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曼群岛ELP提供认缴额贷款须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 Peter Vas和Wendy Au,Loeb Smith Attorney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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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额贷款(subscription facility)(即银行或金融机构向私募股权基金发放的贷款)继续主导着亚洲的基金融资市场。认缴额贷款通常由基金有限合伙人尚未出资的出资承诺和收取催缴通知下的缴付款的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ELP)是私募股权基金普遍选择的架构,在这种结构下,担保权益包通常包括依有限合伙协议(LPA)和相关认购协议转让该等权益。

本文探讨了贷款人向ELP发放认缴额贷款之前应该考虑的关键问题。

债务许可

Peter Vas, Loeb Smith Attorneys
Peter Vas
合伙人
Loeb Smith Attorneys律师事务所

LPA必须明确允许产生债务、提供任何保证和/或授予任何担保。此外,协议应允许将出资额转到出质给贷款人的银行账户中。贷款人应留意LPA协议中任何需要取得、满足或放弃的条件或限制,例如咨询委员会的同意和/或对任何许可债务的到期日或金额的限制。

承诺期

如果ELP承诺期中止或届满,普通合伙人可能无法向投资者催缴款。贷款人应确保LPA协议包含催缴通知的剥离安排,以确保在基金催缴失败时有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漏损(Leakage)

如果LPA协议允许ELP的普通合伙人设立平行基金、税务阻挡实体(blocker)和另类投资工具,协议条款可能允许ELP将投资者的出资承诺转移到其他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应确保这些出资承诺包含在担保权益包中。

保密限制

如LPA协议有任何限制性规定阻止向贷款人披露投资者信息,贷款人应考虑将投资者排除在ELP的贷款基数之外。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投资者的详细信息,贷款人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其担保权益。贷款人也可能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 “了解你的客户(KYC)”审查。

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

Wendy Au, Loeb Smith Attorneys
Wendy Au
香港投资基金部门法律总监
Loeb Smith Attorneys律师事务所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在LPA下的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应考虑将任何此类第三方排除在ELP的贷款基数之外。可考虑采取折衷方案,向投资者关联公司转让其有限合伙人份额,只要不突破ELP的贷款基数即可。

免除提款的权利

对于不道德的投资,或者投资涉及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地区或行业的,投资者可能要求不履行提款通知。类似权利比较常见,通常为大多数贷款人所接受。然而,贷款人应考虑将免除提款的投资者排除在ELP的贷款基数之外,并要求在被免除的承诺出资额超过指定限额时将其定性为违约事件。但此类条款须谈判,因为免除提款权是是针对特定投资者的,通常与投资者的信誉无关。

终止和解散

贷款人应确保认缴额贷款的拟议到期日在LPA规定的期限内,因ELP将在该期限结束时解散。此外,如果LPA协议规定在ELP清算时对资产进行“瀑布式”(waterfall)分配,则获受担保的贷款人应确保其具有优先分配权。

补充协议

贷款人应审查LPA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确保其条款不会影响贷款人开展信用评估,也会不对贷款人执行担保权益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包含最惠国条款,补充协议条款的任何不利后果可能会被放大数倍。有任何事项对贷款人在认缴额融资中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剥离该等事项,减轻相关问题带来的影响。

担保的优先顺位

拟对未出资的出资承诺创设担保优先权的,向投资者发送书面创设通知即可。。贷款人可要求投资者确认收到通知,但这不是实现优先权的必要条件。有关担保权益的详细资料应记入ELP普通合伙人备存的抵质押登记册,但不登记并不会使担保无效或损害其优先权。

Peter Vas是Loeb Smith Attorney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Wendy Au是该所香港投资基金部门法律总监。

loeb smith cayman

LOEB SMITH ATTORNEYS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77号

标华丰集团大厦1101室

联系方式:

电话: +852 5225 4920
电子邮件: peter.vas@loebsmith.com
电子邮件: wendy.au@loebsmith.com

www.loebsmi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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