,北仲连续10年在欧洲、亚洲、美洲举办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并中英双语发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北仲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并参与共建,2017年发起了“一带一路仲裁行动计划”,设立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北京中心”。北仲自2017年起作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多次就国际商事调解、快速仲裁等议题提供观察意见。此外,作为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副主席单位,北仲于2023年11月承办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

下一阶段的国际化

2023年9月1日,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改革总体方案,第八届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式组成。

新一届委员会由12位在法律、金融、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境内外资深专家组成,首次聘请了外籍委员,并首次设立了监事会。该委员会将担负《仲裁法》赋予的核心决策职能,以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向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目标大踏步迈进。

回顾往昔,自1995年《仲裁法》施行至今,中国的仲裁事业发展离不开国际化这一条重要路径。受益于《纽约公约》以及仲裁的商事属性,仲裁得以具有国际通行的优势。基于这一优势,中国正式提出以京沪粤琼四地为试点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将中国打造为受国际欢迎的仲裁目的地。

只有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仲裁的制度优势才能真正发挥,我们才可以更深入地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解释与制定,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姜丽丽


规则创新与机制升级

裁规则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水平和质量是一个仲裁机构软实力的体现,也是国内外争议解决的保障。

随着国际经贸的不断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机构受理越来越多的涉外案件。2022年,中国共有72家仲裁机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外案件共计2888件,较2021年增长了197件,涉外案件标的总额为1199亿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是中国首家涉外仲裁机构、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2022年,贸仲受理涉外案件642件,争议金额共计人民币374亿元。

中国跨境争议解决的发展,离不开仲裁规则以及有关措施的改革创新。

修订仲裁规则

Wang Chengjie
王承杰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对仲裁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当事人对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需要,制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的仲裁规则,贸仲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为商事主体提供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程序服务。修订后的新版《贸仲仲裁规则》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共88条,涉及30余项修订内容,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先进的规则依据。修订主要体现如下:

信息化。新版规则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广泛应用,明确规定仲裁文书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仲裁庭有权决定网上视频开庭、仲裁员电子签名与其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允许裁决书电子文本送达等。这些规定解决了新冠疫情期间跨境争议仲裁案件在立案、文件送达和开庭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也切实回应了数字时代的要求。

高效化。新版规则在多方面提高仲裁程序效率:

  1. 明确管辖权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依据仲裁规则概括授权仲裁庭作出,既符合现行仲裁法规定,又与国际仲裁普遍认可的“仲裁庭自裁管辖”通行做法相一致;
  2. 进一步扩大多合同合并单案仲裁的情形,允许仲裁程序进行中申请人追加合同,以更好处理经济全球化中频繁出现的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情形导致的跨境争议;
  3. 首次在国内引入早期驳回程序,就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提出早期驳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性规定,明确早期驳回可以裁决作出;
  4. 首次在规则中明确仲裁前置程序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对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和回应,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规范化。新版规则(1)明确规定贸仲不仅可以向中国内地人民法院转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至境外法院;(2)首次明确贸仲《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该证据指引较好地结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证据原则,能满足不同法系当事人适用有关证据规则解决争议需求,有助于帮助仲裁庭和当事人更加有效、规范地证明案件事实。

透明化。在坚持仲裁保密性的前提下,新版规则提升了仲裁程序参与方之间的透明度:(1)规定当事人应就第三方资助的信息及时向仲裁庭披露;(2)参考国际仲裁惯例,完善仲裁员报酬规定和小时费率标准,明确中外仲裁员均可按照小时费率收取报酬,并同步在贸仲官网公布仲裁员小时费率标准。

自治化。新版规则更加充分尊重并赋予当事人公平公正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增加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多种产生方式,包括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共同选定、当事人推荐名单制,以及仲裁委员会提名制,并对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仲裁程序进行限制。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相关争议也与日俱增。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贸仲共受理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案件2856宗。近十年来受理的涉“一带一路”案件争议金额总计1535.4亿元,年均争议金额超过150亿元;其中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共有246件,包含27件争议金额在十亿元以上的案件,案件平均标的超过5300万元。

贸仲于2023年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这是落实“一带一路”仲裁法治合作的最新成果,有助于为相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截至目前,该合作机制下的《备忘录》共有40家合作方,包括来自亚欧、南北美洲、非洲等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24家国际仲裁机构和有关争议解决组织。

加强队伍建设

优质的跨境争议解决服务离不开专业人员的保障。为进一步满足国际商事主体日益增长的办案需要,提高证券期货、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服务水平,贸仲不断更新仲裁员、调解员名册。

2022年,贸仲顺利完成仲裁员届中调整,现聘任来自1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81位仲裁员,包括112个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覆盖全球六大洲,实现仲裁员队伍全球化布局。

2023年6月,贸仲公布了新一届调解员名册,含300名调解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调解员共35人,来自英美澳等11个国家。同时,贸仲公布了新一届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有191名中外专家,包括外籍(来自12个国家)及港澳台评审专家共26人。

调解员和评审专家的工作语言不仅涵盖英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多国语言,还涵盖广东话、客家话、闽南话等方言,能够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


疾行中的涉外海事仲裁

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1959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是中国内地唯一一家以处理海事海商争议为特色的国家级涉外仲裁机构,对外代表着中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形象。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近年来,中国海仲涉外海事仲裁业务快速发展。

扬帆四海

LI HU
李虎

2022年,中国海仲共计受理案件190件,其中,涉外海事案件34件,涉港澳海事案件15件,案件涉及境外当事人25个,案件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2023年,截至10月31日,中国海仲新受理案件1078件,其中涉外海事案件26件,涉港澳台海事案件23件,案件涉及境外当事人38个,案件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

该等案件涉及全球各大洲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南非、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以色列、埃及、巴基斯坦、俄罗斯、意大利、美国、德国、日本、巴西、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以及港澳台等。

上述涉外海事案件整体呈现出如下趋势:

  1. 争议金额过亿的案件明显增多;
  2. 船舶燃油加注、海上工程、光伏设备、船舶股权转让等新类型纠纷出现,同时船舶建造、船舶管理、船舶留置、船舶打捞、船舶抵押、共同海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码头租赁、海上人身损害、海上保险以及海运欺诈等传统海事海商案件稳步增长;
  3. 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的国际海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约定英文程序、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案件陆续出现;
  4. 案件涉及的诸如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等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改弦更张

为促进、保障涉外海事仲裁的发展,中国海仲更新仲裁员名册,修订机构仲裁规则并制定临时仲裁规则,不断推动仲裁国际化发展。

中国海仲的2021年《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826名,其中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增至123人,来自36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外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选定仲裁员提供更大的便利。

在仲裁管理方面,中国海仲的2021年仲裁规则在国内实现若干突破。该规则首次:

  1. 对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做出全面规定,认可了信息技术在常规仲裁中的广泛应用;
  2. 对仲裁证据规则予以较为系统地规定,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
  3. 区分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厘清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职责范围,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仲裁透明度;
  4. 明确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

此外,2021年仲裁规则在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赋予仲裁庭更为自主的权限,强化其审慎裁判义务,推动机构仲裁向“轻管理”过度。

对仲裁庭组成进行优化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机构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方由机构指定。

强化仲裁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担当。规定仲裁庭在组成后应立即组织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以决定可能采取的程序措施、审理裁决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对仲裁程序的资助或对仲裁结果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予以披露;要求仲裁庭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时,应慎重考虑庭前文件交换是否充分以及开庭审理的条件是否具备,切实提高庭审质效。

仲裁费用灵活管理。明确当事人可特别约定选择将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开的收费办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创新与展望

在中国内地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2022年,中国海商法协会发布实施《临时仲裁规则》,供其会员及中外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中国海仲同步配套发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两规则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在内地率先开展临时仲裁服务,进一步促进中国涉外海事仲裁的发展。

2023年6月30日,由中国海仲担任指定机构的中国内地第一起涉港临时仲裁案件顺利裁决,实现了内地临时仲裁案件零的突破。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生效实施,亚太经济发展会更加迅速,潜力巨大。海事仲裁在国际航运贸易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亦将愈发凸显。中国海仲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与国内外仲裁机构并肩同行,团结协助,共同为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


 

仲裁的亚洲世纪

在与《商法》的采访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指出,亚洲蓬勃发展的经济催生了当地卓越的仲裁生态,香港和新加坡已发展成为世界级标杆

《商法》:过去一年,港仲有哪些重要的动态?

Yang Ling
杨玲

杨玲:港仲的成功和发展有赖于香港作为一个司法管辖区在争议解决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其一是立法层面,近年香港在仲裁有关立法方面的重大进展之一是允许香港律师在仲裁中根据仲裁结果制定不同的收费安排。这一立法,连同早先实施的第三方资助机制,让香港这一传统国际仲裁枢纽变得更加有吸引力和竞争力。

其二是司法层面,香港法院过去若干年来一直采取支持仲裁的态度。2023年有一宗重要案件,即香港终审法院审理的C v D [2023] HKCFA 16 ,当中法院首次将可受理性问题和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区分。这意味着,在一个涉及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条款要求进行磋商、调解等事先安排即直接诉诸仲裁,法院将认为该案只涉及可受理性的问题,而非管辖权问题。

在普通法系,此类由法院作出的涉及管辖权的明确判断意义非凡。该案说明香港法院不会轻易干涉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这一点也与立法相呼应,事实上,《香港仲裁条例》对香港法院干预仲裁设有诸多限制。

港仲近期的机制创新包括案例汇编库(Case Digest)和办案一站通(Case Connect),其中前者是为了满足国际仲裁用户进一步了解港仲的程序性决定的需求,后者则是供仲裁庭和当事人使用的在线案件管理平台。

此外,我们还有一些令人兴奋的合作项目。2023年9月,港仲与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签订了备忘录,在香港、中国内地和中东地区联合推动国际仲裁作为跨境争议解决的方式,以顺应三地之间愈为活跃的投资和经济交往。2023年11月,港仲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续签了合作协议。值得一提的是,港仲作为主办方,将在2024年5月5日至8日,在香港举行第26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

《商法》:在选聘仲裁员方面,您认为业界如何保障仲裁员的平等与多元?

杨玲:近年来仲裁界在这一方面有长足的进步,但仍任重道远。在不同的文化和司法管辖区,人们对仲裁员任命的多样性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它至关重要,也有人不以为然。放眼全球,推动仲裁员任命多样性的倡议非常之多,如1993年开始的ArbitralWomen和倡导种族平等的Racial Equality for Arbitration Lawyers (REAL)。

长期以来,港仲不仅在实行平等与多元方面身体力行,更是持之以恒地推动和引领业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早在2016年,港仲就签署了《仲裁平等代表权承诺》(Equal Representation in Arbitration Pledge)。2018年,港仲发起成立了“仲裁女性俱乐部”(Women in Arbitration, WIA),虽然从名称上只体现了性别,但实际上却远不仅如此,WIA希望从性别、年龄、文化等各方面地推动仲裁领域的平等与多样性。港仲为促进年轻人在仲裁界的长远发展还设立了HK45。

关于港仲在案件中委任仲裁员的实践,欢迎在官网上参阅《仲裁员指定实务指引》,当中明确提到,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无法选出仲裁员,或委任机构来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时,多样性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事实上,当需要由机构任命仲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我们会尽量推荐女性仲裁员。

此外,港仲仲裁规则正在修订中,其中的一个重要讨论事项便是是否要把关于“多样性”的条款纳入仲裁规则中。

《商法》:近年来国际仲裁的发展和演变呈现哪些主要趋势?

杨玲:首先是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仲裁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23年9月公布了投资争议解决中关于调解的准则和示范条文和仲裁员行为守则。再比如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的有关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引以及国际仲裁的取证规则。

近年来,ICCA单独以及联合其他组织发布了一些国际仲裁报告,包括两版与任命仲裁员多元化有关的报告,以及与纽约律师协会联合出台的国际仲裁网络安全协定书。总部位于伦敦的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学会(CIArb)也发布了国际仲裁中技术使用框架指南。

此外,国际仲裁机构在推动国际仲裁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突出的角色。结合对上海和香港两地的观察,仲裁机构不仅在中国内地具有主导性的地位,可以推动一些立法、实践和规则的形成,在国际仲裁界也是如此。比如第三方资助得以实施及运用,离不开国际仲裁机构将其采纳为规则这一条件。

最后,国际仲裁还不能脱离其所处的时代。我们正处在什么样的时代?是经济高速发展还是下行的时代?是世界和平还是区域与多边冲突不断爆发的时代?冲突、制裁和新兴产业是较几年前更为显著的时代特征,国际仲裁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国际仲裁作为跨境争议解决的方式势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商法》:未来亚洲的争议解决行业将呈现怎样的格局?

杨玲:我对整个亚洲的未来争议解决发展有十足的信心。2023年11月,港仲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PRAG)大会。在我参与的一个小组讨论中,主持人Sundra Rajoo教授(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主席)就问我们如何看待国际仲裁的“亚洲世纪(Asian century)”。

“亚洲世纪”是一个大胆的说法,但并非毫无理据。放眼世界,蓬勃发展的经济体在亚洲,这一区域的争议解决和仲裁事业也一定如此。香港和新加坡是亚洲最早可以与传统欧洲仲裁司法管辖区分庭抗礼的亚洲法域,已无需累述。中国内地也聚集了一众领先的仲裁机构,任何一家的数据拿到全球都非常亮眼。

再看毗邻的韩国和日本,虽然不是传统的仲裁市场,但在多年的政府支持和人才引进作用下,其仲裁机构也成为亚洲争议解决的重要力量。南亚和东南亚亦是如此,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的仲裁都在冉冉升起,有成为仲裁枢纽的雄心壮志。

对于亚洲和全球的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有更多选择。如此多的优秀仲裁地,以及立志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仲裁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能为用户带来更优的服务。

相比于亚洲方兴未艾的经济而言,仲裁的供给还远没有达到经济发展所需的体量。亚洲所有仲裁机构都会从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受益;另一方面,当这些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携手缔造更好的争议解决服务产品时,也一定能够吸引全世界的当事人将自己的争议解决需求带到亚洲。

受访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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