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密货币监管政策

    作者: 宋天祥 和 熊全迪,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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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制定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框架时,亚洲各司法管辖区一直持谨慎态度,但加密货币的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正促使监管机构迅速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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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本文时,台湾地区暂不承认加密货币为货币。自2013年以来,台湾地区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两者的立场一直是,比特币不应被视为货币,而是一种高度投机的数字虚拟商品。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下令,自2014年起本地银行不得接受比特币,也不得提供任何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除此之外,台湾地区未曾正式颁布或修订专门针对加密货币的法律或法规,但存在以下两种除外情形:

    1.适用于具有证券性质的代币(通常称为证券代币)及其发行(通常称为证券代币发行)的法规;

    2.与“虚拟货币平台和交易业务”有关的反洗钱法规。

    代币发行

    代币发行(如首次代币发行)的核心监管问题是,代币发行是否应被视为台湾地区证券法规之下的证券发行。为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7年表示,如果首次代币发行涉及证券的募集和发行,则应受台湾《证券交易法》的约束。

    换句话说,如果代币发行被认为涉及证券的募集和发行(因此所发行的代币被认为是证券代币),则它将被认为是违反《证券交易法》的非法集资活动,除非遵守证券代币发行法规。

    证券代币和证券代币发行

    2019年7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一项裁决,将具有某种性质的加密货币认定为《证券交易法》下的证券(即证券代币)。根据该裁决,证券代币是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代币:

    1.利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技术或其他类似技术来表示其价值,可以通过数字机制进行存储、交换或转移;

    2.可转让

    3.包含投资的所有下列属性:

    (1)由投资者提供资金;

    (2)资金用于一项共同的事业或项目;

    (3)投资者期望获利;而且

    (4)主要通过发行人或第三方的活动产生利润。

    Abe Sung, Lee and Li
    宋天祥
    Partner at Lee and Li in Taipei
    Tel: +886 2 2763 8000 (ext. 2232)
    Email: abesung@leeandli.com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北证券交易所共同起草了一套监管证券代币发行的法规,于2020年1月正式施行。证券代币发行法规以3000万元新台币(100万美元)的门槛对证券代币发行分类。对于新台币3000万元或以下的证券代币发行,可按证券代币发行法规执行。

    超过3000万元新台币的证券代币发行,必须首先申请接受金融监管沙盒测试。如果测试结果是正面的,则应根据《证券交易法》执行。证券代币发行法规的某些关键条款包括:

    1.发行人必须是根据台湾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或台北政治经济交易所上市或在新兴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司。

    2.发行人只能发行不附股东权利的利润分享代币或债权代币。

    3.只有专业投资者才有资格参与证券代币发行。如果专业投资者是自然人,每次证券代币发行的最高认购金额为30万元新台币。

    4.平台运营商应取得证券交易商牌照,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新台币,并提供1000万元新台币的营运保证金。

    5.一个平台上所有证券代币发行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1亿元新台币。

    6.根据证券代币发行法规,还包括交易(二级市场)、实名制、仅限新台币等要求和限制。

    据我们了解,在撰写本文时,虽然存在有关于发行证券代币的讨论,例如与碳信用有关的证券代币,但由于证券代币发行法规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例如证券代币发行的发行人的资格、合格投资者和金额限制等,以及启动证券代币发行项目可能产生的其他合规成本,因此尚未启动任何证券代币发行计划。

    反洗钱

    虽然台湾并无证券代币发行平台运营商,但已经有加密货币平台或交易所运营商提供与加密货币有关的服务,而加密货币并不是证券代币。如上所述,因为台湾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不涉及证券代币的加密货币的法律法规,所以目前在台湾经营加密货币平台或成为交易所运营商并不需要牌照。

    从反洗钱的角度来看,最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于2018年11月生效,将虚拟货币平台和交易业务纳入台湾的反洗钱监管体系。然而,在反洗钱裁决发布之前,政府在执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方面没有取得进一步进展。

    2021年4月,台湾行政院(内阁)发布了一项裁决(《反洗钱裁决》),用于解释《反洗钱法》之下的从事虚拟货币平台和交易业务的企业的范围,预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反洗钱裁决项下描述的范围包括那些为他人从事以下活动的企业:

    1.虚拟货币与新台币、外国货币或中国大陆、香港或澳门发行的货币之间的兑换;

    2.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

    3.虚拟货币的转让;

    4.虚拟货币的保管和/或管理,或使得对虚拟货币的控制变为可能的金融工具的提供;

    5.参与、提供与发行或销售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

    根据笔者的经验和对当地做法的了解,通常预计,在《反洗钱裁决》发布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反洗钱法》,制定与加密货币行业相关的更明确或更详细的法规。法规将涵盖运营商有关了解你的客户、记账、报告可疑活动、持续监测等的义务。因此,建议相关市场主体继续密切关注新的动态,包括将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另行制定的上述反洗钱相关法规。

    去中心化金融和不可替代代币

    过去几年,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新应用,如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不可替代代币(NFT),在台湾引起了热烈讨论。

    Eddie Hsiung, Lee and Li
    熊全迪
    Associate Partner at Lee and Li in Taipei
    Tel: +886 2 2763 8000 (ext. 2162)
    Email: eddiehsiung@leeandli.com

    政府似乎对去中心化金融活动的兴起未发表任何官方观点。然而,从本地的角度来看,任何去中心化金融活动的分类应该根据各自情况逐一确定,并且为了核实并确保遵守台湾法律,需要认真查阅诸如与银行、信托和期货等有关的法律。市场主体可能会认为,在去中心化金融的架构下,不存在可被追究活动责任的中心化业务经营者,无论这些活动是否非法。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应该更多的是一个事实或证据问题,意味着我们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任何发起去中心化金融项目或计划或之后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就任何潜在的法律后果而言,仍可能被视为真正的行为人。

    不可替代代币通常被设计成代表数字艺术品、音乐作品、收藏品、棒球或篮球卡、相册等。虽然最近的讨论往往集中在不可替代代币持有者实际拥有或获得的东西上,但任何不可替代代币或其发行的分类也应根据各自情况逐一考察确定。

    虽然可能有各种设计不可替代代币的方法,例如,根据何谓相关资产,不可替代代币与相关(数字)资产的关联程度,参与发行的各方以及不可替代代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但我们仍建议,尽可能在条款和条件中明确规定参与方(不可替代代币发行人、平台运营商和/或服务或技术提供商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从版权的角度。

    此外,尽管任何不可替代代币的性质都是不可替代的和独特的,但由于其可能的投资性质,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排除其适用金融法(如证券法规)的可能性。

    最后,去中心化金融和不可替代代币市场主体是否属于上述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范围,也不清楚。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给此类新兴活动的未来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

    理律法律事务所台北主事务所合伙人宋天祥、律师熊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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