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沉睡了30余年的法律,在霍尔木兹海峡炮声隆隆之际迎来新生。新修订的《海商法》将如何为海上商路护航?王瑜婕报道
从汉朝的“海上丝绸之路”,到明代郑和下西洋,以及塑造了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欧洲大航海时代,人类从未停止在浩瀚汪洋上打造繁忙商路。商业需求和变幻莫测的风浪交织,催生了海商法。
中国于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在实施30余年后,终于在2025年10月28日通过了首次修订,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范围之广、力度之大,被业界评价为“颠覆性变化”,既有对国际规则的主动接轨,也有将司法实践的系统性吸纳,更意在重塑中国在海事海商领域国际规则的话语权。
在国际地缘政治形势风云诡谲的今天,新法将为贸易、航运与海事海商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最小双轨制:沿海运输的规则破冰
在谈及此次修订的最大变化时,一个话题反复出现:国内港口间的海上运输终于被纳入《海商法》。这被视为本轮修订中最具质变意义的核心变化之一,终结了沿海与远洋运输长期“分治”的局面,形成了业界所称的“最小双轨制”。
修订前,国内沿海运输仅适用《民法典》,承运人不享有航海过失免责。《海商法》第四章的修订删除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的表述,将国际和国内海运均纳入《海商法》,国内海运承运人得以享有航海过失和火灾等免责事由,并适用单位赔偿限额。
企业法务也认可这一变化的重要性。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罗宾逊物流的亚洲高级法务顾问邬旻晖说:“我们认为,第四章的修订尤为关键,因为其直接影响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分配,并对保险管理及合同范本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至于规则切换中的复杂性,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李晨飚指出,两法过渡时期的最大法律适用风险点是“责任规则的根本性冲突”,而这一规则差异“将直接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颠覆性变化”。
“对于正在‘跨法’旅行的国内海上运输业务,一是船货双方都应立即全面排查跨法合同与存量索赔,建立专属台账;二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5月1日前完成的航次适用《民法典》或是合同此前约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三是对近一年的存量货损立即发函索赔,对已发生债权及时中断诉讼时效,”李晨飚建议。
同为航运律师,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高级合伙人兼主任陈柚牧从合同双方不同立场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他建议托运人:“第一,盘点、梳理高价值货物,在新航次运单上 ‘声明货物价值’,以此依法突破新法的法定责任限额;第二,立即联系保险经纪人,提高国内货物运输险的保额,缩小可能因承运人赔偿限额降低带来的损失缺口。”
而对于承运人,陈柚牧则鼓励“抢抓新法红利”,他提出:“应立刻向所有国内货主客户发送通知及补充协议,并在国内水路标准提单和运单背面更新‘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明确载明:‘自2026年5月1日起启运的航次,全面适用新修订的《海商法》’。”
他提示:“双方必须就‘跨法’期间发生事故的时间界定机制达成书面共识,以此合法构建责任防火墙。”
视角转向制度层面,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阎冰指出:“‘最小双轨制’尽可能统一了国内与国际海运合同的法律适用,修订后第四章诸多规则可适用于沿海运输,但承运人责任标准仍存在差异,这体现在适航义务、速遣义务、法定过错免责三个方面。”
他还提到:“提单规则可适用于沿海运输场景,内贸交易各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安排,并享有可转让运输单证带来的制度便利。”
阎冰说:“新修订的第四章将沿海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从严格责任调整为过错责任,还可能对《海商法》其他章节的实践产生影响。例如,共同海损制度在沿海运输业务场景中,或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的特别之处在于强制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标准,但允许双方约定提高该责任标准,或者说,仍旧给到强势托运人通过合同约定避免新法影响的可能性。”他补充。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