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比较:中国大陆

    作者: 袁玥,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0
    35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印度

    日本

    台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新规定,使此类案件的管辖变得更加复杂。新规并没有全面梳理所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仅对其他以往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仅仅阅读新规可能不足以清晰了解每类案件的具体管辖,需要结合以往的规定来解读。

    Yuan Yue
    袁玥
    律师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66046479
    电子信箱 :yuany@ccpit-patent.com.cn

    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和配套的《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讨论专利案件管辖的变化。

    《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七类特殊案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和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这七类案件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实上,在《若干规定》施行前,除了几个基层人民法院曾经短暂地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外,这七类案件的管辖与《若干规定》所述基本相同。发生变化之处在于,《若干规定》施行前,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和侵权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管辖分布也与这七类案件相同,《若干规定》施行之后,这些纠纷分散给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为了响应中央政府在《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职能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启动相关工作。

    具体而言,《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除了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还分散给所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今后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和海南省这四个已经有知识产权法院的省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第一审外观设计专利民事、行政案件了。

    《若干规定》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尽管目前尚不清楚哪些基层人民法院会获得批准,但我们预测第一批被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很有可能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这是因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担了大量对知识产权复审决定和/或无效决定不服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远超其他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因此,迫切需要将部分案件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曾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为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试点法院,但这随着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而告终。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能力审理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的民事案件,但这能否实现还有待观察。

    《若干规定》第三条指出,除了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专利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案件。以前,专利合同纠纷案件也需要集中管辖,但现在这些案件将由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在配套《通知》中有详细列出。

    需要注意的是,除北京和上海外,其他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实施管辖时诉讼标的额有上限。不同地区诉讼标的额的标准不同,具体可参考配套《通知》。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限额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若干规定》未提及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标准,这是因为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已确定该标准。根据之前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现今涉发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合同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如下:

    1. 在各自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 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或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 “七类案件”;以及
    3.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专利案件方面,最新管辖规定与以前相比,主要变化是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分散给更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将合同纠纷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进一步讨论

    这个变化对以前拥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有何影响?审理的案件数量减少后,这些法院的审理周期是否会大大缩短?

    就目前情况而言,《若干规定》可能会对中级人民法院减少其案件数量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各知识产权法院受影响不大,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和侵权纠纷仍在其管辖范围内,减少的仅是合同类案件,而合同类案件占案件总数比例较小。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当年受理的案件总数为5432件,其中合同类案件为572件,占10.5%。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言,管辖变化对它造成的影响甚至更小。

    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总数近3万件,其中合同案件只有约500件,约占1.7%。因此,将合同类案件下沉到基层人民法院不会对各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负荷产生实质性影响。

    CCPIT-logo-2021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LAW OFFICE
    10/F,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nei Street
    Beijing 100031, China
    电话:+86 10 6641 2345
    电子信箱 :mail@ccpit-patent.com.cn

    www.ccpit-patent.com.cn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