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绿色发展”的原则,首创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双碳”目标、碳交易规则和碳足迹管理制度。针对新能源领域,法典更是提供了消纳保障的坚实法律依据。新能源市场将迎来巨大发展与机遇,同时也对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法律合规要求。为适应法典的要求及迎接新的市场机遇与挑战,新能源企业应当尽快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三位一体的合规要求,建设与完善企业内部环境合规管理体系。
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行业是实现能源绿色转型的重点行业。《生态环境法典》对光伏、风电领域的设备生产企业和电站开发运营企业均新增了合规要求,企业内部环境合规体系的升级重塑成为“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光伏、风电新能源企业需聚焦法典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将绿色低碳的法定底线嵌入其战略规划、投资决策与运营管理中。具体而言,需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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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站项目选址规划,《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一十八条等条款明确了电站规划用地涉及沙漠、草原、湿地等特殊地类时面临多重的生态环境约束。此外,规划环评亦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参考依据,温室气体环评要求同步入法。
针对电站的开发及运营阶段,《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强调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温室气体控制,明确了碳足迹管理及碳成本管理对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首次提出对组件、叶片等新能源电力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建立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
从各个阶段的法律责任来看,《生态环境法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明确了退役设备处理不当的相应法律责任,也明确了碳排放合规作为法律红线的地位。
因此,光伏、风电新能源企业应当排查全生命周期合规漏项,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不断完善及升级合规管理体系。
与ESG体系双向衔接
《生态环境法典》创造性地引入了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违法企业在承担传统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信用受损、ESG评级下降等隐形成本。
因此,新能源企业应将ESG评级关键指标(如碳排放强度、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等)嵌入内部绩效考核,设立环保合规否决项。同时,建议企业主动建立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披露的专项合规流程,确保对外披露的数据经得起法律核查和ESG审计,降低资本估值及投融资环节的潜在风险。
绿色供应商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双碳”目标从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将绿色转型上升为企业法定义务,企业须从“自愿参与”转向“依法履行”。法典还规定了“全链条义务”,要求企业在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进行筛选合作的过程中,建立内部审核监督机制,对上下游合作商的环保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将供应商产品的碳足迹数据作为采购决策的重要参考,以确保整个供应链碳排放情况符合国家标准,巩固自身在供应链中的竞争地位,并避免承担供应链连带责任。
基于《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条关于企业绿色供应链建设的规定,建议新能源企业建立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与碳资产管理体系,启动主要供应商的碳排放数据摸底工作,并在采购协议中逐步引入碳数据质量条款。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的政策倡导转化为法定制度,明确了能源转型的路径,对光伏、风电新能源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包括光伏、风电新能源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与升级,方能在日益严苛的监管环境与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李志恒是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185 0821 6777以及电邮 zhiheng.li@kangdalawyer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