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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将数十年来散落各处的单行法捆扎成一束更沉的鞭子。企业正争分夺秒,赶在它落下之前躬身适应。靳海莲报道

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的一纸裁定,让一桩跨年的污染案尘埃落定。两年前,江西国某实业公司副总严某祥以每吨420元的低价,将其实控的星某药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置,3228吨腐蚀性废液最终被倾倒于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致使部分水生生物死亡、地表水环境遭受重大损害。

星某药业与严某祥等20名个人最终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被判罚30万元,四名主犯获三年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另行判令星某药业及国某实业等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1.351万元、应急处置费用75.595万元。

30万元的刑事罚金、近2000万元的生态修复赔偿,20张刑事判决书——这就是中国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举”的最新画像。而这桩案件由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于近日联合公布,发布时点,恰在一部更具结构性意义的法律文件即将施行的前夜。

2026年8月15日,中国首部《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取代散见于十余部单行法中的相关条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新创设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将被统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从此环环相扣。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道分水岭。数十年来,企业面对的是一部部各自为政的单行法,可以分头应对、各个击破;从今往后,所有条款被装订进同一本法典,牵一发而动全身。然而,把这层变化翻译成客户备忘录的律师们,说得更为直白:许多客户尚未意识到,捆扎在一起的木棍比散落的木棍更难折断——而它落下时,也更具杀伤力。

企业法务和环境法律师的看法指向同一个主题:从现在至2026年8月之间的数月,与其说是缓冲期,不如说是压力测试期。

一檐覆顶

法典正文逾1200条,分为五编。这一结构本身即埋下了其最核心的难题:十余部单行法被统合起来,看似只是体例归并,实则牵动企业每一项环保义务的法律出处与边界。

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的合伙人吴青指出了企业在法典施行前必须吸收吃透的三大变化。她指出,法律依据本身已被全面重塑。“法典采用的‘适度法典化’的模式造就了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双法源’格局,”她说,“这也为企业识别、理解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Yu Luping, Zhong Lun Law Firm CHI

在过去,每一类污染物都有专门的单行法可循;如今,“哪一条规则适用”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反倒变得棘手。

其次,企业义务的边界已被向外、向前推移。“横向来看,需从单一的污染防治拓展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吴青说,“纵向来看,法典还要求企业将关注重点从审批获取、达标排污等单一环节转向建设项目及产品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合规管理。”

第三,也是最具影响力的一点:法典将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法律责任统合于一部法律之中,并规定了三类责任的衔接规则。“法典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行了全面升级,并可能为一些新型诉讼奠定基础,使得企业面临类型更多样、标的更高的诉讼风险,”吴青指出。

法典拓宽规制边界之外,亦将重塑企业的组织架构。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权益合伙人于鲁平特别强调了“双罚制”的强化,即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同步追责。

“双罚制的适用范围扩大,由四类特定情形扩大到所有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情形,”他说,“追责对象范围扩大,涵盖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决策层。”

这一变化,于鲁平警告,将让董事会重新掂量风险与收益。“双罚制的普遍适用让‘不知情’不再是免责理由,而是失职证据。”

中伦所驻武汉的权益合伙人邹鲲则着眼于这部法典对现行环境法律体系的整合与改写。他指出,仅污染防治编一项,就将使大气、水、环评、固废等十部现行法律退出历史舞台;而新增的章节涵盖化学物质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和光污染防治,则是“此前监管薄弱甚至空白的领域”。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所常务副主任王海军认为,最需要深层转变的是观念:“监管逻辑从碎片化分割走向全面统筹,企业需建立全场景、全领域一体化合规思维。”

在他看来,企业的违法成本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监管、民事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责任的无缝衔接”。

Wang Haijun, DHH Law Firm CHI

横向整合之外,责任还需纵向穿透。德恒律师事务所驻深圳的高级合伙人廖名宗将这一逻辑凝练为一个口号——压实顶层主体责任。他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被确立为“环保第一责任人”。合规管理“应纳入经营决策全流程,而非事后再行加装”。

对处于行业转型前沿的化工企业,这一观念上的转变意味更深。中化国际法律部总经理蒋文璐说:“对于化工行业而言,法典的施行意味着传统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模式已经走向终结,企业必须以法典为指引,向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方向深度转型。”

在他看来,企业必须将“‘绿色合规’转化为核心竞争力之一”。法典对化工行业的影响“不仅意味着国家监管力度的全面升级,从长远来看也在加速产业优胜劣汰的新一轮洗牌”。

网更宽,齿更利

中国生态环境立法的惩戒工具,长期以来以行政罚款为主轴。罚款金额能否真正覆盖违法收益、能否对大型企业形成实质震慑,是过去十余年讨论得最多、也最难有定论的问题。

法典并未止步于在罚款数字上做加法。它在统合三类责任的同时,把过去散见各处的调控工具,第一次集中地交到了监管者和诉讼当事人手中。

王海军列举了企业未来要同时面对的多重风险:生态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追责范围“大幅拓宽、追责力度显著增强”,惩罚性赔偿适用场景增加,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追责”,责任“还可穿透至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此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也将加大,“一旦涉案将影响企业招投标、融资、市场经营等全链条发展,”他说。

吴青看到的是诉讼风险在多个维度上的同步放大。最直接的变化发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启动门槛上。该制度试点之初,仅适用于三种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形,“而法典未再限定该制度仅适用于前述三种严重情形”。这意味着今后只要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即可能触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原本作为例外的程序,正在向常态滑动。

Liao Mingzong, DeHeng Law Offices CHI

更具开创意义的是,法典确立了独立于人身、财产权益之外的“生态环境权益”这一新的权益类型。“社会公众可能会基于该权益,提起各类新型私益环境侵权诉讼,”吴青说;而参考域外案例,她警告还“可能会产生一些标的额非常高的新类型诉讼”。

法典还将诉讼的疆界推进到生态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章节“可能使企业面临的生态保护诉讼、气候变化诉讼的风险增加”,吴青补充说。

不过,京衡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环境与能源法律部主任陈国强对法典提升罚款数额持保留意见:“关于法律责任编‘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这个说法,我倒不是特别认可。应该说,很多罚则的罚款金额设置得更加合理了,有些其实是降低了。”

他指出,法典在起草时将放射性污染等长期未修订的领域的处罚标准,“跟之前水、大气等环保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陈国强还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将缩限。他指出,“现有法律支持风险预防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比如最著名的‘绿孔雀案’,也就说即便某个行为还没有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只要有潜在风险,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就可以提起诉讼。但从目前法典的文本来看,这类诉讼会受到限制。我觉得可能略微有点‘倒退’。”

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他则看到了一种有益的收紧:法典加了一个限定,即“依照有关规定”,他希望这能纠正实务中“不论造成的损害大小,都倾向于走赔偿程序”的偏差。

邹鲲则从另一角度提出了警示。她强调,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仍然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责任。“即使未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实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仍会面临生态损害赔偿。”她还提到,企业若拒绝开展生损磋商,“将面临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罚款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蒋文璐特别提示法典首次将“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写入法律。

“这标志着生态环境信用将不再局限于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抓手,而是正式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大框架中,形成一个跨部门、全覆盖、系统性的监管格局,”他说。

Allen Jiang, Sinochem International CHI

对企业而言,环境违法的隐形成本正在大幅提升。“信用不佳将直接限制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融资难度和成本,除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还将损害企业的品牌声誉及公众形象,引发社会舆论危机,”蒋文璐说。

他还指出,除了双罚制,长期信用不佳的企业甚至“可能被排除在绿色供应链体系之外,成为‘掉队’企业、‘淘汰’企业”。

那么,企业的减损杠杆有哪些?受访律师们就行政处罚或赔偿磋商描述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应对路径:主动整改、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全额完成生态修复、积极配合执法调查、首次轻微违法且无主观过错、已履行部分合规义务,“均可依法举证,争取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王海军说。

于鲁平则建议企业可以从“行为严重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态度、补救措施、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角度寻找抗辩点”。

廖名宗补充说,企业还可“依法对执法程序、监测鉴定结论提出合理抗辩”。

陈国强对法典本身能为被告方提供多少抗辩工具持怀疑态度。“个人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虽然有部分条款,但没有太多实质内容。企业在碰到实务问题时,建议还是要从《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寻求依据。”

构筑合规堡垒

法典留给企业的,不只是一份更长的义务清单,还有一个更苛刻的举证环境。在举证责任向企业倾斜的格局下,纸面上的制度文件并不必然构成抗辩资源,这意味着企业过去那种“先建一套体系应付检查、出了事再寻补救”的合规节奏,已经走到了尽头。

如何重建合规体系?于鲁平建议企业合规应当沿着制度、执行和纠错应对三条线索推进。在制度层面,“应当将环保责任写入高管的岗位职责,应当对全员分层开展培训,应当建立环保相关决策的留痕机制”。在执行层面,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统领文件。“锚定‘一证’,以排污许可证统领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全要素的合规工作。”在纠错应对层面,把风控关口前移。“应当从被动应对检查转为主动管理证据,建立全链条的证据留存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与强制性保险配置。”

吴青则提出合规起点应该放得更靠前。她主张企业先做一次适用法律依据的重新盘点。在她看来,企业必须“重新梳理、识别企业在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仅要关注法典本身,还要关注与法典密切相关且法典施行后仍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和废止情况”,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专门法律的出台情况”。

原本建立在污染防治之上的合规工具,必须扩展为“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全方位生态环境合规管理制度”。此外,吴青指出新的合规程序还须层层落实到“企业各层级人员”。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徐斌用一个建筑式的比喻强调了同样的思路。“环境合规体系的构建如同企业合规制度体系的搭建,”他说,“首先需要搭建好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岗位和具体责任主体;其次全面梳理环境合规义务,并将其嵌入至企业合规管控流程;再者需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分级管控、应急预案,加强合规培训和日常合规文化建设。争取全链条、全方位合规。”

落到日常运营,他列出三项优先事项:“一是要主动合规,将环境合规从成本项转为经营底线项;二是要做好数据填报和台账管理,完善数据溯源工作;三是注重生产经营核心设备设施从采购、使用、维护全环节的节能降碳要求。”

Wu Qing, King & Wood CHI

廖名宗则从战略层面主张把法典的“绿色发展导向”反过来转化为商业优势。“主动推进节能降碳、清洁生产与产业绿色升级,规范环境信息公开,联动上下游打造绿色供应链,将环境合规转化为企业长期发展软实力与市场竞争力。”

新的制度架构在不同行业会落地为截然不同的运营变化。蒋文璐为化工企业列出了一份必须重点调整的清单:(1)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的全过程动态管控;(2)建立新化学物质及新污染物清单管理机制;(3)设立专岗常态化开展碳排放数据核算;(4)强化土壤与地下水定期排查;(5)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信息的法定披露义务。

在他看来,法务团队应优先推动排污许可全过程合规升级的落地。“该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合规准入底线,”他说,“尽快落地有助于企业规避罚款、停产等外部监管和处罚风险。”

新能源行业的着力点则截然不同。上海重塑能源法务高级经理王丽雯描述了一个针对新能源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规体系,“覆盖新能源项目‘选址—建设—运营—退役’”。环评应与碳评估同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运营中“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公开排放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新增了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产品的生产者,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企业将面临最高200万元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产、拆除违法项目”。

排污许可证管理是合规体系的重心。王丽雯指出,法典已将排污许可从“一项制度”升级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排污登记有效期被改为只有五年,“彻底改变了之前长期有效的模式”。“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企业须依法申请延续,逾期未延续而继续排污将构成无证排污。”运营期,许可证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成为法定记载事项”。

“企业须按证排污,如实记录排污管理台账,按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尤其要注意的是,污染防治设施与是否实际排放无关,如果停运必须要按程序报告。”

对山东新潮能源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廉涛而言,眼前需要应对的变化更为具体。新潮能源正在搭建一道分层防线:含油污泥、钻井岩屑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与处置记录的台账更趋严密;一套实时监控境内外环境违法信息的环境信用风险预警机制正在搭建之中;境内外环保合规差异对比与风险排查也已纳入日程。

而在这套防线背后,环境信用的金融含义尤其不容低估。“国内银行及金融机构把公司环境信用作为信贷审批的核心指标,”廉涛说,“失信将直接导致贷款利率上浮、额度压缩甚至抽贷断贷。”

碳的天罗地网


法典最具新意的一编,是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这是中国“双碳”目标——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首次以一般法律形式被确立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而非仅仅一项政策倡导。

政治信号清晰可辨,但法律层面如何行动却没那么显而易见。许多企业以为,这一编只针对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八大行业:电力、钢铁、水泥、铝、化工、石化、造纸和航空。这种判断之所以普遍,是因为它符合过去十余年中国碳治理的实际轨迹;但在法典生效之后,它将成为一个昂贵的误判。

Lily Wang, Shanghai Refire Group CHI

“将碳达峰碳中和上升为法律制度即意味着它是面向全社会、全市场主体确立的普遍性法定义务,不存在主体豁免情形,”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徐斌指出,“非控排企业仅无需履行碳排放配额申购、清缴、交易等专项履约义务,但无权豁免节能降碳、执行强制能效标准等基础性法定责任。”

换言之,碳合规义务无所不至。徐斌警告,企业最易陷入的陷阱主要在于程序性疏漏。许多企业误以为只有高耗能项目需要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估,“实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均需落实节能与碳准入审查”。

即便企业自身不在控排名单内,它们仍可能通过市场链条被卷入。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权益合伙人于鲁平梳理了法典碳合规义务向中小企业传导的三个间接渠道。“供应链上,客户的合规要求可能落实为供应商的合同义务,例如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绿电,”他援引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说。第九百五十二条则可能使产品碳足迹管理“成为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时根据第九百五十条,“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将可能成为非控排企业获得融资的条件”。

这些纵向传导的渠道,对应着许多企业尚未梳理清楚的法定义务清单。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的合伙人吴青列举了最常被忽视的几项碳合规义务: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管理义务;供应链碳传导与绿色采购义务;碳排放统计核算与台账管理义务;以及节能降碳改造义务。“节能降碳已从政策倡导成为法定义务,”她说,“未满足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淘汰落后产能和高耗能设备等要求,可能被责令整改甚至限制生产。”

京衡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环境与能源法律部主任陈国强从更长的时间跨度审视这一变化。他注意到,国家正处于从“能耗双控”(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双控”转变的过程中。

“虽然目前《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篇幅不算特别多,但很多基本原则已经确立。后续立法在这一块肯定会持续加强,这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趋势,”他说。

Lian Tao, Shandong Xinchao Energy CHI

在某些行业,供应链传导效应已经显现。上海重塑能源集团法务高级经理王丽雯说,法典将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的,正是企业从国际客户那里早已感受到的纵向责任。

“《法典》明确企业对供应链环境违法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作为链主企业,需对上下游全供应链承担环境尽职调查责任。”她列举了几项实务困境:多级供应商之间存在信息断层、举证责任倒置,“监管部门、境外客户推定供应链存在环境违规,企业需自证清白”,以及上游中小供应商合规意识薄弱、“环保设施简陋,违规风险相对高频”。

山东新潮能源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廉涛感受到的,则是由外而内的估值压力。这家油气公司在美国拥有油田资产,碳的法定义务对它而言具有跨国意义。“国内投资者可能将更加关注公司在美国油田的低碳发展战略和碳排放强度,”他说,“国际资本市场对油气企业的估值已越来越多地纳入碳排放因素,国内‘双碳’入法将进一步放大这一趋势。”


黄金窗口期


距离中国首部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施行只剩数月,这是企业法务部门最熟悉、也最容易低估的一种时间长度——足够开几次会、出几版文件,却未必足够把整套合规体系翻新一遍。

“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拖延观望,”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权益合伙人于鲁平说。许多企业一厢情愿地以为,法典施行后仍有暂缓过渡期,因此在“应适用新标准的产品、服务或建设项目”上仍延用旧标准。或者它们被动等待执法尺度收紧,“只关注眼下是否达标,而忽视废旧产品回收等新型义务”。

中伦所驻武汉的权益合伙人邹鲲则识别出一种相反的误区:过度反应。“在不理解法典真实变化的情况下盲目修改内部制度,反而造成管理混乱。”

无论是观望者还是过度反应者,问题的根源都指向认知层面。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的合伙人吴青为企业梳理出三层递进的认知误区。最表层的一种是 “误将法典等同于旧法的简单汇编,忽略了法典的新变化”,“很多企业认为法典只是把此前单行法‘打包整合’,没有意识到其在立法目标、监管逻辑和责任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

再深一层是“重纸面体系建设、轻实际运营落地”,即在法典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下,“企业若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哪怕有完善的制度,也可能因‘执行不到位、留痕不完整’而承担法律责任”。

最深也最危险的一层,是“低估违法成本,仍抱有‘罚钱了事’的侥幸”。吴庆指出,“企业普遍只关注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却忽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可能带来的远超罚款的巨额赔偿,也没有重视严重违法行为可能触发的刑事责任和终身追责后果”。

京衡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环境与能源法律部主任陈国强给出了“从哪里下手”的实操答案。他建议企业“对照检查自己有哪些行为目前可能还是合法的,但法典施行后可能变成违法的”。

一项细致的法典解读还可能让企业为正在处理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争取减负。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处罚决定书是在8月15日之后下达,罚款数额可能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争取让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适当延后,”陈国强说。

Zou Kun, Zhong Lun Law Firm CHI

综合各位受访者的意见,对内部法务团队而言,至少有五项自查应在窗口期内完成:

第一,核查许可文件。盘点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三大类许可文件,邹鲲特别提醒须排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并核查近三年内产能扩大、工艺变更等重大变动是否依法重新申请或变更许可证。

第二,核对运营一致性。逐项核对许可证载明的工艺、设备、排污口位置与现场实际是否一致。邹鲲将“现场是否存在变更未报备情况”列为一个常见且后果严重的盲区。

第三,核查数据完整性。“清点监测数据完整性。检查近一年内监测原始记录,确认点位、指标、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原始记录是否归档保存,”邹鲲说。固废、危废台账亦应一并核查。

第四,核查应急与停运记录。检查过去一年内设施停运、检修等情形是否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替代措施。应急管理预案是否对照国家相关标准更新到位。

第五,核查合同与供应链环境条款。徐斌特别强调“做好合同与供应链环境条款自查,规避连带责任风险”。吴青则从并购角度补充说:“企业要高度关注法典明确的生态环境责任承继原则,在并购前开展深度环保尽调,全面排查风险。”

这五项自查在不同行业落地时,重心会被压向不同的位置。中化国际法律部总经理蒋文璐为化工企业法务团队列举了三项优先级最高的待办事项:排在最前的,是排污许可证照的合规复盘,“建立关键证照合规台账,持续监控证照审批、续期、变更、备案等重要时间节点”;其次是法定责任的全面梳理与内部制度修订,“联合安全健康环保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内部制度,确保内部制度与外部合规要求有效衔接”;第三是系统性的普法教育,“着力提升公司全员特别是生产运营一线员工的环境生态合规意识”。

他总结说,企业应当“以常态化的自查、补漏工作替代事后整改,确保与法典的监管要求平稳衔接”。

对山东新潮能源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廉涛廉涛而言,同样的逻辑被压缩成一份更紧迫的时间表。他给团队设定的三项最高优先级待办事项与律师们的建议不谋而合:完成《生态环境法典》与公司现有环保管理制度的对标梳理,如有涉及修改,要形成修订清单;组织管理层和关键岗位员工开展法典专项培训;以及建立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执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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