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作者: 郑曦林、吴迪,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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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新三板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竞争力。

实践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方式。

基于赋税成本及资本运作的考虑,近六成公司选择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方式,本文主要基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搭建及运作进行讨论。

郑曦林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曦林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问: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何优势?答:与激励对象直接持股、公司制持股平台相比,有限合伙平台更具灵活性,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实现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审慎考虑人选,通常由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担任,其他激励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

通过合伙协议可以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强制退伙的情形,并赋予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不遵守退伙约定的激励对象予以除名的权利,从而实现激励对象的强制退出,企业更具有主动权。

问:拟挂牌公司何时设立持股平台及时点如何把握?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二)》针对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若选择已经存在并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同样符合规定,但业务上应遵守挂牌相关规定或承诺,如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

《定向发行(二)》仅适用于挂牌后新三板公司的定增,因此,建议在挂牌前就设立好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员工持股计划,挂牌后持股平台不得作为定向增发对象,其间接持股比例只会减少不会增加。

问:标的股权来源有哪些?答:一是原股东存量转让。如果以实际股份对公司员工实施激励,一般由大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出让股份。根据支付对价的不同可以分为股份赠予与股份出让,原始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或出让一部分公司股份,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账面净资产确定。

二是采取增资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
权利。

吴迪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迪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激励对象受让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如何认定股份支付?答: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当挂牌公司存在“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等情形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结合股票发行的对象、发行的目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发行的价格,判断是否需要适用股份支付。

股票的公允价值可参考如下情形: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波动性;无活跃交易市场的,可以采用估值技术或参考同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过程中相对公允的股票发行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公司挂牌前,管理层或其他员工与机构投资者同一次入股价格不一致的,一般执行股份支付准则;若不是同一次入股,建议间隔六个月以上。

问:退出机制如何确定?答:由于挂牌公司的股权流动性相对较弱,为保证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应当设置激励对象的退出
机制。

激励对象的股权原则上不对外转让,退出时由公司或大股东出资回购或转让给其他的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要求或被要求退出,如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以事先约定的定价机制处理激励对象所持的激励股权。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曦林;安杰律师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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