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软件企业认定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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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2+3的免税待遇。自获利年度起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尽管税收激励措施很吸引人,但它比较难以吸引跨国软件公司,因为有关规定要求软件企业必须在中国注册其知识产权。许多跨国公司拒绝接受这一要求,并放弃资格享受2+3免税待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软件企业认定规则,并已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做出了下列重要修改:

  • 软件企业认定部门由各地软件行业协会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级主管部门;
  • 软件企业的部分认定条件被宽松,其他条件变得更加严格。例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参与研究开发的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要求比例由50%降低至4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最低要求由“软件收入的8%”变为“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对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要求由“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50%”变为“企业收入总额的40%”。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2+3免税待遇是从软件企业首个获利年度起计算。在首个获利年度的税务汇算清缴前也就是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获得软件企业的认定资格是十分有益的,企业因此可以享受完整的2+3免税待遇。如果企业在首个获利年度的税务汇算清缴之后才取得软件企业的认定资格,那么它就只能享受剩余年份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一年的免税待遇再加上三年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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