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碳价机制终出台

作者: 盛冕、Jeff Lynn,博雷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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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国会于11月8日通过“清洁能源法案系列”。新法令包括了:

  • 《2011年清洁能源法》,旨在建立碳价机制
  • 《2011年清洁能源监管法》旨在建立清洁能源监管机构,该机构是实施碳价机制的监管主体
  • 《2011年气候变化机构法》旨在建立气候变化管理机构,该机构主要针对未来碳价机制的制订提供建议。

碳价机制拟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碳价机制的制订

盛冕, 合伙人, 博雷道盛
盛冕
合伙人
博雷道盛

澳洲政府制订碳价机制,是为了在2020年时实现,将排放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排5%的目标。

每个责任实体均应为其排放的每吨二氧化碳或同等温室气体取得和交付相应的碳排放单位。该机制先实行固定价格,再过渡到价格灵活、限制排放总量的排放额交易机制。

固定价格阶段《清洁能源法》规定,自2012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及2014年7月1日起的三个财政年度将被定为“固定收费年”。其间,碳价机制的运行模式将类似于税收,政府规定的固定碳价从每单位23澳元开始,逐年增加至24.15澳元和25.40澳元(实际年增长2.5%)。

在低碳农业倡议机制下,农林业低碳生产方式的采用者可获发碳排放单位。责任实体可以购买这些由低碳农业倡议机制产生、符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碳排单位,所购数额最高可达其减排义务的5%,这给与一些来自林业及农业领域的活动生成碳排放单位的机会。

灵活价格阶段固定收费年过后便是“灵活收费年”,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其间,碳价机制将实行一种“封顶与交易”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下,由政府拍卖碳排放单位,但政府限定可被拍卖的碳排放单位数量。这些碳排放单位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与股票相似。

Jeff Lynn,博雷道盛
Jeff Lynn
合伙人
博雷道盛

灵活收费年中,责任实体可使用某些国际排放单位履行减排义务,但至少在2020年之前,至少一半的减排义务必须用澳大利亚排放单位来履行。灵活收费年开始后的前三年里,每个排放单位的价格上限为高于国际均价的20澳元(上限年增长率为5%),而价格下限则设为15澳元(年增长率为4%)。

责任实体碳价机制下的责任将依照《2007年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法案》(NGER法)来决定。按照NGER法,若某设施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排放的二氧化碳或同等温室气体超过2万5千吨,则拥有该设施运营控制权的实体将被认定为责任实体。
合资公司的责任范围将按一定的技术原则来判定。虽然大型天然气用户必须以责任转移的方式,承担其天然气供应商的排放责任,但原则上天然气供应商将有义务对其客户所使用的天然气所产生的排放负责,而煤矿产业或其他“排放密集”的产业尚无类似规定。

覆盖范围碳价机制实施后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固定能源发电、工业化加工、2012年7月1日后填埋的废弃物所产生的排放以及泄露性排放。

虽然运输燃油不包括在碳价机制内,但对等的碳价将通过修改燃油税和消费税等方式实施于运输燃油(但也有某些例外)。

工业及家庭援助方案。为减轻碳价机制的影响,本文最初提及的一系列法案还包含了对工业和家庭的援助方案。

  • 就业与竞争计划,即从事排放密集及贸易导向活动的企业可免费获发碳排放单位。另外,为了促进钢铁行业的能效及可持续发展,政府正提议通过钢铁转型计划,为钢铁行业提供额外的资金援助
  • 能源安全基金,即向停产的排放高度密集的煤电站提供付款补偿,以及通过现金援助及免费提供碳排放单位等方式,来支持受严重影响的发电厂
  • 其他资金援助措施,即向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技术以及煤矿产业提供专项资金协助计划治理,合规与执行。政府将负责与碳价机制有关的重要政策。碳价机制的日常运行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管理机构及生产力委员会还会定期作出审查。

若责任实体交付的碳排放单位少于其实际排放量,将会受到罚款处罚。《清洁能源法》还包含了促进合规与执行的措施。

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对于在澳大利亚运营的公司而言,了解《清洁能源法》对其业务存在哪些影响至关重要。责任实体应制订相应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其符合《清洁能源法》及NGER法等相关立法。不论是责任实体或非责任实体,皆需考虑在其现已签署的合同和未来将签署的新合同下,如何分配碳价机制造成的成本。不过,碳价机制也为投资者创造了机会,例如因符合CFI要求而免费获得碳排放单位。

盛冕是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合伙人,Jeff Lynn 是博雷道盛墨尔本办公室合伙人

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

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

中信泰富广场3408-10

邮编: 200041

电话: 86 21 5100 1796

传真: 86 21 5292 5161

E-mail:

michael.sheng@blakedawson.com

jeff.lynn@blakedaws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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