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要点解读

作者: 陶毓和沈海翔,浩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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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法典》)历经两年多四轮审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纳七千余人次两万余条公众建议,经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起施行。《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更是全球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典》编纂工作牵头人黄薇说,这部“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法典》对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整合和逻辑重构,既要破解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空白,又将现代可持续发展理念转化为刚性法律规定,立法意义非凡。

基本原则

Audrey Tao, Hylands Law Firm
陶毓
高级合伙人
浩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8 1678 0572
电子信箱: audrey.tao@hylandslaw.com

《法典》垫定六大基本原则,贯穿全文五编、1242条规范体系。

(1)预防为主原则,由原环保法基本原则提升为《法典》首位原则,凸显事前防控的核心地位。

(2)系统治理原则,强调“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纳入考量”,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摒弃分要素、分区域碎片化治理模式。

(3)生态优先原则,源自原环保法保护优先原则,确立生态利益高于经济发展的刚性准则,实现从污染应对到生态本位的根本转型。

(4)绿色发展原则,通过单设“绿色低碳发展”专编,将绿色低碳上升为法定经营义务,强制企业落实节能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碳核算披露等要求,推动企业从末端治污转向源头减碳、绿色提质。

(5)公众参与原则,源自原环保法公众参与原则,《法典》总则单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明确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决策、监管实体、程序权利和法定义务。

(6)损害担责原则,保留自原环保法,核心是以最严密法治实现“生态有价,失责必究”。

框架内容

Shen Haixiang, Hylands Law Firm
沈海翔
高级合伙人
浩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9 1189 3350
电子信箱: shenhaixiang@hylandslaw.com

《法典》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编统摄全法典,规定生态环境基础性、通用性法律制度与六大核心原则;污染防治编整合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通用规则,覆盖固废、噪声、放射性污染物管控,并新增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型污染配套规制;生态保护编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力推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环保双赢,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矿产、水、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聚焦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编将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机制及“双碳”目标纳入法典体系;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问题,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典的严与新

《法典》将习近平总书记“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层层展现,例如部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大幅提升(高至50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穿透式双罚制适用范围扩张(责任人员的多重处罚)、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进一步明确(五年)、公职人员处分范围的扩大、排污单位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强制性要求等。《法典》的创新亮点包括“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系统化搭建低碳转型法律框架;单设分编关注新领域污染防治;设置生态保护编,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新增新型废弃物处置规范,针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产业变革带来的新型废弃物,明确处置责任和回收利用制度。

行业应对

法典新规对多类市场主体形成强约束,要求高耗能、高污染、高碳排放及涉新污染物企业,坐落或毗邻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经营主体,以及节能环保绿色产业主体等全面升级相关合规体系。

面对《法典》构建的新型规则体系,企业需前瞻性建立全方位合规管理体系,例如搭建环保合规架构,明确决策层环保责任,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将合规要求嵌入生产、采购、运维、处置全流程;开展合规自查,全面梳理排污、生态保护、碳管理等合规漏洞,规范台账记录、监测报告、信息公开等留痕工作;加速绿色转型,升级节能降污设备,优化生产工艺,落实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要求;强化全员合规培训,分层普及法典追责机制与操作规范,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常态化规避环境合规风险,实现合规经营与绿色发展双赢等。


陶毓是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8 1678 0572以及电邮audrey.tao@hylandslaw.com
沈海翔是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9 1189 3350以及电邮shenhaixiang@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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