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金融服务提供商:自成一类

作者: Abhirup Dasgupta和Bhawana Sharma,HSA Advoc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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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引入《破产法典》(IBC) 时,第 3(17) 条为金融服务提供商作出一项例外规定,以防止它们被拖入破产境地。对此,立法机关一直认为应该取消这种全面保护。根据 IBC 第 227 条和第 239(22)(zk) 条赋予的权力,公司事务部于 2019 年发布一份新闻稿,引入了《破产规则(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破产和清算程序以及向裁决机构的申请)》(《金融服务提供商规则》)。 这些规则为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系统性破产和清算提供了一个框架。

Abhirup Dasgupta,HSA Advocates,破产金融服务提供商:自成一类
Abhirup Dasgupta
合伙人
HSA Advocates

这些规则已将 IBC 下有关公司破产拯救程序 (CIRP)和清算程序的规定适用于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拯救程序,其方式与适用于任何其他公司制债务人的方式相同,但因具体行业而有所差异。首先,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破产只能由监管机构发起,即印度储备银行。在程序启动之前,印度储备银行而不是临时专业拯救机构 (IRP) 必须提名一名管理人,该管理人与 IRP、专业拯救机构或清算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视情况而定。《金融服务提供商规则》第 5(b) 条规定的临时暂停偿债,与 IBC 第 14 条规定的暂停偿债具有相同效力,在提交申请时立即生效,而不是在申请被接受时生效。在申请被接受后 45 天内,印度储备银行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和帮助管理人的工作。

关于继续经营,第 5(b)(ii) 条规定,金融服务提供商从事提供金融服务的执照或注册在金融服务提供商临时暂停偿债和拯救过程中不会被暂停或终止。这意味着,即使金融服务提供商被批准破产,它也必须继续提供金融服务。虽然临时暂停偿债能够保护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资产,但它不适用于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由金融服务提供商保管的第三方资产。《金融服务提供商规则》第 10 条赋予金融服务提供商管理人保管或占有此类第三方资产并对其进行清算,以收回债务人欠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任何款项的权力。

虽然引入拯救计划的过程可能相同,但潜在的拯救申请人必须满足从事金融服务提供商业务的相关要求。除了债权人委员会批准拯救计划这一要求外,印度储备银行还必须确认,如果该计划获得批准,它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控制人或部分管理人员没有异议。印度储备银行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如果印度储备银行不反对该拯救计划,则视为该计划获得接受。

Bhawana Sharma,HSA Advocates,破产金融服务提供商:自成一类
Bhawana Sharma
律师
HSA Advocates

若不进行拯救,则将启动金融服务提供商清算程序。根据《金融服务提供商规则》第 7(b) 条的规定,在通过金融服务提供商清算令之前,需要听取印度储备银行的意见。 即使金融服务提供商正在进行清算,在未听取金融服务提供商意见的情况下也不能注销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许可或注册。有意思的是,金融服务提供商可以自愿进行清算。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同意。清算程序以解散令的作出而宣布告终,但只有在听取印度储备银行的意见后才能作出这一命令。 很明显,立法机构打算让监管机构(即印度储备银行)参与金融服务提供商破产/清算过程的每个关键阶段。

现实情况是,一家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破产只能由另外一家金融服务提供商拯救,而且在该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破产过程中,它必须继续提供金融服务。最近在 Dewan Housing Finance Ltd.、Reliance Capital 和 SREI Group of Companies等案件中即援引了这一流程。考虑到目前的经济情况,不应以怀疑的态度看待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破产。它给金融实体一个重新站起来的机会,也有利于客户、储户乃至债权人的利益。

Abhirup Dasgupta是HSA Advocates合伙人,Bhawana Sharma是该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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