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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保险公司需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其治理框架,时间紧迫

《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五年过渡期内,即2024年12月31日之前,依照《公司法》调整其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进行架构调整。目前尚未完成架构调整的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需要在年内完成章程修改、股东会搭建、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市场监管备案等工作。架构调整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并涉及较为复杂的金融监管审批和合规要求,实施难度不小,需要充分重视。

一般流程

Elsie Shi, Jincheng Tongda & Neal
师晓燕
高级合伙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5706 8163
电子信箱: elsieshi@jtn.com
    1. 修改章程并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修改的章程不仅要包含股东会设立并明确其职权及会议机制等内容,还需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应地调整公司治理安排。涉及的主要问题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2.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章程变更备案。
    3. 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于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将从由股东委派产生改为由相关主体提名及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在新章程获得监管批准后,应完成提名流程,并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设有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的,还需经民主程序选举。

架构调整过程中调整或新增董监高人员,需要办理相应的任职资格核准,并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流程。需要通盘考虑各项调整变化之间的前后顺序和衔接安排,以便高效合规地完成架构调整。

主要问题

股东会的设置。架构调整后,股东会将取代董事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设定股东会的具体职权及会议机制。对于股东较少的公司,尤其双方股东各持50%股权的合资公司,在满足法律要求的基础上,设计出符合各方股东利益要求的会议机制及僵局解决机制尤为重要。公司还应就股权转让条件及程序等具体问题,在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予以明确约定,以降低不确定性,避免争议。如果合资合同对股权转让、僵局解决机制等有特别约定,章程内容需要与之衔接一致,避免冲突。

George Yu, Jincheng Tongda & Neal
余华良
高级合伙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5706 8168
电子信箱: georgeyu@jtn.com

董事会层面的调整。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公司股东根据章程规定委派董事及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股东因而可以控制相应的董事会席位。架构调整后,董事需经提名及股东会选举产生。合资各方需考虑架构调整中的诸多细节安排,有效落实对董事会相应席位的控制和影响。董事选任机制的设定,不仅需要基于各方的商业诉求,还需充分考虑监管规则对董事提名和选举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要求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等。

由于相关监管规则本身留有一定的适用灵活性(例如《治理准则》参照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可就特定治理安排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争取在监管规定和商业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从而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理解和认可。

监事会层面的调整。架构调整后,股东监事也将从由股东委派产生改变为股东提名及股东会选举产生。根据《治理准则》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可能要求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配备至少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以及三分之一的外部监事并遵守“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可再提名监事”的限制性规定。需注意新《公司法》允许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职权;但此种情况下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需增设职工代表董事。

结语

以上是笔者在协助一些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架构调整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保险公司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架构调整还可能涉及一些特定问题,如临时负责人选任、高管提名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运作等。此外,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架构调整过程中还需及时关注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最新变化(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可能相应修改的有关监管规定),统筹考虑公司治理架构的各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某一董事、是否设置监事会、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等。建议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尽快启动相关工作,按时顺利完成架构调整,保持公司稳定运营。


师晓燕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5706 8163以及电邮elsieshi@jtn.com
余华良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5706 8168以及电邮georgeyu@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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