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比较:印度

    作者: Manisha Singh和Joginder Singh,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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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吸引全球关注。本文收集了印度部分重要专利规定和最新专利相关信息。

    境外申请许可

    Manisha Singh LexOrbis
    Manisha Singh
    创始合伙人
    LexOrbis,新德里
    电话:+91 98 1116 1518
    电子信箱 :manisha@lexorbis.com

    印度专利法对境外申请许可(FFL)作出规定,境外申请专利需要提前获得FFL。不遵守该规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如何遵守该规定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印度居民发明人在印度境外提交首次申请之前,向印度专利局(IPO)提交相关发明的简要说明,申请FFL。经审查相关发明不涉及国防技术或原子能技术的,IPO收到FFL申请后三周内,向印度居民发明人发放FFL。获得FFL后,可以在境外提出首次专利申请,并指定印度居民发明人为发明人。

    第二种选择是,申请人不从IPO获得FFL,而是在印度境内提交首次申请,指定印度居民发明人为发明人。如果六周内IPO无异议,申请人可以在印度境外提出申请。如果IPO对申请人在印度境外提交专利申请有异议,它可以向申请人发出相关保密指示。但IPO很少行使该权力。

    专利申请和修改

    Joginder Singh LexOrbis
    Joginder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新德里
    电话:+ 91 97 1126 2818
    电子信箱 :joginder@lexorbis.com

    IPO接受以英语提交专利申请,这意味着在印度提交和处理专利申请不需要翻译成印度本国语言。与需要翻译成本国语言的法域相比,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的总成本。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也远低于全球大多数专利局。

    印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在境外提交一项或多项专利申请后,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印度专利法还允许基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在31个月内提交国家阶段申请,而大多数法域规定的期限为30个月。

    有一项规定允许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放弃一些权利要求,这可以用于在印度境内节省无谓的权利要求费用和/或通过删除对不能取得专利的主题的权利要求来加快申请进程。专利申请一旦提交,只能通过放弃、解释或更正的方式修改。所有修改需要在说明书中得到支持。一旦提交,权利要求不能扩大。

    申请程序

    印度的专利申请程序从请求审查开始。大部分积压的申请已处理完毕,现在自申请之日起不到一年就可以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有六个月时间对第一次审查报告作出回应。如果成功处理所有异议,会直接授予专利权。

    否则,将举行口头听证,以允许申请人处理尚未解决的异议,随后将发布相应决定。在作出对申请人不利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有两种补救办法:一是请求专利局复审,二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分案申请

    可以在母案申请被批准或拒绝之前随时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对专利申请所作任何决定不会事先通知,因此应尽早提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中披露多项发明,并且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同的,分案申请才被视为有效。

    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最好有至少一项未在母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征。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也应在母案申请说明书中得到支持。分案申请可以自愿提交,也可以在IPO提出缺乏单一性异议的情况下提交,这意味着发明必须彼此密切相关,形成一个共同构思。

    与大多数其他法域相比,印度目前关于自愿分案申请可维护性的立场有点复杂。根据最近的Boehringer v Controller of Patents DHC (2022)案,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源于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这是对分案申请相关法律的限制性解释。

    但是,申请人可以考虑在母案申请中引入用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Nippon A&L v the Controller of Patents(2022)案中裁定,只要发明已在说明书中披露,并且权利要求仅限于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内容,修改就不应该被拒绝,特别是在授予专利权前的审查阶段。

    如果这些权利要求在母案申请中被接受,这对申请人来说应该足够了。否则,母案申请将因缺乏单一性或因新添加的主题而被提出异议,从而为申请人通过分案申请提出遭异议的权利要求提供了合法理由,如milliken & Company v Union of India(2016)案所示。

    境外申请的披露

    该项法律要求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称为第8(1)条要求,根据该要求,申请人需要自愿提供(并且在被要求时也要提供)在印度境外任何地方提交的所有相应申请的清单。相应申请包括源于共同优先权的任何申请或任何PCT申请,同一专利族中的所有PCT申请国家阶段、续案、部分续案和分案申请。必须在提交印度专利申请时和/或之后六个月内以第3号表格提交相应申请的必要详细信息。如果在印度境外任何地方提出任何新的相应申请,必须在6个月内以第3号表格向印度专利局提供该申请的详细信息。

    第二部分,根据第8(2)条,涉及到向印度专利局提供检索报告或审查报告复本以及相应申请中获批准的权利要求复本时,仅在被要求时需要提供。由于印度专利局已作为数据提供者和访问办公室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集中检索和审查访问系统,审查员现在可以通过该系统访问相应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报告,因此,已较少要求提供该等文件。

    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

    印度专利法的另一个独特规定是要求提供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政府对提交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涉及的格式和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在新的第27号表格中取消了提供印度制造和/或进口的专利产品 “数量”的要求,也不要求在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内提供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发放的专利许可的详细信息。

    第27号表格中也删除了确定和告知专利产品是否满足印度“公众合理需求”的要求。

    提交年度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的截止日期已从每年3月31日改为9月30日。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所涵盖的专利使用期间已从日历年(1月至12月)改为财政年度(4月至下一年3月)。在授予专利权的财政年度,不必提交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

    如果从一项特定专利发明中获得的大致收入或价值,无法与相关专利所产生的大致收入或价值分开计算,并且所有该等专利均授予同一专利权人,则可以就多项相关专利提交一份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专利的共同所有人可以就一项专利或相关专利联合提交一份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但是,每个专利被许可人需要单独提交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书。

    高等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去年,印度政府撤销了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IPAB是一个上诉机构,负责审理因专利局、商标局和版权局的决定以及因取消、撤销或无效诉讼而引起的上诉。此后,德里高等法院宣布成立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处理所有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从IPAB移交的事务),并公布了《知识产权法庭规则》和《专利诉讼规则》。印度其他高等法院也可能效仿,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并公布必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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