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区商标法一览:台湾

    作者: 蔡清福、蔡驭理和蔡律法,台北道法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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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湾,商标经注册可以得到保护,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以下类型的具有识别性的标识可进行注册:商品和服务类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商品和服务类团体商标。

    此外,根据台湾智慧财产局《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气味、图案、位置亦可注册,但触觉、味觉标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注册为商标。

    注册

    蔡清福
    台北道法法律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电话: +886 2 2598 9900 (Ext 8699)
    电子邮件: cft@deepnfar.com.tw

    申请人应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可提交一案多类申请,在台湾无住所或营业办公室的外国申请人需委托当地代理人提交申请。不过,委托书无需认证或公证,外国申请人也无需在境内成立公司或登记住所。

    申请流程包括形式审查,绝对理由审查(例如,是否有识别性)和相对理由审查(例如,是否有混淆之虞)。缺乏固有识别性的标志如果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性,亦可注册。

    商标异议

    异议期为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有效期

    商标注册在注册公告之日起的10年内有效,并可续展10年。

    续展宽限期

    申请人可在商标权期间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商标续展的宽限期为商标权期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宽限期内一直未申请续展的,宽限期届满后商标注册自动失效。

    商标一旦失效,不可恢复。但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延误的,可在事由消失之日后三十天内申请恢复。

    续展宽限期届满超过一年的,不得提交恢复申请。如果续展申请未在宽限期内提交,第三方可随时重新注册失效商标。

    使用要求

    蔡驭理
    台北道法法律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 886 2 2598 9900 (Ext 8187)
    电子邮件: lawtsai@deepnfar.com.tw

    如商标自注册公告日起无正当事由一直未使用或连续停止使用满三年,智慧财产局可依职权或应第三方请求废止商标注册。

    声称商标未使用的当事人申请废止商标注册时,需提供表面证据。废止程序启动后,商标权人承担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责任。此外,声称商标未使用的当事人不必证明与商标注册废止存在合法利害关系。

    商标仅可在台湾境内使用。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是指为行销之目的,而用于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出其为来源标志:

    • 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
    • 持有、陈列、销售、出口或进口上述商品;
    • 将商标用于与所提供的服务有关的物品;
    • 将商标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业文件或广告。

    将商标用于数字视频或音频、电子媒介、互联网或其他媒介也构成商标使用。商标的使用不必具有连续性,间或、断断续续或一次性使用即可。

    但使用近似或相关商标并不一定构成商标使用。以不同于注册的形式使用商标的,只有在仅有细微变更、且变更不改变商标识别性部分的情况下,方可构成商标使用。

    以不同形式使用商标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构成商标使用:

    • 彩色商标变更为黑白商标;
    • 彩色商标变更颜色;或者
    • 仅使用了商标的一部分。

    授权协议

    蔡律法
    台北道法法律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 +886 2 2598 9900 (Ext 8139)
    电子邮件: yltsai@deepnfar.com.tw

    在台湾,可书面或口头订立授权协议。未注册商标也可被授权用于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授权既可为专属授权,也可为非专属授权。

    如在授权登记后移转商标权,受让人仍受授权协议约束。在授权登记后出售注册商标的,授权协议并不自动终止。

    《商标法》相关规定如下:

    • 在商标授权登记后移转商标的,受让人受授权协议约束;
    • 专属被授权人有权排除商标权人和第三方使用授权商标;
    • 专属被授权人有权再授权他人使用商标;
    • 商标权人可抛弃权利。但有授权登记或质权登记的,商标权人应征得被授权人或质权人同意。

    《商标法》对商标授权的登记做出了规定。商标授权的登记属于自愿,但只有向智慧财产局登记后,方可对抗第三方。必须在商标权期间届满前申请登记。

    商标授权期间可超过商标权期间。在此情形下,如商标注册在续展期限内续展,授权不必再次登记;但是,如果商标注册未在续展期限内续展,授权登记将随着商标注册失效而失效。不过,未注册商标的授权协议将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之间继续有效。

    台湾法律并未规定授权协议的格式或内容。申请商标授权登记,应由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 商标权人及被授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处所地址、国籍或地区,如有代表,还应注明代表姓名或名称;
    • 如委任代理人,其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处所地址;
    • 商标注册编号;
    • 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
    • 授权生效日期,如有终止日,其终止日;
    • 如授权仅适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列出相应商品或服务清单及所属类别;
    • 如授权仅适用于特定地区,应注明该地区名称。

    授权协议确定授权生效时间。从官方公报刊载授权登记事实之日起,授权可对抗第三方。未经登记的授权无需在官方公报中刊载。

    台湾法律有项证据推定,即已登记被授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合法使用。非专属被授权人不可加入商标权人的侵权诉讼,除非商标权人向法院申请第三方参加。

    《商标法》规定,专属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授权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任何该等诉讼中,被授权人无需将商标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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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ep & Far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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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pei 104,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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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lawtsai@deepnfa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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