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香港两个司法区的衔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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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向全球各个方向出发,五小时的飞行轨迹就可以覆盖世界上一半人口所在地区;全新的香港《仲裁条例》植入了《贸法委示范法》,香港支持仲裁的司法区(pro-arbitration jurisdiction)地位因此得到进一步巩固;香港法院一直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终局性;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香港作出的裁决适用《纽约公约》,可在全球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便捷执行……这些都是香港一直被认为是处理复杂跨境争议的理想地点的原因。而就内地当事人而言,香港仲裁,更是一个与外方谈判时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折衷选择。

DDCietac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坐落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在地金钟。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即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贸仲仲裁规则》),同时,因其仲裁地在香港而适用香港《仲裁条例》。这使得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同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案件相比,具有了显著特点。

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同内地企业签订合同时,考虑到香港的中立性以及贸仲被内地企业的认可程度,倾向于选择贸仲香港仲裁。香港企业也将贸仲香港看作内地与香港两个司法区的联结点并选其管理案件。内地企业的法律顾问熟悉《贸仲仲裁规则》,所以也更易接受贸仲香港仲裁条款。

那么,贸仲香港在同时适用香港《仲裁条例》和《贸仲仲裁规则》时具备哪些特点呢?

在适用香港《仲裁条例》方面,作为支持仲裁的司法区,香港《仲裁条例》给予仲裁庭很大的权力。就管辖权裁量方面而言,对当事人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且有效、仲裁庭的组成等问题,仲裁庭都有权作出决定。且该管辖权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必须遵守。

仲裁庭的权力还体现在其可直接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仲裁权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准予采取临时措施,比如: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防止目前或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损害、提供保全资产、证据保全等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进行仲裁时,命令仲裁申请人就仲裁费用提供担保,命令当事人披露证据,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扣留或者出售有关财产。这些命令依据《仲裁条例》有关规定,经原讼法庭许可后,可以强制执行。

仲裁庭还有权裁定仲裁费用以及承担方式。仲裁庭依法可将仲裁程序的费用方面的指示,包括在裁决内。该规定旨在尽可能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鼓励诚信交易。

在适用《贸仲仲裁规则》方面,贸仲香港适用《贸仲仲裁规则》管理仲裁案件,所以,案件纠纷解决方面具备贸仲特色。比如部分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裁决,以降低仲裁成本,缩短仲裁时间(至三个月);调解制度(与《仲裁条例》契合)的巧妙运用;以及所有案件配备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管理工作,从而保证仲裁案件的公平、公正、独立以及效率。

综上,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若确定递交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那么,其可充分利用上述特点,切实使得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和程序保障。

作者: 王文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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