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区商标法一览:印度尼西亚

    作者: Emirsyah Dinar,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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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又称《商标法》)是印度尼西亚的主要商标法。此外,印度尼西亚还就具体事项颁布了多项细则,包括:

    • 2019年第28号《关于适用于法律和人权部的非税国家收入的类型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条例》,规定了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部下属知识产权总局(DGIP)各种备案事项的官方收费标准;
    • 2018年第22号《关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相关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政府条例》,规定了在印度尼西亚办理国际注册或者来自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办理国际注册的各方面事项;;
    • 2019年第90号《关于商标上诉委员会的上诉申请、审查与和解程序的政府条例(该委员会于1995年8月29日成立);
    • 法律和人权部2016年第67号《知识产权总局局长商标注册令条例》,规定了注册要求、商品和服务类别以及已颁发证书和记录的更正等事宜。

    商标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商标是指能够以图形、标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二维和(或)三维形状、声音、全息图或上述两种要素以上的组合等图形形式表现出来、用以区分个人或法人在商品和(或)服务交易中生产的商品和(或)服务的任何标志。

    根据这一定义,法律承认两种类型的商标:传统商标和非传统商标。

    申请注册

    Emirsyah Dinar
    雅加达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电话: +62 812 8700 0889
    电子邮件: emirsyah.dinar@affa.co.id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一般来说,任何个人、组织或公司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然而,法律也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商标法》第21条规定,申请人恶意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驳回。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出现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申请,适用本条规定,但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恶意申请难度很大。

    根据《商标法》第77条,恶意商标申请获注册的,可由商事法庭宣告无效,该条规定如下:“商标属恶意申请的,以及(或)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宗教、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可以无限期提起无效宣告诉讼。”

    提交申请和准备材料

    在印度尼西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一定要进行商标查询。查询报告可以确定潜在的危险和障碍,帮助申请人成功完成注册流程。

    如果查询报告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表明可以继续进行申请程序,申请人要准备好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地址
    • 商品和服务清单
    • 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可以以文字、标识或非传统标识的形式呈现

    必要信息提交完成后,还需由专利律师准备两份供客户签署的文件:委托书和商标所有权声明。

    自2019年起,商标注册申请全部转到线上申请。

    办理时长

    假如未遭到任何异议和临时驳回,那么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到获得注册号可能只需要10到13个月。这一时间比过去快得多,过去,即使是简单的注册也耗时两到三年。

    异议和无效宣告

    商标申请的公告期只有两个月。在公告期内,任何利益相关方都可以提出异议,公告部门将在实质审查阶段对异议予以审查。

    公告期满后,不得再提出异议,也不得提出延期申请。

    异议成功的关键前提是异议人提出有效的法律原由,即商标已在印度尼西亚提交申请注册或已获注册。否则,审查员很可能以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为由驳回异议。

    商标一旦获注册,第三方只能向商事法庭提起商标无效或商标注销诉讼。

    外国著名商标

    无论是否为著名商标,只有在印度尼西亚注册的商标才可受到保护。但是,《商标法》有一个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外国著名商标免受其他当事人的恶意注册。

    另一方当事人恶意申请注册与外国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可依《商标法》第21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商标实质上与其他当事人在类似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的知名商标相似或相同,或者,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当事人在不同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的知名商标相似或相同,则申请将被驳回。”

    于是,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什么是知名商标?法律和人权部2016年第67号《知识产权总局局长商标注册令条例》第18条规定了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该商标作为知名商标在相关业务领域的公众了解或认可程度;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量,以及商标所有人使用该商标所获得的收益;
    •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在社会流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 该商标的使用地域;
    • 该商标的使用期;
    • 该商标的推广力度,包括为推广商标所投资的金额;
    • 该商标在全球范围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次数;
    • 商标执法的成功率,尤其是主管部门认可该商标为知名商标的成功率;以及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获得的声誉和品质保证赋予商标的价值。

    然而,外国著名商标在印度尼西亚并不一定享有同样的知名度。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商标所有人在对其他人提起诉讼前是否应先在印度尼西尼建立起商标的知名度。

    使用要求

    由于印度尼西亚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因此在进行商标注册前无需具有在先使用行为。申请人无需提交使用证据。

    如果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在先提交了另一份申请,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在印度尼西亚享有优先权。

    关于不使用注销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或自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商事法庭申请注销商标。然而,法律并未规定最低使用门槛,因此,不使用注销的实现难度很大。

    商标许可

    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协议在DGIP备案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来说,许可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详细资料、许可的性质(独家或非独家)、是否可以进行再许可、许可协议条款、各方权利和责任以及被许可的对象或商标。

    许可协议不得包含直接或间接损害印度尼西亚经济的条款,亦不得包含阻碍印度尼西亚获得和开发技术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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