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对加密交易所和其他加密服务的监管

作者: Santiago Carvajal,Loeb Smith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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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案(2020)》(“VASP法”)是开曼群岛针对虚拟资产业务建立的一个法律框架,在开曼开展虚拟资产业务,注册成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以及获取服务许可证,都受此法监管。自推出VASP法后,开曼金管局(“CIMA”)受理了大量注册申请以及许可证申请,涉及加密交易所、加密托管和经纪、加密交易市场、首次代币发行、证券型通证发行,以及通过开曼群岛的实体开展数字资产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商业模式。

根据CIMA提供的信息,在开曼注册的VASP中,55%都是交易平台,日交易量达到51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量2%到3%。

虚拟资产是什么?

santiago carvajal
Santiago Carvajal
Legal Consultant
Loeb Smith Attorneys

VASP法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以通过数字媒介交易或转让,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的数字价值形式,但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

VASP法区分了虚拟资产和“虚拟服务代币”,前者即是前文定义的资产,受到监管,后者则被定义为“在任何时间都不能转让予第三方或与第三方交换的数字价值形式,仅用于接入某个应用,或获取某项服务,或直接向持有人提供服务或功能的数字代币包含其中。”

由于证券型代币和效用型代币的分类经常引起困惑,故VASP法特意做此区分。虚拟服务代币被届定为效用型代币,因此,不在VASP法规定的注册和许可机制范围内。

VASP法第3(2)条作了明确规定:“在本法,虚拟服务代币不是虚拟资产,提供虚拟服务代币相关服务的个人或法律结构不需要申请获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或注册。”

什么是虚拟资产服务?

VASP法规定,虚拟资产服务指:(1)发行虚拟资产;或(2)以某个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或法律结构的名义,或者为他们提供下列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的业务:

(a)虚拟资产和法币之间的交换;

(b)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可转换虚拟资产之间的效换;

(c)虚拟资产转让;

(d)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

(e)参与或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虚拟资产售销相关的金融服务。

VASP的界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即被届定为VASP法定义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1)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或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或外国公司;以及(2)其业务活动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在开曼群岛或从开曼群岛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且根据VASP法注册或者获得许可,或者已经是其他法律下的被许可人,被豁免VASP法注册和许可义务。

开曼实体为自己利益购买和处置加密货币的,不受VASP法监管,因为此类实体不被视为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为业务,或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虚拟资产服务。除发行虚拟资产的活动外,VASP法的另一个监管内容就是为其他人或者以其他人的名义开展虚拟资产服务,并以此为公司业务,或者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自然人不在此范畴。

VASP法要求VASP在CIMA注册,或者获得CIMA的许可证。VASP是否需要注册或者获得许可证取决于VASP开展的活动。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VASP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者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加密交易所、交易平台),VASP必须获得虚拟资产服务许可证。大部分情况下,VASP提供除上述两项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只需要在CIMA注册即可。

开曼实体违反VASP法,没有在CIMA注册或者获得CIMA许可证的,VASP及其运营商将被CIMA处以大额行政罚款及其他处罚。

Santiago Carvajal是开曼群岛Loeb Smith Attorneys的法律顾问

loeb smith cayman

LOEB SMITH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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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Town PO Box 31493
Grand Cayman, KY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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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santiago.carvajal@loebsmi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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